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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黑看財經

    大家都有一些誤解,認為只要申請個人破產,就不需要償還債務了。這種想法大錯特錯了,不要以為個人破產製度是幫助你逃避債務的,該還的債還是要還的,還要限制你的消費水平,措施比對待老賴還要嚴格的多,個人破產法是保護善意的創業者,實現鳳凰涅槃的一次機會。

    如果個人申請破產,你名下的所有資產就會被清算,只有當滋補抵債的時候,才會宣佈你個人破產,你千萬不要有什麼轉移資產的行為,因為法院可以查詢到有關你的一切資訊,那麼筆者就來介紹一下國內外關於個人破產的一些法律條款:

    1.香港。申請個人破產者需要向破產管理署繳納8650港幣,支付因管理破產案件導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還要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港幣。如果破產申請人聘請律師的話,還需付律師費。破產人的生活還將受到諸多限制:不準有較高價的物品,須變賣豪華傢俱,改用普通傢俱;不能購買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費,如乘坐計程車、出國旅行、到高階餐館吃飯、買名牌衣物、出入娛樂場所;不能申請信用卡;100港幣或以上的信貸,事前都必須披露破產身份等等。為監督破產人是否違規,破產管理署的職員還會到其家中視察。破產人必須披露全部財產及債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等等,不得有隱瞞、轉移等行為,也不得在破產前後攜帶財產離開香港,否則都屬犯罪。破產管理署會保證破產人獲得收入後,保留足夠應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飲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所得稅等開支。也就是多餘基本支出的收入,是要交給破產管理署償還債務的。

    2.美國。美國破產法第13 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債務人的債務調整”規定了個人破產和解制度,該章的程式為嚴格的自願程式,債權人不能申請援用,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方可適用該章規定的程式解決債務糾紛:債務人為個人;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資、短期薪金、企業年度分紅等;確定的無擔保的債務不超過 25 萬美元,確定的有擔保的債務不超過 75 萬美元;債務人必須出於誠信。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在三至五年內償付債務。

    綜上所述,無論哪種個人破產製度,都不讓你白白的賴掉債務,只是在保障你的基本生活情況下,延長償還債務的期限,用來償還債務,不至於被催債逼得沒發生活。

  • 2 # 老金雜壇

    我們國家目前只有企業破產法,適用於企業法人,個人破產法還沒有出臺。利好訊息是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隨著經濟發展,消費觀念轉變,生活方式變化,中國只用了10年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居民部門槓桿率(家庭負債與GDP的比率)從20%到50%左右的攀升,個人信用風險的愈加凸顯。下一步,中國將加速修改破產法,重點補充制定個人破產法。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正式成立,有利於推動個人破產保護在深圳破冰,深圳也最大可能成個人破產法啟動試點。

    個人破產製度真來了後,就不用還債了嗎?債務人會付出什麼代價?和“老賴”又是怎樣的關係?我們談討下,並參考我們香港地區的《破產條例》,提前瞭解哈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式。

    經濟研究專家認為,實施個人破產法制度後,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並得到重新開始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後四處逃債甚至家破人亡的現象。

    1.個人申請破產=免債?債務人要付出什麼代價?

    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破產製度實際上是一種鼓勵與寬容,給企業及個人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也是在鼓勵創新、創業,避免一次失敗就萬劫不復的局面,對社會及經濟發展、個人家庭的穩定意義重大。

    不過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於“逃廢”個人債務,在實行個人破產製度的國家不乏有借破產之名逃避債務糾紛的人,但破產並不是無條件的,也會帶有一定的懲戒性質,使得破產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包括聲譽、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不便。

    以中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後破產人必須騰退後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託人用於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2.個人申請破產和“老賴”有何不同?

    從破產製度的產出歷史到各國實踐來看,個人破產製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於個人破產製度對破產者採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相似處:對破產者的消費限制與有關部門對“老賴”的限制相似,但不同處:“老賴”基於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後,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個人破產製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後,因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可能“重啟雄風”。

    3.簡要了解中國香港《破產條例》中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式

    依照中國香港《破產條例》的規定,採用受理開始主義,破產程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債務人或債權人申請破產,到法院作出破產令;第二個階段為法院作出破產令,到破產期滿後法院作出破產解除令。

    香港破產管理署規定個人申請破產應滿足:(1)破產人全部收入交給受託人管理,不能買屋,不能有私車,不能有豪華傢俱,不能自費出國旅遊,每月服裝、剪髮費用不超過800港元飲食不超過3000港元等。總之,也就是不能再過奢華的生活。(2)破產期是對破產申請人的一種法律保護,在香港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投資失敗或其它因素的情況下欠下大額債務,而且個人資產已經抵不到還債的要求,為免受到債務公司的恐嚇或者威逼,破產人只好向政府申請破產,是一種政府保護行為,而政府則會收繳破產人的其它資產,房產,債券,和銀行存款等,悉數拍賣,用於清還所欠下的一部分債務,政府會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破產人一個破產限期,在破產限期內破產人的所有收入和開支都處於政府的監控範圍內,政府會根據實際的情況給予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破產期,破產人各項收入來源都需要向政府申報,政府會扣除基本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費用後,餘下的資金用來償還債務,破產後的各種開支都受限制的,比如購買著侈品,出國旅遊,這些都是不允許的。

    目前,中國在信用制度體系、破產名錄等相適應的配套管理措施尚不健全,個人破產可能會導致個人惡意欠債後,透過破產保護的方式逃避債務,但是破產也保護了善良、誠信的人,鼓勵了想實幹事的人,讓我們為建立更誠信、美好的社會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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