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公共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並遞交符合衛生要求有關材料(材料要求見後)。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屬於受理範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應按照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程式,先辦理建設專案衛生審查認可,按稽核批准的內容施工,工程竣工後申辦建設專案竣工衛生驗收認可,再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對申報材料審查後,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於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稽核,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准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注:辦理衛生許可證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上級檔案規定和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單位補充其他相關資料。
在上海公共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並遞交符合衛生要求有關材料(材料要求見後)。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屬於受理範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應按照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程式,先辦理建設專案衛生審查認可,按稽核批准的內容施工,工程竣工後申辦建設專案竣工衛生驗收認可,再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對申報材料審查後,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於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稽核,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准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注:辦理衛生許可證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上級檔案規定和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單位補充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