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經常會被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混淆。兩種保證保險,由於都涉及“發包方”“承包方”“工程款”幾個關鍵因素,且保險名稱也只有幾字之差,因此,即便是內行的工程保險人也常常會感到困擾。
事實上,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又稱“業主支付保證保險”,後者明顯較前者更容易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區分,但實務中兩者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稱謂,只因在不同地方的政策檔案中叫法不同。那麼兩種叫法是從何而來呢?
12003年5月1日,為解決中國建設工程領域頗為普遍的業主拖欠工程款現象,中國施行《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其中第六十二條中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2
而2005年5月,建設部發布的《業主支付保函(試行)》工程擔保合同示範文字又提到,業主支付保函以業主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為擔保物件,因此也被叫做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因此,當工程保證保險引入工程擔保機制中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險保函形式既被稱為“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也被稱為“業主支付保證保險”。只是前者經常會被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所混淆,事實上,兩者之間有著巨大的保險差異。
1
保險概念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專案承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專案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險。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以工程專案發包人為投保人,以簽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為被保險人。在建設合同簽訂前,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當投保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如期向被保險人支付工程款,則由保險公司代為償付,而後保險公司可依法向投保人進行追償。因此,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的主要意義是保證投保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履行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專案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專案承包人將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於工程建設的保險。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是以工程專案承包人為投保人,以工程專案發包人為被保險人,如果投保人違反合同約定,將工程預付款挪作他用,則由保險公司賠償發包人的損失,事後保險公司可向承包人進行追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的主要意義在於防範和降低發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風險。
2
保險責任與功能機制區別
除上述保險概念不同,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兩者在保險責任與保險功能機制上也有著巨大的差異區別。
保險責任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義務,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欠款已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返還被保險人已支付的預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險人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以預付款扣抵應付工程進度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樣,隨著發包人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並逐步扣回預付款,預付款責任隨之減少直至消失。
功能機制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國家為防止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的建設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險擔保形式,在功能機制上最大限度的發揮著“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保障作用”。
這種保障作用主要分為兩個方面:其一,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中,一旦發生發包方未如期向被保險人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保險公司會代為償付,優先保障承包方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發放;其二,保險公司有著較高的風險防控意識與手段,時下一些承包商缺乏風險意識,在不清楚對方是否有足夠工程款支付能力前提下,為承接專案就貿然為其墊付款項,最終導致自身承受巨大資金壓力,而保險公司會在接受投保前,透過對企業情況進行稽核評估,確保企業發包方具備工程款支付能力。同時,透過保險條款約束承包方嚴格遵守施工合同,加強自身施工管理。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由於發包人預付工程款先於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建設工程專案款項數額通常較大,因此就存在工程預付款使用的信用風險。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既是為防範化解上述風險對工程發包人帶來損失的保險保障與保險補償的機制;同樣也是保險公司向工程發包方作出的保證承包方將工程預付款用於工程專案的擔保保證。尤其不同於其他保函形式的執行機制,在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會在承保期間建立風險查勘與跟蹤機制,及時識別並對違約風險作出預警,加強風險的防控能力。
此外,從風險角度來看,由於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的物件即工程承包商,其經過嚴格的投標篩選,通常都是資信良好,綜合能力突出的施工企業,加之在投保前保險公司也會對其進行實力與自信等綜合考察,因此,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的風險程度小於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
如上文所述,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兩者相差兩字,但無論在保險概念、保險責任還是所發揮的功能作用方面,都有著巨大的差異區別。目前,國家在政策上除了大力推進工程投標、履約、質量與農民工工資支付四大保證保險,同樣也在積極推進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兩大險種在建設工程領域的應用,因此,瞭解兩者的保險區別十分必要。
實務中,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經常會被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混淆。兩種保證保險,由於都涉及“發包方”“承包方”“工程款”幾個關鍵因素,且保險名稱也只有幾字之差,因此,即便是內行的工程保險人也常常會感到困擾。
事實上,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又稱“業主支付保證保險”,後者明顯較前者更容易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區分,但實務中兩者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稱謂,只因在不同地方的政策檔案中叫法不同。那麼兩種叫法是從何而來呢?
12003年5月1日,為解決中國建設工程領域頗為普遍的業主拖欠工程款現象,中國施行《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其中第六十二條中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2
而2005年5月,建設部發布的《業主支付保函(試行)》工程擔保合同示範文字又提到,業主支付保函以業主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為擔保物件,因此也被叫做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因此,當工程保證保險引入工程擔保機制中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險保函形式既被稱為“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也被稱為“業主支付保證保險”。只是前者經常會被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所混淆,事實上,兩者之間有著巨大的保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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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概念區別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專案承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專案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險。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以工程專案發包人為投保人,以簽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為被保險人。在建設合同簽訂前,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當投保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如期向被保險人支付工程款,則由保險公司代為償付,而後保險公司可依法向投保人進行追償。因此,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的主要意義是保證投保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履行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向工程專案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專案承包人將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於工程建設的保險。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是以工程專案承包人為投保人,以工程專案發包人為被保險人,如果投保人違反合同約定,將工程預付款挪作他用,則由保險公司賠償發包人的損失,事後保險公司可向承包人進行追償。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的主要意義在於防範和降低發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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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與功能機制區別
除上述保險概念不同,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兩者在保險責任與保險功能機制上也有著巨大的差異區別。
保險責任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當超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應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義務,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欠款已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期限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返還被保險人已支付的預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險人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以預付款扣抵應付工程進度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樣,隨著發包人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並逐步扣回預付款,預付款責任隨之減少直至消失。
功能機制
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國家為防止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的建設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險擔保形式,在功能機制上最大限度的發揮著“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保障作用”。
這種保障作用主要分為兩個方面:其一,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中,一旦發生發包方未如期向被保險人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保險公司會代為償付,優先保障承包方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發放;其二,保險公司有著較高的風險防控意識與手段,時下一些承包商缺乏風險意識,在不清楚對方是否有足夠工程款支付能力前提下,為承接專案就貿然為其墊付款項,最終導致自身承受巨大資金壓力,而保險公司會在接受投保前,透過對企業情況進行稽核評估,確保企業發包方具備工程款支付能力。同時,透過保險條款約束承包方嚴格遵守施工合同,加強自身施工管理。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由於發包人預付工程款先於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建設工程專案款項數額通常較大,因此就存在工程預付款使用的信用風險。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既是為防範化解上述風險對工程發包人帶來損失的保險保障與保險補償的機制;同樣也是保險公司向工程發包方作出的保證承包方將工程預付款用於工程專案的擔保保證。尤其不同於其他保函形式的執行機制,在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會在承保期間建立風險查勘與跟蹤機制,及時識別並對違約風險作出預警,加強風險的防控能力。
此外,從風險角度來看,由於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的物件即工程承包商,其經過嚴格的投標篩選,通常都是資信良好,綜合能力突出的施工企業,加之在投保前保險公司也會對其進行實力與自信等綜合考察,因此,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的風險程度小於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
如上文所述,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兩者相差兩字,但無論在保險概念、保險責任還是所發揮的功能作用方面,都有著巨大的差異區別。目前,國家在政策上除了大力推進工程投標、履約、質量與農民工工資支付四大保證保險,同樣也在積極推進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與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兩大險種在建設工程領域的應用,因此,瞭解兩者的保險區別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