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職場曼姐

    小王是公司產品部的老員工,在公司工作了15年了。最近,隨著科技的發展,原有產品已逐漸沒有了市場。公司決定調整經營方向,小王被公司解聘了。人力資源部通知小王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了小王12個月、每月平均工資8000元的經濟補償金。小王覺得公司應該支付15個月,因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整整15年零2月,多的2個月可以忽略,但15年的工齡支付15個月的經濟補償是不能少的。可是人力資源部解釋說,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多不能超過12年。

    離職的小夥伴們,如果對經濟補償金的知識瞭解不夠,就很容易被公司HR忽悠,損害自己的權益。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依法一次性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中國最早在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應按照一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目前用於規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條文是2012年修訂的《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其中:不滿1年大於等於6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小於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底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且年限最高不得超過12年。

    小王的月平均工資只有8000元,沒有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小王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為15年零2個月,可以推算出小王進入公司的時間為2004年9月。2004年9月—2007年12月只有3年多,沒有超過12年,因此,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期間未封頂,公司不應該按照最高不超過12年的情形來計算經濟補償金,多的2個月也不應忽略,應按半個月的工資計算。因此,公司應按15.5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給小王補償金:8000*15.5=124000元,即12.4萬元。 如果小王是公司副總,月平均工資為2萬元,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只有6000元,則小王的月平均工資超過了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應按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標準進行經濟補償:18000*12=216000元,即21.6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單位改制、分立等原因,職工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的,職工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算到新單位的工作年限。原單位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新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再計算原單位的工作年限。

    李林在單位工作了4年後,因公司分立,被派到新成立的公司工作。至今已在新公司工作了5年,今年因公司業務萎縮,公司決定裁員以增效,李林就在被裁之列。李林的月平均工資為7000元,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

    本例中,李林在原單位工作的4年,應該合併計算到新公司的工作年限中。因此,新公司應該向李林支付經濟補償金:7000*9=63000元,即6.3萬元。如果李林被派到新公司時,原公司已向李林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則新公司只需支付5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7000*5=35000元,即3.5萬元。

    【我欲因之夢廖廓】講述職場故事,分享職場經驗!如您喜歡,請點右上角“關注”我!

  • 2 # 葉律師

    這個自然不是。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是有著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滿一年補一個月,所以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那就得要在單位工作滿12年。對於一般的勞動者來說,這個補償是沒有時間限制,完全根據其工作年限來認定經濟補償金。

    當然,第47條後半部分則規定了一種例外情況,也就是問題所說的經濟補償金不超過12月的標準。但是,這是有著適用的限制物件,這是對於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人員。以福州市為例,2018年福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 80567 元(摺合月平均工資6714元,四捨五入),三倍以上,那就是屬於月薪20000的人員。對於這類人員來說,能拿著如此高薪的,再找工作什麼的問題都不大。

  • 3 # 悟法析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

    因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幾年後,不僅奉獻了自己的勞動,還奉獻了青春,重新擇業對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都是一個較大的考驗,所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是合法合理的。

    01勞動者在合同到期終止和解除後,都可以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要是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或者到期終止續簽,或者雙方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待遇後,勞動者仍然拒絕續簽的,那麼就沒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了待遇,這是勞動者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在現實社會中,許多勞動都並沒有這樣的法律意識,同時有的用人單位也不會主動履行義務,所以造成許多人並沒有獲得經濟補償金。

    02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並不是最多隻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知,勞動者請求賠償經濟補償金是按其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假如勞動者工作了15年,那麼需要賠償15個月的工資標準。

    為什麼有人認為最高只賠償12個月的工資呢?這是對該條規定的後半部分產生了誤解,後半部分說的是,假如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

    如果你的工資並沒有超過當地工資的三倍,那麼賠償的標準就,上一年有一月,以此累計計算。

    結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才流動的加大,現實生活中,許多勞動者合同到期離職時並沒有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的想法。

    勞動者只要記住一句話,你為單位工作就是奉獻,只要奉獻了,補償就是合理的,除非是你自己的原因導致不能繼續續簽合同,那麼才無權主張賠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辦理準生證需要什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