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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群律師

    您的問題其實是兩個問題,只不過它們之間有密切關係。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居嗎?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兩類,一是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 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三十四條 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監護人應當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讓其獨居,就難以保護他們。

    3、您問的是“可以獨居嗎?”

    法律並不禁止他們獨居,但也絕對不鼓勵他們獨居。

    事實上,也有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獨居,在農村,眾多的留守兒童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在獨居,或者與同是未成年的兄弟姐妹一起居住。但這是事實行為,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奈的選擇。

    極少有父母故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導致他們不得不獨居的。

    所以,只要稍有條件,就不應當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居。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居,對監護人有沒有影響?

    如果真的這樣,對監護人肯定是有影響的,輕則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自我認知能力、自我保護能力都很弱,他們獨居會有種種不妥,可能吃飯穿衣都成問題。八歲以下的孩子,做飯燒水洗衣都是很困難的,或者十分危險的。

    讓他們獨居,出了事,監護人是要負責的。

    何況,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成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是其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都是至親的人,從情感上說,也不希望他們出事。

    真正狠心遺棄的,是極個別。

    但若因遺棄而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重傷或死亡,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就涉嫌遺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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