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實踐中,EPC合同模式深受建設單位的青睞。這是因為EPC合同對於建設方而言,有它突出的優點:
1、單一權責介面:法律關係清晰,責任主體明確,建設單位的利益損害賠償更有保障。
2、工程系統整合:目標統一明確,設計、採購、施工最佳化整合,建設單位成最大受益方。
3、投資效益確定:工程成本、工期相對固定,建設單位的投資效益更具確定性。
4、風險合理轉移:建設單位風險合理轉移,總承包商承擔更多風險。
5、交付質量保障:最低效能保障、實現合同目的,建設單位專案管理水平要求相對放低,對總承包商的專案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然而對於總承包商而言以上優點均有可能成為缺點。與傳統的模式相比,EPC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其風險可能隱藏在每一個合同條款合同附件中。在稽核合同正文條款以及有關附件時,應抓住關鍵稽核要點,梳理潛在風險。從合同本身層面把控住EPC專案風險。
在此,筆者個人粗淺的將EPC合同關鍵稽核要點分為了兩大類:與責有關的稽核要點、與錢有關的稽核要點。
與責有關的稽核要點
1、合同標的條款稽核
須核實投標報價的專案工作範圍與合同中表述的內容是否一致,合同工作範圍描述是否準確,切忌出現諸如“另有規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實施所需的一切輔助工程”之類含糊不清的工程範圍描述。
此外應注意承包商的責任範圍與業主的責任範圍之間的明確界限劃分。有的業主將一個完整的專案分段招標,此時應特別注意各分段招標的工程範圍之間的界限劃分和介面。
2、建設單位責任條款稽核
主要審查逾期付款違約金、建設單位對施工場地的移交義務、建設單位完成其他發包工程的責任、其他承包單位影響施工的責任、招標檔案中有關設計要求技術引數準確性的責任等。
3、承包商責任條款稽核
主要稽核有無排除“間接損失”的條款,其次注意稽核有無承包商最高責任限額的規定。
4、缺陷責任條款稽核
缺陷責任條款對於承辦商而言不僅僅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權力。在規定的缺陷責任期內發現任何工程缺陷,承包商有義務去修復。在承包商收到缺陷通知後未修復或拒絕修復,則業主可自行修復,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商承擔。通常情況下,承包商自行修復的成本要比業主修復的成本低。
其次,部分EPC合同中會規定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影響了工程使用,則缺陷責任期會延長。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隻有當缺陷造成工程或工程相關部分無法按原有功能使用時,缺陷責任期才能延長,所延長的期限也只能是工程或工程相關部分不能使用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從缺陷得到修復之日起重新起算,並且缺陷責任期的延長應當有一個最高限制。
5、合同暫停條款稽核
主要稽核暫停的期限、暫停期間費用的支付、工期是否相應順延。
6、合同終止條款稽核
主要稽核合同終止的情形描述(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終止、哪些情況下承包商可以終止)、業主是否有權在其方便的任何時候終止合同、終止合同的後果等。
7、爭議解決條款稽核
EPC合同一般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明確仲裁的地區、機構等,並規定仲裁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與錢有關的稽核要點
1、合同價款稽核
EPC合同的合同價款一般是固定總價。稽核時應注意是否任何情況下價款都不能進行調整,如果是,這就極大的增大了工程成本的風險。建議明確可以變動的特殊情況,如法律法規的變動、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及其它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等等。
2、支付條款稽核
首先,如果是現匯付款專案,應當重點稽核業主資金的是否可靠,因為業主的付款能力問題將成為承包商的最大風險。
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專案(大部分付款是在專案建成後還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決賣方信貸),應當重點稽核業主對延期付款提供什麼樣的保證。
第三,稽核合同價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預付款應該不低於10%,質保金(或稱“尾款”)應該為5%或者不高於10%,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劃分及支付時間應該保證工程按進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墊資過多,既增加風險又增加利息負擔。要防止業主將里程碑付款過度押後延付的傾向。還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開工令的生效,必須以承包商收到業主的全部預付款為前提,否則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極大。
