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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哥搓澡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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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雲上九江
謝邀。從樓主提供的資訊來看不能判斷或者說不能說明公司的做法違反勞動法,頂多是在程式操作上存在瑕疵。可能很多人會驚訝小編的這種說法,明顯是樓主生病住院了超出醫療期,公司不批假還不經協商就解除合同,難道還不違反勞動法?其實,請各位看清楚樓主的說法,是“生病住院”“生病住院”“生病住院”(原諒我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而不是因公受傷超出醫療期,可以說差兩個字就是謬以毫釐差之千里啊。那下面小編就從醫療期和生病住院的概念進行說明,生病住院病假期內企業是否能解除勞動合同以及法律相關規定等方面來說明:
感冒不舒服請假幾天,屬於病假;而因工受傷了需要住院一段時間,那麼這一段時間可以看做是醫療期。
而不少勞動者甚至用人單位都會混淆醫療期和病假的區別。醫療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更多是生理上的概念。
法律上,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的長短有法定標準。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的長短需根據勞動者的病情而定。
2、病假長短不單要遵循法律相關規定,企業的內部管理規定一樣重要。但醫療期就必須遵循法律規定。實踐中,用人單位都會要求請病假的員工提供證明,並由企業行政稽核批准。員工基於生病向企業請假的,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可能因違法公司的制度被解僱。
而病假期間的勞動關係保護,法律則無另外的規定,一般來說,當勞動者請病假且病假短於醫療期,除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之情形,用人單位在這一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請病假但病假已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醫療期內則不同,醫療期內,除非是員工嚴重違法紀律,否則用人單位不能基於任何理由解僱勞動者。
3、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關係,病假期內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法律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醫療期結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同時勞動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以下規定: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5、因生病住院超出醫療期廠方不批假也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生病住院超出醫療期,一方面要看您的工作年限多少,找到勞動法對應的生病住院可享受的病假天數,如果在法律規定的病假天數內,企業也是不得與您終止勞動合同。這裡有個問題是在民營私營企業,企業一般只依據您在其企業的累計工作年限,而不會考慮您在入職其企業之前的累計工作年限。
但如果超出醫療期,廠方有權不批假,並且如果您未及時與廠方進行溝通反饋,廠方可以以您違反勞動紀律和考勤紀律規定,甚至不用協商,直接給您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就可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從這個角度來說,您所提供的資訊不足以證明或說明廠方違反勞動法,只能說明廠方在操作程式上可能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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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理寺少卿
注意:醫療期內單位必須給一定比例工資,且不能解除合同,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
但是超出醫療期怎麼解決呢?
總有人將病假和醫療期混餚,其實這是兩個概念,一般來說,病假的程度根據病情確定,是醫學概念;而醫療期的標準由法律確定,對具體疾病因素考慮相對少一些。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一般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治療、休養期限。這得看你的工作年限。
如果你的病假已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但是你手裡確實有醫生開具的證明需要休息的話,用人單位只有形式上的審查權,它沒有審批與否的決定權。
畢竟,休息休假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在具備休息休假的法定事由後,勞動者有權休息。
注意:一定不要沒經過溝通就閃人,單位是可以以曠工解除合同的,倒是候舉證又是麻煩事。
所以,儘量和公司商量解決,不解除合同起碼也應該按事假處理,同時給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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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這種情況,就要注意了。多多收集證據,資料。自己不方便就讓朋友去公司與有關負責人進行協商,蒐集證據錄音拍照等。準備去勞動仲裁處理。
首先不明白你們的事情發展經過,但是就目前提供的資訊,明擺著就是工廠不想承擔經濟損失所以硬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我過勞動法明確規定,這就是觸犯勞動法的事情,勞動仲裁在相關時間內肯定會進行處理,你只要安心養病,保護好身體就可以。以後想這樣不負責任的公司企業最好不去,只顧自己公司利益,不管工人職工的身體健康,相信其名聲口碑也不會好到哪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