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LovetreePig

    隨著民間借貸的興起,借款詐騙案越來越多。由於這種詐騙是以借款的方式實施的,與騙取借款很相似,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區分,給正確認定罪名造成一定困難。現結合案例,就二者的異同進行比較分析,以供辦理此類案時參考。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魏某系無業人員,2017年2月份,其透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柴某,謊稱其承包工程,資金週轉困難,向柴某借款30萬元,並謊稱以一套自有房產作抵押。而後,便以租住的他人房屋資訊,在網上找人偽造房產證一本交給柴某。魏將借款揮霍一空後,因無力還款而逃匿。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經營化妝品,2013年4月份,李某找到朋友賈某,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借款70萬元,並以其價值150萬元的一套房產作抵押。由於該房產於2013年1月份已向銀行抵押貸款80萬元,房產證原件存於銀行,李某便提供房產證影印件,在網上找人偽造一本房產證交給賈某。李某將借款用於歸還經營負債,後因經營不善,無力還款而逃匿。

    雖然魏某和李某都是用偽造的房產證抵押借款,都因無力還款而逃匿,但在借款用途、收入狀況、擔保真偽及不能還款的原因等方面不同,因而其行為性質存在本質區別。具體而言,魏某虛構借款事由,無經濟收入來源,提供虛假擔保,揮霍借款,逃避還款,其行為欺騙性很強,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屬於借款詐騙;李某因經營困難,以自己的房屋產權作抵押,將借款用於經營活動,後因經營不善,無力而還款逃匿,其行為不屬於詐騙,而系騙取借款。需要說明的是,儘管李某的房產證是偽造的,但證件所載資訊是真實的,房屋產權是存在的。其房屋產權的價值在首次抵押中尚未用盡,餘額仍可抵押,屬於一房多證,而非虛假產權。其改變借款用途,將借款用於歸還經營欠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用於經營活動。至於其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則應當另行論處。

    二、法理探究

    借款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款的方式實施詐騙;騙取借款是指行為人為順利取得借款而使用一些欺騙手段,但有歸還意願。二者的相同之處是均具備借款形式,都採取欺騙手段;不同之處是前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貸之名行詐騙之實,後者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形成民事借貸關係。區分二者的關鍵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歸還借款,而在於其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透過非法手段,無對價地佔有被害人財物。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要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既不能僅憑不還款的事實認定,也不能僅憑行為人的供述和辯解認定,而要結合具體案情,全面考察行為人借款時的收入狀況、擔保真偽、借款用途、未還款的原因等客觀因素,綜合分析判斷,區分不同情形論處。若行為人借款時有虛構身份資訊、編造虛假專案、提供虛假擔保、虛構還款能力等情形,後又逃避還款,則應當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若行為人誇大還款能力或者編造借款事由,但借款用途正當,後因經營不善或者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不能還款,則不應認定其有非法佔有目的。

    手段達成目的,目的決定手段,二者協調一致,具有內在聯絡。因此,“行為人採用了《刑法》規定的詐騙手段,原則上就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①”另外,行為人以欺騙方法取得借款,數額較大,不歸還借款,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則可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1、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騙取借款的;2、騙取借款後,揮霍浪費,導致無法返還的;3、用借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4、不按約定用款,而是用於高風險投資的;5、抽逃、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以逃避還款的;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還款的。②若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其無非法佔有目的,則推定不成立。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巴薩要買下格子就必須要拿出1.2億,會賣掉庫鳥來籌集資金嗎?兩者在位置上是否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