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規定的《律師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律師職稱分為一、二、三、四級,不過現在因為律師基本上屬於自由職業者,所以職稱的劃分已沒什麼實際意義。只有極少部分國資所的律師可能還會有一點用。第七條 四級律師 任職條件: 獲得法學碩士學位,獲第二學士學位,獲研究生班結業證書,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高等院校(系)法律專科畢業從事律師助理工作二年以上,透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師資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問題的能力,能獨立承辦簡單的律師業務。 崗位職責: l.接待群眾來訪,解答法律詢問,代寫法律文書; 2.擔任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簡單的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3.辦理一般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4.在三級以上律師的指導下,擔任一般機關、中小型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公民的法律顧問。 第八條 三級律師 任職條件: 獲得法學博士學位,透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師資格;獲得法學碩士學位,獲第二學士學位,獲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擔任四級律師二年以上;擔任四級律師四年以上,經考核,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聘任或任命為三級律師: l.比較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具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2.熟悉律師業務,能獨立承辦各項律師業務; 3.有組織指導四級律師及其以下人員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門外國語。 崗位職責: l.擔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參加經濟專案的談判; 3.擔任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法律顧問; 4.指導四級律師、律師助理的業務工作。 第九條 二級律師 任職條件: 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擔任三級律師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畢業生擔任三級律師五年以上,經考核,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聘任或任命為二級律師: l.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瞭解國內外法學動態,能組織和開展律師業務研究工作; 2.具有系統的律師業務知識和豐富的律師業務實踐經驗; 3.掌握同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能解決律師業務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 4.具有指導三級律師以下人員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門外國語。 崗位職責: l.擔任疑難或重大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重大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參加重大經濟專案的談判; 3.擔任重要機關、團體、重點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 4.組織有關律師業務的專題研究,指導三級以下律師的工作和業務進修; 5.研究、解決律師業務活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第十條 一級律師 任職條件: 擔任二級律師五年以上,工作成績卓著,經考核,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聘任或任命為一級律師: 1.具有高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對國內外法學理論有比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課題,並組織、指導開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聲望; 2.具有豐富的律師業務實踐經驗,掌握同其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和專業知識; 3.能夠處理律師業務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問題; 4.具有指導二級律師以下人員工作的能力; 5.熟練掌握一門以上外國語。 崗位職責: 1.擔任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參加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談判; 3.組織領導重大的律師業務的專題研究,指導二級以下律師的工作和業務進修; 4.研究、解決律師業務活動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
1987年規定的《律師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律師職稱分為一、二、三、四級,不過現在因為律師基本上屬於自由職業者,所以職稱的劃分已沒什麼實際意義。只有極少部分國資所的律師可能還會有一點用。第七條 四級律師 任職條件: 獲得法學碩士學位,獲第二學士學位,獲研究生班結業證書,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高等院校(系)法律專科畢業從事律師助理工作二年以上,透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師資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礎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問題的能力,能獨立承辦簡單的律師業務。 崗位職責: l.接待群眾來訪,解答法律詢問,代寫法律文書; 2.擔任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簡單的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3.辦理一般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4.在三級以上律師的指導下,擔任一般機關、中小型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公民的法律顧問。 第八條 三級律師 任職條件: 獲得法學博士學位,透過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師資格;獲得法學碩士學位,獲第二學士學位,獲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擔任四級律師二年以上;擔任四級律師四年以上,經考核,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聘任或任命為三級律師: l.比較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具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2.熟悉律師業務,能獨立承辦各項律師業務; 3.有組織指導四級律師及其以下人員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門外國語。 崗位職責: l.擔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參加經濟專案的談判; 3.擔任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法律顧問; 4.指導四級律師、律師助理的業務工作。 第九條 二級律師 任職條件: 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擔任三級律師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畢業生擔任三級律師五年以上,經考核,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聘任或任命為二級律師: l.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瞭解國內外法學動態,能組織和開展律師業務研究工作; 2.具有系統的律師業務知識和豐富的律師業務實踐經驗; 3.掌握同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能解決律師業務中出現的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 4.具有指導三級律師以下人員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門外國語。 崗位職責: l.擔任疑難或重大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重大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參加重大經濟專案的談判; 3.擔任重要機關、團體、重點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 4.組織有關律師業務的專題研究,指導三級以下律師的工作和業務進修; 5.研究、解決律師業務活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第十條 一級律師 任職條件: 擔任二級律師五年以上,工作成績卓著,經考核,具備下列條件者,可聘任或任命為一級律師: 1.具有高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對國內外法學理論有比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課題,並組織、指導開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聲望; 2.具有豐富的律師業務實踐經驗,掌握同其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和專業知識; 3.能夠處理律師業務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問題; 4.具有指導二級律師以下人員工作的能力; 5.熟練掌握一門以上外國語。 崗位職責: 1.擔任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參加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的談判; 3.組織領導重大的律師業務的專題研究,指導二級以下律師的工作和業務進修; 4.研究、解決律師業務活動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