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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政勇傑

    當然不可以限制會見次數。但是,被告人親屬也不應當總是要求律師去會見。被告人親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律師有自己的工作安排,並不是因為你交了律師費就全包給你了。

  • 2 # 板磚2018

    當然可以而且有必要,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一審結束至少得五次會見,律師根據案情需要可自行安排會見,不能說你委託人天天要求去會見,也不能說律師見個一兩次就可以啦~

  • 3 # 思想空間

    提問者我估計是刑事案件的委託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律師費比較少,所以受託的律師就在合同中約定了會見嫌疑人的次數,好使得律師的服務時間與委託人給的律師費對等。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會見次數不少於三次,其中一次是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必須要會見嫌疑人至少一次,因為此時案件在偵查階段已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後才由偵查機關移送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律師接到通知到檢察機關閱卷後,必須到看守所透過會見進一步核實情況與事實,最後確定辯護意見。

    律師是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服務於特定當事人,當事人支付服務費用的服務行業,當事人支付了服務費,律師服務的對價就是雙方可以認可的時間,當然服務的質量就只有依靠律師的專業技能來說話了。這就是為什麼西方大多人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時間與服務費率(即每小時的法律服務費用)的原因。做到了按照時間保質保量服務,西方律師是不會再為當事人提供額外服務的,除非你另按小時費率付費增加費用。現在中國許多大城市法律服務市場也有不少按照小時服務收取律師費的。

    在中國,由於真正法律服務市場只是晚清民國才從西方引進開始有的,加上本土沒有計時服務的習慣,所以都是一口價,律師隨叫隨到,根本沒有時間限制,這樣讓當事人產生了一種頤指氣使我出錢你得隨時聽從我安排的錯覺,其實這是不對的。

    我給大家說個實話:律師是個貧富差別極大的行業,現在中小城市律師入行五年的絕大多數餬口都難,還要家裡貼錢給生活費,大多混個幾年在這行業待不下去了,積累點經驗後就去企業做法務或者考公務員做法官或檢察官。一線城市畢業律師只有全國前五的大學法學院畢業生才有機會經過百挑千挑進入精英律所當助理。堅持下來十年以上才慢慢有出人頭地的機會,中間還會有律師幹著幹著就出去做其他行業去了,能夠留下來繼續當律師的,絕大多數是既有專業技能,同時又有市場認可度的人。律師是個市場化很高的行業,只有專業知識沒有市場認可度也是白搭,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司法考試成績很高,滿懷熱情進入行業,不到三年就又跳槽走人的原因。無他,實在是這個行業不好混,名氣大有關係的專業技能好的,年收入幾百萬甚至更多的都有,關鍵是你是否在其中。

  • 4 # 吳風要起浪

    刑事代理合同中對會見次數進行約定或者限制實在沒有必要。

    通常來說,律師會見被羈押人員是基於辦案的需要。負責任的律師會主動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和必要性,來決定是否需要會見被羈押人員及會見的次數、會見說要達到的目的。

    退一步來說,即使在合同中約定了會見,必須達到的會見次數。但如果碰到不負責任的律師,就算他根據合同約定去會見被羈押人員,會見的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所以刑事案件中委託律師,重點不是保證會見的次數,而是要委託合適的律師。應該委託責任心強的、刑辯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現實情況中。委託人都希望找到和公檢法司有關係的律師代理,但我想說的是,對於那些一見面就喜歡稱自己在公檢法司有關係的大律師要高度警惕。這類律師多半是利用委託人的這種心理進行行騙!

    我們可以我們只要冷靜的想一想就能明白這其中的道理,手上不缺案源的真正的大律師,他們自然不會也無需去冒這種行賄的風險。而如果你出的代理費不高。律師又拿什麼去行賄公安人員,檢察人員和法官呢?這些人又怎麼輕易會因為幾千上萬塊錢去冒這種受賄的風險呢?

    而有正義感的,負責任的律師,他是不屑於去搞關係的。他也會盡力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案子的結果,關係到他人的人生!同時也關係到他自己的職業名譽!

  • 5 # 無限風光居士

    刑事案件中委託律師行使辯護權,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透過委託代理合同的形式確立的。一般認為,既然是一種契約關係,在現實中約定律師會見嫌疑人次數也是無可厚非的。但事實並非如此。

    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權利,雖然權利的取得往往來源於當事人的委託,但具有獨立性,並不受制於委託人。律師刑事辯護的目的是充當刑事訴訟三角構架的一環角色,專注於嫌疑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證據。會見只是律師根據辯護需要而採取的一個手段。委託人在委託辯護合同要求律師會見次數,這種意願只是為了照顧當事人、嫌疑人的感情,而見面次數本身,不會對辯護效果帶來實質性影響。

    那麼,大家最想問,如果律師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會見次數,是否構成違約?對這個問題,我認為是不構成根本性違約的。我通常把律師辯護做比喻:如果法院判決刑罰的罪犯是入獄的產品,那麼,律師只不過是產品入庫的獨立監督員。行使好監督員職責,就完成了律師辯護的合同義務。見面次數作為照顧當事人感情因素的合同附帶條件,不是合同主義務,未完全履行時並不構成對委託人的違約。所以,雙方約定見面次數,對合同履行或追究違約責任都無實際意義。

  • 6 # 聊法人

    對於委託人來說,肯定是見得越多越好;對於律師來說,瞭解案情則剛剛好。這是一個矛盾。

    合同中是否該對會見次數進行限制?我認為,在能全面瞭解案情、與嫌疑人能很好的溝通的前提下,應當對會見次數進行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次數,焦慮的委託人(嫌疑人家屬)會不斷的要求律師去會見,去會見,去會見,有事沒事見一次,但是對於律師費卻隻字不提,這時,如果沒有次數的約定,律師就會限入苦惱之中。

    如果有約定次數,律師就有理由不去會見。但是,如果滿足了會見次數,律師仍對案情不瞭解,或者出現了新的情況,大都數律師還是會遵守職業道德,再去會見嫌疑人。

    當然,律師從本質上來說,也是一群提供服務的人,要是委託人願意多砸錢,沒有幾個律師會對會見次數有異議的。

  • 7 # 廣州法邦

    應該約定次數。一般刑案,會見四次就差不多了。但有些當事人,尤其是經濟犯罪的當事人,不管有沒有必要,一個星期要求你去見一次。案子辦下來,要見幾十次。誰頂得住啊?不見,當事人就會很不滿,甚至投訴你。律師處於兩難。所以,一定要約定次數。

  • 8 # 田應武

    我雖然不太辦理刑事案件,但是,恐怕也辦理了不少於100件。但是,我從未與當事人約定會見次數。

    會見次數當然由律師決定。豈能與當事人約定或者確定?

    或許,我們這些老江湖落伍了。

  • 9 # 艾未艾

    一般都是透過關係委託,不用約定,根據案件需要決定會見次數。兩次正常,是工作範圍。有7-8次的,除案件複雜外,主要是人情。一個朋友委託的案子,經常要求會見,也總是送東西,酒就送了一萬多塊的。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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