第四,應該稽核業主專案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經濟實力外,業主的付款能力關鍵取決於能否取得融資。融資的前提除了技術可行性之外,還有經濟可行性。經濟可行性的關鍵則是專案的內部收益率能否保證投資回收和適當利潤。
第五,儘量不要放棄承包商對專案或已完成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承包商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誤期罰款條款稽核
對誤期罰款,應重點稽核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工期和罰款的計算方法是否合理。二是罰款的費率是否合理,是否過高,是否重複計算。三是罰款是否規定了累計最高限額。為了限制承包商的風險,應爭取規定累計最高限額。
4、效能指標罰款款稽核
對效能指標罰款,應重點稽核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效能指標的確定和罰款的計算方法是否合理。二是罰款的費率是否合理、是否過高、是否重複計算。三是罰款是否規定了累計最高限額。四是要特別注意稽核業主對效能指標超標的拒收權。因為拒收對承包商的打擊是致命的,所以必須嚴格稽核效能指標超標達到什麼數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
5、稅收條款和保險條款稽核
對稅收條款的稽核應明確劃分承包商承擔的納稅科目與納稅比例。如有免稅專案,則應明確免稅專案的細節,並明確規定萬一這些免稅專案最終無法免稅,承包商有權從業主那裡得到等額的補償。
對保險條款的稽核應當注意關於承包商必須投保的險別、保險責任範圍、受益人、重置價值、保險賠款的使用等規定是否合理。此外,還應注意避免在保險公司的選擇上受制於人。一旦受此限制,在保險費的談判上就會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
上述要點只是EPC合同條款的一部分。借用一位合同管理人員的話:稽核合同,必須字字讀,句句看,反覆理解,仔細揣摩。從原則上講,對於EPC的合同審查須做到合法性、有利性、嚴密性、可操作性。但現實情況是專案中標不易,有時原則無奈放棄。也許明知是坑,也無奈要跳,但至少合同稽核可以讓我們選擇坑的大小,確實太大,不跳也罷。
在工程實踐中,EPC合同模式深受建設單位的青睞。這是因為EPC合同對於建設方而言,有它突出的優點:
1、單一權責介面:法律關係清晰,責任主體明確,建設單位的利益損害賠償更有保障。
2、工程系統整合:目標統一明確,設計、採購、施工最佳化整合,建設單位成最大受益方。
3、投資效益確定:工程成本、工期相對固定,建設單位的投資效益更具確定性。
4、風險合理轉移:建設單位風險合理轉移,總承包商承擔更多風險。
5、交付質量保障:最低效能保障、實現合同目的,建設單位專案管理水平要求相對放低,對總承包商的專案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然而對於總承包商而言以上優點均有可能成為缺點。與傳統的模式相比,EPC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其風險可能隱藏在每一個合同條款合同附件中。在稽核合同正文條款以及有關附件時,應抓住關鍵稽核要點,梳理潛在風險。從合同本身層面把控住EPC專案風險。
在此,筆者個人粗淺的將EPC合同關鍵稽核要點分為了兩大類:與責有關的稽核要點、與錢有關的稽核要點。
與責有關的稽核要點
1、合同標的條款稽核
須核實投標報價的專案工作範圍與合同中表述的內容是否一致,合同工作範圍描述是否準確,切忌出現諸如“另有規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人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實施所需的一切輔助工程”之類含糊不清的工程範圍描述。
此外應注意承包商的責任範圍與業主的責任範圍之間的明確界限劃分。有的業主將一個完整的專案分段招標,此時應特別注意各分段招標的工程範圍之間的界限劃分和介面。
2、建設單位責任條款稽核
主要審查逾期付款違約金、建設單位對施工場地的移交義務、建設單位完成其他發包工程的責任、其他承包單位影響施工的責任、招標檔案中有關設計要求技術引數準確性的責任等。
3、承包商責任條款稽核
主要稽核有無排除“間接損失”的條款,其次注意稽核有無承包商最高責任限額的規定。
4、缺陷責任條款稽核
缺陷責任條款對於承辦商而言不僅僅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權力。在規定的缺陷責任期內發現任何工程缺陷,承包商有義務去修復。在承包商收到缺陷通知後未修復或拒絕修復,則業主可自行修復,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商承擔。通常情況下,承包商自行修復的成本要比業主修復的成本低。
