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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issHoneyCool

    1.違法線索發現

    (1)舉報發現。透過12336舉報電話、舉報信件、網路舉報等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

    (2)巡查發現。按照巡查工作計劃確定的時間、路線、頻率,巡查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

    (3)衛片執法監督檢查發現。利用衛星遙感監測或者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

    (4)媒體反映。透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

    (5)上級交辦、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督辦或者其他部門移送、轉辦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

    (6)其他渠道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

    2.線索核查與違法行為制止

    線索核查的主要內容

    (1)涉嫌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涉嫌違法的基本事實;

    (3)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

    (4)是否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

    核查過程中,可以採取拍照、詢問、影印資料等方式收集相關證據。

    違法行為制止

    發現存在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執法監察人員應當向違法當事人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告知其行為違法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3.立案

    立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立案:

    (1)有明確的行為人;

    (2)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3)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4)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

    (5)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立案前違法狀態已經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呈批、確定承辦人員

    核查後,執法監察工作機構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立案呈批表》,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符合立案條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批准立案後,執法監察工作機構應當確定案件承辦人員,承辦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承辦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案件調查取證,起草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處理建議,撰寫案件調查報告等。

    4.調查取證

    辦案人員應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收集相關證據。調查取證時,應當不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土地違法案件證據範圍

    (1)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2)詢問筆錄;

    (3)地類及權屬證明材料;

    (4)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等;

    (5)現場勘測材料,包括勘測筆錄、勘測定界圖、勘測報告等;

    (6)違法地塊現狀材料,包括現場照片、視聽資料等;

    (8)專案立項、規劃、環評、建設等審批資料;

    (9)破壞耕地等農用地涉嫌犯罪的相關鑑定材料;

    (10)違法轉讓的證明材料,包括轉讓協議、實際交付價款憑證、土地已實際交付證明材料、違法所得認定材料;

    (11)違法批地的證明資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檔案、協議、會議紀要、記錄等;

    (12)需要收集的其他材料。

    5.案情分析與調查報告起草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辦案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確定違法的性質和法律適用,研究提出處理建議,並起草調查報告。

    6.案件審理

    審理內容

    審理內容包括:

    (1)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2)違法主體是否認定準確;

    (3)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確實、充分;

    (4)定性是否準確,理由是否充分;

    (5)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6)程式是否合法;

    (7)擬定的處理建議是否適當,行政處罰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權標準;

    (8)其他需要審理的內容和事項。

    審理方式

    一般案件由執法監察內設審理機構或者審理人員負責組織,採用書面或者會議方式進行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重大、疑難案件由執法監察工作機構負責人組織會審,並提出會審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召集有關職能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會審。

    (1)依法需要向公安、檢察機關移送的;

    (2)經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需要重新作出行政處罰的;

    (3)經過聽證程式,需要對擬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實質性修改的;

    (4)案情複雜,難以定性的;

    (5)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認為應當進行會審的。

    7.作出處理決定

    案件經審理透過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附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和案件審理意見,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對於單位、個人違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或者違法批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3)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予以結案;

    (4)不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予以結案;

    (5)因不可抗力終止調查的,予以結案;

    (6)對於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行政紀律責任的,移送監察、任免機關;

    (8)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9)對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混亂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強監管的具體決定;對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具體要求。

    8.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生效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內容在入口網站公開,督促違法當事人自覺履行,接受社會監督。

    9.結案

    符合結案條件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呈批表》,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結案。

    結案後,有關部門開展與本案相關的強制執行、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追究等工作,需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配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10.立卷歸檔

    辦案人員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時整理裝訂成卷,並按照規定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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