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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淡然1704253

    以我10多年來在銀行理財經歷,說說銀行的操作程式供朋友們瞭解一下。

    我是在工商銀行開立借記卡投資理財的,如果要購買銀行代售的基金公司的某基金股份,需要開通網上銀行和基金帳戶,一人在同一銀行只能有一個基金帳戶,開立帳戶要提供夲人身份證和影印件並簽定協議,然後需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要素由投資人提供,銀行也不做考證,風險評估後就能投資基金了,銀行客服經理雖然可以向客戶推薦購買基金,但提交時需要客戶輸入支付密碼才能完成基金購買,客戶在輸入密碼時都會在螢幕上看見投資的何種理財,誰會一點都不知情就輸入支付密碼?記得我每次買基金時不僅要看基金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還要選基金經理,以及基金投資範圍,業績跟蹤標的,投資環境等等,購買的基金在銀行自助櫃員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APP中不僅能查到市值,同時也會清楚的顯示購買的理財產品全稱。

    我想說的買基金是自主行為,虧了要賠償,賺了呢?投資有風險,沒有風險承受能力,儘量不涉足。

  • 2 # 來富ABC

    該銀行錯的兩點都是“硬傷”,容易被逮住且證據充足。一是對客戶的“風險評估”明知是穩健型投資者,卻推薦高風險產品;二是銷售環節中未做好“雙錄"工作(即當場的錄音、錄影環節),也未留存好客戶自擔風險損失的紙質承諾檔案。這兩個關鍵環節未做好必定敗訴賠錢。究其原因一是銀行不重視操作風險管理,經辦人員缺泛證據意識;更重要的可能是銀行的經營任務重、指標壓力大,可憐的經辦人員為了多做業務而做業務,屋漏偏逢連夜雨幾頭因素碰在一起而形成這個結局。

    其實該銀行在遇到這種情況後,應迅速查清自身的缺陷,老練地預判結果,採取主動與客戶協商承擔部分損失,以避免事情鬧大,這樣起碼可避免或減少聲譽損失。

  • 3 # 基層金融從業者

    在這個事件中,之所以被判全賠,根本原因就在於其沒有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對於基金的風險沒有充分揭示,最終導致客戶資產嚴重損失。這是一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個案例,他打破了基金投資盈虧自負的慣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目前基金銷售中的一些不合規現象。透過這個事,不管是對銀行,還是對投資者都起到了一個很好的警示作用。

    對於銀行代銷方來說,應該真正把客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為了一時利益而不顧客戶利益,最終損失的還是銀行自身。所以銀行在推薦給客戶產品時,一定要結合客戶的實際需求和風險等級把合適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客戶,並且要充分揭示產品的特點和風險,讓客戶買的明白,買的放心。

    對於投資者來說,購買產品時一定要多看多問,不要過於相信口頭上的宣傳,因為為了提高業績,個別銷售人員可能會大力宣傳基金等投資產品的優點而弱化產品的缺點,如果不是金融方面的專業人士,我想大部分人很難在出現損失後還能透過法律手段追回損失。

    以上為個人的一點思考,僅供參考。

  • 4 # 百年的石橋

    銀行在業務操作上存在明顯過錯行為,故法院判銀行需予以全額承擔,這也是給金融行業業務規範性敲響了警鐘,事實上,隨著居民生活的提高,家庭投資呈多元化趨勢,事實上,任何投資都是有一定風險的,但消費者往往在專業度與認識度上面存在缺陷性,這就需要有金融方面的工作人員予以詳細解釋,但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往往為了個人或部門的業績,進行了誤導或者對投資風險未進行必要的提示,而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一方存在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或者當事另一方故意隱瞞重大風險條款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可追索或者起訴法院判合同無效。可喜的是,此案法院在判定時更多的是傾向於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這也要求金融工作人員在業務操作中客觀與公正,履行必要告知義務。

     

  • 5 # 財經學院

    這對於國內資產管理行業可能會是一場災難的起源。

    從案例細節上看,建行向這名原告銷售了一系列與其風險不匹配的產品。但原告只起訴自己虧的,盈利的也不退錢。

    可能旁觀者要說了,那不管,建行過錯在先,應該負責。

    那麼建行做錯了嗎?

    我認為大流程上沒有問題。

    客戶風險評測結果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但是也可以購買不匹配的產品,只要客戶知曉並確認風險。

    舉個例子:

    客戶想買塊糖吃,店員先給做了個血糖測試然後說您血糖有點高,這塊糖不適合您。但客戶說不行,今兒個我就要吃糖,我知道可能的後果。這時店員拿出一份風險揭示書,說您看下這些風險,看完還是要吃糖就在下面簽字確認瞭解了吃糖的風險。然後客戶簽字,店員賣糖。

    客戶吃完糖,然後發現了得了糖尿病,來找店員索賠。店員納悶,您不是簽字認可了風險嗎?風險裡面寫清楚了吃糖可能會得糖尿病。

    客戶說不管,你這個風險揭示書是固定格式,不是針對本次吃糖行為,所以不做數。

    然後店員賠錢了。

    店員很鬱悶,我每天要賣無數的糖,這個風險揭示書當然只能用固定格式的。甚至很多糖都是線上賣的,這個揭示書當然長得一樣。

    這下可好,賠了這一次還好,萬一其他買糖的人得了糖尿病都來索賠呢?

    得,我不賣糖了。

  • 6 # 吉祥餘生

    建行被判賠嘗,說明建行的操作存在不當行為和風險。做為銀行不把客戶的風險當回事,是讓人很憤怒的,客戶的錢可不是讓你來玩空手套白狼的遊戲,客戶信任你是對你的尊重,可你把客戶當小孩來哄騙,不覺的很可恥嗎?

    在這件事上,法院是根據法律法規做出公正的判決,是不容置疑的。中國的法律是進步的,中國的法律法規,會越來越健全,越來越公正,相信法制相信祖國。

    作為客戶,在投資理財產品的時候,需要更謹慎的思考,做多方資訊瞭解後在決定投資,投資是大事不是兒戲,能晚點做決定,儘量晚點決定,留多餘的空間再思考不會有壞處。對於某些理財經理的話,不能全信,必竟他們是人不是神。再有就是不要上當被騙去買些,表面是穩建的,其實是高風險的理財產,要認真看合同和條規在決定。可以的話帶回細看更好。

  • 7 # 流浪的彈丸

    首先客戶在建行買基金本身是一個合同關係,雙方都收益,既然利益是相互的,那麼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風險,其次,客戶在建行購買而沒有選擇其他地方,也是一種信任,所以建行有義務對的起客戶的這份信任,當出現風險時建行應該積極規避這些風險,當風險部可控制的時候,出現問題,不應該全部由銀行負責,理應由當事人和建行共同承擔這些責任。個人見解。謝謝

  • 8 # 遊子經濟觀察哨

    你要是買過銀行保險就知道。早幾年前,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所為的銀行保險欺騙。我就親眼見過,拿著所謂的保單來銀行取錢的。現在銀行在監管趨嚴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少很多了。這個不能完全怪銀行,制度沒有嚴格要求,銀行又有利潤要求,自然就會產生一些誘導性購買。而且這次客戶買的100萬基金,開始明確表明了自己是要風險小的。銀行員工還讓他買了這個,虧這麼多錢,銀行全賠是有道理。這個案子是2015年發生的。因為遇到股災所以才虧這麼嚴重。(這也看出基金公司管理其實也不咋地,竟然可以虧這麼多)那些年這種事情是常事,都是預設的。現在銀行買任何產品都是錄音錄影,相比規範多了。預計也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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