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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屆全華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檔案法》,自 2021年1月1號起執行。

    1.新修訂《檔案法》的意義是什麼?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資訊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2.《檔案法》中的檔案指什麼?

    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3.《檔案法》規定,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哪些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一)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

    (二)反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以及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社群治理、服務活動的;

    (四)反映歷史上各時期國家治理活動、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歸檔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依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儲存本單位相關材料。

    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併等情形時,應當如何處理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併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5.檔案館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外,還可以透過何種方式收集檔案?

    檔案館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外,還可以透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6.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什麼辦理?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7.鑑定檔案儲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燬檔案的程式和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鑑定檔案儲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燬檔案的程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8.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儲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應當如何處理?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儲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經協商採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徵購。

    前款所列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轉讓。嚴禁出賣、贈送給外華人或者外國組織。

    向國家捐獻重要、珍貴檔案的,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9.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託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應如何做?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託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託協議,約定服務的範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並對受託方進行監督。受託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

    10.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何時開放?

    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於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

    11.向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時應注意什麼?

    電子檔案應當透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路或者儲存介質向檔案館移交。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檔案館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

    12.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哪些情況進行檢查?

    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裝置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資訊化建設和資訊保安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13.單位或者個人出現哪些行為,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複製、公佈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燬檔案的;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華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

    (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或者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後,不採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的;

    (十)檔案工作人員翫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

    14.違反《檔案法》規定,擅自運送、郵寄、攜帶或者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出境的,如何處置?

    擅自運送、郵寄、攜帶或者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出境的,由海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沒收、阻斷傳輸,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將沒收、阻斷傳輸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移交檔案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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