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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社群矯正的理念可以追溯到16世紀的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伴隨歐洲文藝復興運動而來的是對人的尊嚴和價值的認識和尊重,同時期的歐洲也在這種思想影響下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監禁制度,英國倫敦感化院和荷蘭阿姆斯特丹監獄等成為了早期歐洲監獄的典範。這些機構的功能是矯正有勞動能力但是卻好吃懶做和擾亂社會治安的人,透過對這些人的訓練使得他們能過上自食其力、安分守己的生活。在這些機構中,勞動和有序的生活等方面的訓練和教育代替了刑罰的執行。當時的阿姆斯特丹平豪斯監獄大門上有條橫幅標語,正是這種矯正思想的最好見證:“不要害怕!我不是以牙還牙,而是強迫你為善。我手腕似鐵,但心中充滿慈愛。這可能就是社群矯正制度的最早雛形。但是,由於沒有相應的理論基礎和保障制度作為支撐,這些機構逐步喪失了其原有的矯正功能,到18世紀已經變成了駭人的恐怖之地。

    18世紀產生了刑事古典學派,這一學派的學者已不再用矯正的方式代替對受刑人所應該運用的刑罰,而是立足於絕對的意志自由,探求應當追加於受刑人的刑罰額度,以實現正義。“在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理論中,只有懲罰的概念而沒有矯正的概念。這一時期刑事古典學派的學術思想在刑罰思想以及相應立法上佔據絕對主導,並收到一定的遏制和打擊犯罪的效果。

    但是到了19世紀末,隨著犯罪現象日益增多,累犯、慣犯現象日益嚴重,刑事古典學派的刑罰思想開始受到人們的質疑和反思。為了有效抑制犯罪、防衛社會,刑事實證學派應運而生,其中以龍勃羅梭和菲利為代表。他們的矯正觀念從現在看來還是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僅限於監禁的矯正。這一時期的美國開始提倡使用假釋制度,從1876年紐約州的愛米拉感化院開始實行假釋,到1910年每個聯邦監獄都開始建立假釋委員會,只是由於二戰的爆發阻礙了刑事

    實證學派關於矯正思想的發展。

    二戰結束後,隨著資本主義國家經濟迅速發展,監禁刑的弊端逐漸在這一時代背景下顯現出來。主要表現為:罪犯出獄後,不能適應社會生活,導致再犯罪的比例不斷增高。人們對此憂心沖沖,擔心罪犯回到社會後,由於沒有必要的生存技能,會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變得更加狡猾和猖狂,導致社會大眾普遍沒有了安全感。於是學者們開始將注意力由監獄投向社群,目光轉移到了對罪犯的矯正上。於是,緩刑、假釋等社群矯正制度開始成為重要的行刑方式。如德國刑法第2條規定,行刑應使被監禁人適應社會生活。奧地利行刑法規定:應幫助被監禁的罪犯“改弦更張,過一種符合法律和社會要求的生活”。法國學者認為,刑罰應具有社會再適應的功能,促使罪犯適應社會的刑罰體現的是一種代價小、效益高,更加人道的思想∞。芬蘭學者主張矯正機構應當“促進而不是阻礙囚犯重返社會,監禁機構要減輕關押帶來的不利影響"。

    據此,從行刑社會化這一層面上看,社群矯正的歷史淵源並不久。從緩刑、假釋這兩種最基本的社群矯正方式的產生和發展看來,至今也僅百餘年的歷史。直;至二戰以後,受刑人進行社群矯正的理念才開始被人們所吸納和重視,世界各國才開始對社群矯正相關理論、立法等進行研究。進入二十世紀中葉以來,世界各國的刑罰適用開始進入以非監禁刑為主的階段,朝著輕刑化的趨勢方向發展,其中以1954年的美國監獄協會更名為矯正協會為標誌,彰顯了西方發達國家在刑罰思想和實踐上的重要轉變。作為現代刑罰制度的社群矯正,世界各國一般公認始於英國1972年的《刑事司法條例》。

    1973年,英國在刑事法庭權力法中創立了“社群服務"刑種,這一稱謂是最早將社群矯正作為實施犯罪改造形式之一的法律,英國作為社群矯正的發源地很快就影響了整個歐洲。

    儘管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歐洲各國在運用社群矯正來替代短期監禁刑問題上認識並不統一,但這並不妨礙這些國家將社群矯正引入到各自的刑罰體系當中。1976年,歐洲理事委員會通過了《關於替代監禁刑的刑罰方法的決議》,決議號召歐共體國家更新刑罰理念,努力探尋相比之監禁刑更為高效的監禁措施,決議指出社群矯正是符合世界刑罰發展趨勢的有效制度和措施。正是由於這項決議的出臺,社群矯正作為監禁刑替代措施在歐洲理事會成員國的很多國家中被加速了立法化的程序並被先後完成之。

    美國的社群矯正起步相比英國稍晚,具有現代意義上的矯正專案直到1966年才出現在加利福尼亞州,主要針對交通違規者不能支付他們的交通罰款而實施的。隨後,許多州都相繼確立了社群服務專案使犯罪者透過公益勞動來掙錢賠償受害者等。1973年,美國的明尼蘇達州州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社群矯正法》。1984年,美國製定綜合犯罪控制法案,隨著此法令的執行,社群矯正執行的範圍再度擴大。到目前為止,美國已經有二十多個州通過了社群矯正法。

    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日本,日本社群矯正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868年的明治維新。1922年,日本的少年法採用緩刑和少年教養院等措施對少年犯進行保護,並充許為罪犯治療的志願者參與其中的活動。二戰後,隨著少年法獲得全面的修改,日本對成年犯的假釋和緩刑制度的使用得以確立,於1953年和1954年的刑法修正案中確立了成年犯緩刑制度,並發展了獨具特色的更生保護一社會內處遇制度,其範圍包括違法人、犯罪人和出獄人①。

    目前,社群矯正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用於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形式。聯合國及其有關下屬組織,在總結各國非監禁性刑罰經驗的基礎上,於1955年舉辦的聯合國待遇大會上通過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在1966年第2l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1980年第六屆預防犯罪和罪犯處遇大會上通過了關於《減少關押矯正及其對剩餘囚犯的影響》報告。在1990年12月24日的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圓。.1998年7月28同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的第44次全體會議上透過的《開展國際合作,以求減少監獄人滿為患和促進替代性刑罰》中也涉及社群服務,並在附件一《卡多馬社群服務宣言》和附錄《卡多馬社群服務宣言行動計劃》中詳細介紹了社群服務的具體實施方案。這些文獻均強調社群矯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成為了社群矯正發展的助推器∞。根據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統計的數字,就緩刑和假釋兩項,2000年,加拿大適用的比例最高,達79.76%,澳洲為77.48%,紐西蘭為76.15%,法國為72.63%,美國為70.25%,南韓、俄羅斯較低,但也分別達到了45.90%和44.48%,世界主

    要國家處於社群矯正中的罪犯已經超過了監禁人數圓。該組資料充分說明世界各國的刑罰主導思想開始由以監禁刑為主向非監禁刑為主的歷史性轉化,社群矯正這種刑罰執行方式逐步被世界各國所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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