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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10年10月27日)

    為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防止活動專案過多過濫,根據中央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1.本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和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社團)舉辦的面向各地區各部門或者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2.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3.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屬業務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本單位內設機構和人員為評選物件的評比達標表彰專案等,不適用本辦法。

    二、審批許可權

    4.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的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負責審批本地區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審批許可權不得擅自下放或者變相下放。各地區各部門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般不得要求下級單位配套開展。

    5.中央設立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稽核備案、監督檢查。協調小組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牽頭,中央紀委、中央宣傳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日常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

    6.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每年對各地區各部門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調整的專案進行一次集中稽核。因重大事件、重要專項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臨時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可單獨稽核。

    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本地區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的審批和管理工作,並將本地區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三、審批原則

    8.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必須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對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具有積極作用,對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9.評比達標表彰專案的審批應當堅持從嚴掌握,實行總量控制,注重實效,力戒形式主義,有效防止出現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過多過濫現象。

    10.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做到獎項設定合理,評選範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式嚴格公正,評選結果充分體現先進性代表性。

    四、審評程式

    11.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的評比達標表彰專案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如需調整,應當在每年3月份前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申請。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對申請專案進行稽核、在一定範圍公示並提出建議批准專案名單,按歸口分別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後,向社會公佈。

    1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地區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專案進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稽核、在一定範圍公示並報省級黨委、政府審批後,向社會公佈。

    13.現有評比達標表彰專案的內容如需變更,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後,向社會公佈。

    五、經費管理

    14.舉辦單位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想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15.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財政補助事業單位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需經費主要由單位自有資金解決,財政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補助。

    其他單位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需經費由單位自有資金解決。

    16.各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財務支出管理。申請財政撥款或者財政補貼的專案,舉辦單位應當堅持厲行節約,認真測算費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報送財政部門審批。

    六、退出和撤銷

    17.各地區各部門對擬不再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專案,可以申請退出,並按照審批許可權向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備案,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向社會公佈。

    18.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評比達標表彰專案,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研究提出撤銷意見,各地區各部門的評比達標表彰專案按歸口分別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予以撤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以下評比達標表彰專案按歸口分別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批准後予以撤銷。已經撤銷的專案,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向社會公佈。

    19.評比達標表彰專案退出或撤銷後,如再次申請同類項目,一般不予受理。

    七、監督檢查

    20.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21.紀檢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擅自開展或超出標準內容開展活動,以開展活動為由向基層、企業和群眾收費、攤派、拉贊助及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等違規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2.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評選的條件、辦法和結果要向社會公佈,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切實提高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八、附則

    23.對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從嚴控制,原則上不批准境外組織機構在境內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民政部、外交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規定加強管理。

    2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25.本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26.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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