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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巴甫洛夫的狗子

    把這個問題換個說法,就是,一個人因為多數人的利益而剝奪少數人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英國哲學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在1967年發表了一篇名為《墮胎問題和教條雙重影響》(“The Problem of Abortion and the Doctrine of the Double Effect”)的論文,在其中她提到了 “電車難題”,司機是要舍一救五,還是什麼也不做呢?如果要救5個人,醫生必須殺死1個病人移植他的器官給這5個人,他會怎麼做呢?

    一個瘋子把五個無辜的人綁在電車軌道上。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他們駛來,並且片刻後就要碾壓到他們。幸運的是,你可以拉一個拉桿,讓電車開到另一條軌道上。但是還有一個問題,那個瘋子在那另一條軌道上也綁了一個人。考慮以上狀況,你應該拉拉桿嗎?

    功利主義提出的觀點是,大部分道德決策都是根據“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則做出的。從一個功利主義者的觀點來看,明顯的選擇應該是拉拉桿,拯救五個人只殺死一個人。但是功利主義的批判者認為,一旦拉了拉桿,你就成為一個不道德行為的同謀——你要為另一條軌道上單獨的一個人的死負部分責任。然而,其他人認為,你身處這種狀況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為,你的不作為將會是同等的不道德。總之,不存在完全的道德行為,這就是重點所在。許多哲學家都用電車難題作為例子來表示現實生活中的狀況經常強迫一個人違揹他自己的道德準則,並且還存在著沒有完全道德做法的情況。

    在心理學領域也有個著名的電車問題,在一項實驗中,模擬情境下情緒受刺激較大的人——基於面板上電導率的測量——不太可能選擇撞那一個人。更冷酷、精明的人在撞上一個人時會盡可能快地把車開過去。

    那人是基於感性的動物還是理性的呢?究竟是趨於理性的人會選擇犧牲少數人的利益以換取多數人的利益還是感性的人,其實這樣子的爭議很有意思,昨晚在餘秀華的一本書的後序裡看到,如果一個社會對我這樣的人好,那麼這個社會就是好的,反之,亦然。

    在越是文明的社會里,越不會犧牲少數人的利益以換取多數人的利益。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有尊嚴的,尊貴的,我,就是萬物的尺度。

    再回到因為救兩個人而殺了一個人該不該判刑的問題,殺人犯法是法律常識,至於怎麼判,法律和法官會給出公正的判決,而不是我這樣的屁民輕率地投票認定當事人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若是那樣做,跟法西斯有什麼區別?

  • 2 # 幽靈繡浪花

    需要,因為這對被殺的那個人是很不公平的,他沒有義務用自己的命去換另外兩個人的命,而別人也沒有權利以任何藉口任何理由剝奪他的生命,所以如果是上述情況,他肯定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 3 # 山西臨汾關律師

    看情況,他殺的那個人是不是對其他兩個人構成了迫害,情況是不是非常緊急,如果是,則構成正當防衛。如果他殺的那個人並沒有過分的舉動,他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

  • 4 # 唉1507232

    這個問題就是著名的《電車難題》其實是一個倫理問題,但從各個角度分析的都有。許多國家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學者也對這個案例進行了分析,可以參考一下。

    大致意思:一個瘋子把五個無辜的人綁在電車軌道上。一輛失控的電車朝他們駛來,並且片刻後就要碾壓到他們。幸運的是,你可以拉一個拉桿,讓電車開到另一條軌道上。然而問題在於,那個瘋子在另一個電車軌道上也綁了一個人。考慮以上狀況,你是否應拉桿?

    難點在於,判斷“一個人的生命和五個人的生命是否等價”。或者說,判斷“生命的價值如何衡量”,但從數量上是看不出的價值的。

    五個死刑犯綁在一起,一個科學家綁在另一邊,知情人基本都會選擇殺死五個死刑犯吧。因為個人對於價值的判斷,會使我們認為,一個科學家對社會的貢獻要更大。因此,在資訊不完善的情況下是判斷不了的,每個國家甚至是每個法官的判決也不會一樣。

    這種情況,如果是按中國的法律,就比較容易裁判了:

    最關鍵的是需要有救助義務,沒有救助義務的,你在旁邊看就行了。就拿電車難題舉例吧。(想不到很合適的例子,只能這樣設定條件了)

    1.具有救助義務的親人在一條軌道,不具有救助義務的五個人在另一條軌道。例如對老婆有救助義務,對小三沒有。

    (1)車開向老婆一個人的方向,需要殺小三保老婆。因為對老婆有救助義務,如果不採取動作,將會成立不作為犯罪。而殺死了五個小三,屬於緊急避險或者避險過當造成的結果,具體是否觸犯刑法還是要看其他證據。

    (2)車開向五個小三的方向,此時不需要有動作。對小三沒有救助義務,小三的死和你沒有因果關係。而如果此時切換車道,殺死老婆,則屬於故意殺人。

    2.兩個軌道都是具有救助義務的親人。

    此時不論怎樣做,都屬於不作為犯罪,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好的方法是什麼都不做,雖然不可能。

    3.對兩個軌道上的人都沒有救助義務。

    此時作為路人,只能吃瓜,不能救人。切換車道,屬於故意殺人。法律禁止你殺人,沒有救助義務,更不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總得來說,這個問題的出現就是源於法律的漏洞,而這個漏洞是永遠也無法填補的。不論做出為什麼樣的判決,都不能讓人滿意,沒什麼好批評的。這就是法律本身的特點所具有的,這也是為什麼,要求法律和道德的制約缺一不可的原因。

    但換句話說,對這個問題的倫理道德的思考,就是對於法律漏洞的填補。作為一個超脫法律層面的問題,只有倫理道德才能解決,而法官能做的,只有嚴格依照法律裁判。

    中國雖然不屬於大陸法系國家,但學習的最多的,依然是大陸法系。對秩序價值的要求比較高,強調程序正義,這也是為了防止腐敗問題導致的司法不公正,強調同案同判。這樣的裁判結果,多數更加符合法律觀點,倫理道德的觀點的影響較小,必然不容易被社會所接受。

    畢竟,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倫理道德不在其中。

  • 5 # 來風102781141

    要不要承擔責任,看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符合刑法規定的無過當防衛(特殊防衛)的條件,如符合,無責,反之有責。

    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實施無過當防衛時,要注意如下幾點:

    (一)必須針對暴力犯罪。

    (二)這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三)暴力犯罪不限於刑法所列的行兇、殺人、強姦,還包括其他任何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四)對所列舉的不法侵害行為,也無嚴格的罪名限制,例如“搶劫”還包含透過暴力方式實施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最後要說的是,如果本案不符合上述無過當防衛的條件,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存在正當防衛因素時,構成防衛過當,有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得到從輕或者減輕的量刑優惠;不存在正當防衛因素的,同祥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過殺致人死亡罪,沒有得到法律規定的量刑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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