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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隱泉

    親親得相首匿 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 2 # 歷史經濟學

    親親得相首匿具體是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 3 # 風雨滄桑的歷史

    “親親得相首匿”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在古代司法實踐中曾發揮了重要的社會職能。我們可以看看具體怎麼回事。

    《論語·子路第十三》中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父親偷了人家的羊,兒子作了告發,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正直的行為;但在孔子看來這卻是一種喪德敗行。孔子主張父親應替兒子隱瞞罪行,兒子也應替父親隱瞞罪行,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父慈子孝的道理。

    由於這一原則順應了人的親緣本性,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因而得到統治者的青睞。

    漢朝的為親者諱

    漢朝獨尊儒術,“親親得相首匿”便成為漢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項基本原則正式確立下來。

    《漢書·宣帝紀》記載,宣帝地節四年下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

    這就是通常所說漢代的“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其大意是說子女幫助父母、妻子幫助丈夫、孫子幫助祖父母掩蓋犯罪事實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父母幫助子女、丈夫幫助妻子、祖父母幫助孫子掩蓋犯罪事實的,一般情況下可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責。

  • 4 # 史上行者

    漢代法律與前秦不同,漢朝初期追隨前秦的法家思想,雖然廢除了一些秦朝的峻法酷刑,但是也是嚴苛為主。漢代中期,特別是獨尊儒術之後,立法精神有了極大改變,表現為:

    仁刑結合,引禮入法,寬猛相濟。

    漢代以仁孝治國,既施仁政,倡導禮法,又實行嚴打。在這種立法精神指導下,就有了親親得相首匿的規定。

    親親得相首匿具體是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父為子隱曰仁,子為父隱曰孝。

    其實有時候涉及謀反,兒子告發老子也要處罰。比如武帝時,衡山王與兒子劉孝密謀反叛,秘密製造兵車,鍛造箭矢。王太子劉爽向武帝告發,衡山王自盡,王太子劉爽因為告發父親不孝,被判斬首棄市。

  • 5 # 泉陽子

    父為子隱過,子代父掩失。

    親親相首匿,本意源孔子。

    順應人本能,子孝又父慈。

    家國融一體,情真穩且直。

    “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是漢宣帝劉病己確立的,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漢朝初期到文景之時,都是遵從“黃老之術”,實行無為而治,律法簡單而有效,百姓樂在其中,無論是物質文明還是精神文明都上升到了一個很高的程度,成就了歷史上有名的“文景之治”。漢代法律基本上是在秦律基礎上進行繼承與修改的,據說是開國丞相蕭何在秦律六典之上增加了三典,但是懲罰力度比秦時要輕很多。後來“蕭規曹隨”,法律內容基本上沒有做過改變。

    漢武帝時,由於“罷免百家,獨尊儒術”,立法的理論基礎便發生了徹底性的改變,法律更是做了大量更改和補充。主要是加強皇權,削弱諸侯,緩解矛盾,控制官僚,限制剝削等。據《漢書·刑法志》記載:“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漢武帝的兒子漢宣帝繼位後,確立了“親親得相首匿”,這主要是來自儒家的宣揚。下面是《論語》的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①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翻譯如下:葉公對孔子說:“我家鄉有正直的人,父親偷羊,兒子告發了他。”孔子說:“我家鄉正直的人不同:父為子隱瞞,子為父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到了唐朝,“親親得相首匿”原則進一步擴大,出現了“同居相隱”,相隱原則進一步擴大,不僅含超過三代的直系血親,甚至是旁系血親也適用,還包括“同居者”即在一定居住範圍內的人,儘管不是血親,也適用相隱原則,即唐代擴大了相隱的範圍。

  • 6 # 歷史熱知識

    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

    具體意思:在漢代法律中規定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這種行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具體淵源:這種親屬相互包庇不負刑事責任的原則早在周朝的周禮中就有“為親者諱”的說法。後來在儒家思想中也有體現。《論語-子路》中就有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的思想。同時孔子也提出“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思想,到了漢朝就直接在法律中體現了出來。

    實施時間:漢朝自漢武帝確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治國思想後。儒家許多思想都在社會方方面面得到貫徹落實。因該原則順應了人的親緣本性有利於統治者對國家統治於是得到統治者的青睞。據史料《漢書宣帝紀》中記載:漢宣帝地節四年(公元前66年)漢宣帝下詔明確規定

    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至此該原則在法律中進一步細定下來,當然謀反以及大逆不道之罪是不適用這一原則的。這些大罪則是引用儒學“大義滅親”的觀點。

    後記

    雖然親親得相首匿的相隱原則順應了人的親緣本性,但是對受害者傷害容易進一步的擴大,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不早點受到該有的懲治,也使百姓不能將道德與法律有效區分,這也是相隱原則的歷史侷限性。幸好新中國成立後取消了該原則,這才是法治國家該有的舉措。

  • 7 # 三石成言

    親親得相首匿 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是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祖孫三代直系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等嚴重罪行外,其他的罪都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用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互相包庇犯罪的行為,法律不會追究包庇人的刑事責任。這種原則來源於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的儒教家天下的倫理觀念。該觀念到漢宣帝時進一步細化, 對於謀反、謀大逆等直接危害統治的重大犯罪, 則而不再適用“親親得相首匿”,應該“大義滅親”,君父畢竟還是比親生父親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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