其次,部分EPC合同中會規定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影響了工程使用,則缺陷責任期會延長。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隻有當缺陷造成工程或工程相關部分無法按原有功能使用時,缺陷責任期才能延長,所延長的期限也只能是工程或工程相關部分不能使用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從缺陷得到修復之日起重新起算,並且缺陷責任期的延長應當有一個最高限制。
5、合同暫停條款稽核
主要稽核暫停的期限、暫停期間費用的支付、工期是否相應順延。
6、合同終止條款稽核
主要稽核合同終止的情形描述(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終止、哪些情況下承包商可以終止)、業主是否有權在其方便的任何時候終止合同、終止合同的後果等。
7、爭議解決條款稽核
EPC合同一般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明確仲裁的地區、機構等,並規定仲裁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與錢有關的稽核要點
1、合同價款稽核
EPC合同的合同價款一般是固定總價。稽核時應注意是否任何情況下價款都不能進行調整,如果是,這就極大的增大了工程成本的風險。建議明確可以變動的特殊情況,如法律法規的變動、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及其它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等等。
2、支付條款稽核
首先,如果是現匯付款專案,應當重點稽核業主資金的是否可靠,因為業主的付款能力問題將成為承包商的最大風險。
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專案(大部分付款是在專案建成後還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決賣方信貸),應當重點稽核業主對延期付款提供什麼樣的保證。
第三,稽核合同價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預付款應該不低於10%,質保金(或稱“尾款”)應該為5%或者不高於10%,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劃分及支付時間應該保證工程按進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墊資過多,既增加風險又增加利息負擔。要防止業主將里程碑付款過度押後延付的傾向。還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開工令的生效,必須以承包商收到業主的全部預付款為前提,否則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極大。
第四,應該稽核業主專案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經濟實力外,業主的付款能力關鍵取決於能否取得融資。融資的前提除了技術可行性之外,還有經濟可行性。經濟可行性的關鍵則是專案的內部收益率能否保證投資回收和適當利潤。
第五,儘量不要放棄承包商對專案或已完成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承包商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誤期罰款條款稽核
對誤期罰款,應重點稽核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工期和罰款的計算方法是否合理。二是罰款的費率是否合理,是否過高,是否重複計算。三是罰款是否規定了累計最高限額。為了限制承包商的風險,應爭取規定累計最高限額。
4、效能指標罰款款稽核
對效能指標罰款,應重點稽核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效能指標的確定和罰款的計算方法是否合理。二是罰款的費率是否合理、是否過高、是否重複計算。三是罰款是否規定了累計最高限額。四是要特別注意稽核業主對效能指標超標的拒收權。因為拒收對承包商的打擊是致命的,所以必須嚴格稽核效能指標超標達到什麼數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
5、稅收條款和保險條款稽核
對稅收條款的稽核應明確劃分承包商承擔的納稅科目與納稅比例。如有免稅專案,則應明確免稅專案的細節,並明確規定萬一這些免稅專案最終無法免稅,承包商有權從業主那裡得到等額的補償。
對保險條款的稽核應當注意關於承包商必須投保的險別、保險責任範圍、受益人、重置價值、保險賠款的使用等規定是否合理。此外,還應注意避免在保險公司的選擇上受制於人。一旦受此限制,在保險費的談判上就會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
上述要點只是EPC合同條款的一部分。借用一位合同管理人員的話:稽核合同,必須字字讀,句句看,反覆理解,仔細揣摩。從原則上講,對於EPC的合同審查須做到合法性、有利性、嚴密性、可操作性。但現實情況是專案中標不易,有時原則無奈放棄。也許明知是坑,也無奈要跳,但至少合同稽核可以讓我們選擇坑的大小,確實太大,不跳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