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3371386798799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江西省委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規範容錯糾錯的程式和要求,推動容錯糾錯機制落地見效,根據中央、省委有關政策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紀委監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群團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及經授權、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容錯糾錯,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許可權,對有關單位和幹部在履職盡責、改革創新過程中出現偏差失誤乃至錯誤,凡符合《中共江西省委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第12條規定的六種容錯情形和條件的,依規依紀依法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予責任追究,並責成相關單位和當事人整改糾錯。

    第四條 對相關單位和幹部進行容錯糾錯,根據單位黨組織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在黨委(黨組)領導下,主要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容錯應當由組織研判提出,也可由當事人向組織申請提出,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組織研判提出。相關問責機關或職能部門在啟動問責程式或責任調查過程中,應按照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將容錯糾錯工作貫穿問責和調查全過程,統籌考慮、同步調查有無容錯情形、是否具備容錯條件,並認真聽取被調查單位和幹部的意見,認為符合容錯情形的,應當在形成問責追責處理意見時,同步提出容錯建議。容錯建議應根據問題性質提交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研判,以在幹部評價、問題定性、事件處理等工作中運用。

    (二)當事人申請提出。相關單位或幹部在因出現工作失誤或錯誤受到問責追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隸屬關係或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關問責機關或職能部門書面提出容錯申請。

    其中,對幹部失誤錯誤,涉及黨紀政務處分、需要免責或減責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涉及組織處理、需要免責或減責的,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既涉及黨紀政務處分,又涉及組織處理,需要免責或減責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由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受理、牽頭辦理,組織(人事)部門協助配合。一般按以下程式辦理:

    1.受理辦理。縣級及以上紀檢監察機關統一由信訪室負責受理、分辦和協調,縣級及以上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由幹部監督處(科)負責受理、分辦和協調。

    對有關單位或幹部提出的容錯申請,紀委監委信訪室或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處(科)受理後,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按照“首接負責,對口轉辦”的要求,根據職責分工、幹部管理許可權,提出呈請上級機關批准辦理、轉交委(部)機關對口室、處(科)辦理或交由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的擬辦意見,呈送委(部)分管領導、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審批後,啟動容錯辦理程式。

    接到上級交辦、本級轉辦、下級呈辦的容錯事項後,具體負責承辦的委(部)相關室、處(科)應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辦理,分管領導應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指導。

    2.調查核實。接受辦理工作後,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有關室、處(科)應及時牽頭成立調查組,啟動容錯調查核實工作。

    調查核實過程中,相關單位或幹部本人應實事求是向調查組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依據。調查組應全面準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包括幹部本人和所在單位意見,對失誤錯誤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客觀條件、造成後果及補救措施等進行綜合評估,認真甄別性質、準確分析情節、綜合研判成因、精準認定責任。

    調查核實應形成書面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並按有關規定提出容錯的具體建議,報委(部)分管領導、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稽核。

    3.研究認定。對相關室、處(科)提交的容錯事項調查核實報告和容錯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召開會議研究。對符合容錯免責條件、屬於容錯免責情形的,作出免於問責處理或終止問責程式的認定意見;對確需追責但按照相關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作出減責處理的認定意見;對不屬於容錯情形、不符合容錯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處理。認定意見應報同級黨委(黨組),由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的形式研究決定。

    容錯糾錯工作應強化過程留痕,使流程可控、過程可溯、責任可查,認定和處理結果有說服力,經得起歷史和群眾檢驗。

    4.反饋結論。黨委(黨組)作出容錯免責或減責決定後,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相關承辦室、處(科)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有關單位或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反饋。必要時,可透過一定形式在適當範圍內通報說明。

    有關單位或幹部本人對容錯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或者申請複核,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

    第六條 對給予容錯免責的幹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規定,在各類考核、評先評優、選拔任用、推薦提名、發放津補貼等方面正確對待、不受影響。

    對符合容錯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幹部,影響期滿後在選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響,該使用的大膽使用。

    對幹部個人作出的容錯免責或減責決定,應存入幹部人事檔案和廉政檔案。

    第七條 堅持容錯與糾錯並舉,健全糾錯改錯機制。對已經出現的偏差失誤,應及時主動採取補救措施,堅決予以糾正。對失誤錯誤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應儘快消除影響、挽回損失,防止負面影響或損失進一步擴大。

    各級黨委(黨組)應及時指匯出現失誤錯誤的幹部認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訓,最大限度地避免犯錯、減少出錯。相關職能部門應健全依法民主科學決策制度,完善風險防範機制,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糾錯情況的督查,對不積極糾錯的,要批評教育,必要時嚴肅處理。

    第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加強對容錯糾錯工作的組織領導,樹立上級為下級擔當、組織為幹部擔當、幹部為事業擔當的鮮明導向。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要支援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政策規定開展容錯糾錯工作。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與巡視巡察機構以及審計、信訪、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涉及幹部評價或執紀執法監督單位的溝通協調。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容錯糾錯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容錯糾錯的,要進行責任倒查和問責處理。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生薑種直都要什麼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