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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寧陽縣令

    可以開,但要視情況開。

    具體見如下分析:

    1. 高速公路上能見度低於100米,時速低於40km/h時中國法律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40km/h,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2. 高速堵車行車緩慢時;如果遇到高速堵車,車速緩慢跟隨車流排隊前行時同樣應當開啟雙閃燈,以防追尾。

    3. 前方有突發路況,開啟雙閃提醒後車注意;雙閃也屬於一種燈語,當你發現前方有事故,而在你後方的車輛卻被你擋住視野的情況下,不妨打幾下雙閃,給它個提醒唄。同理,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受阻時,跟隨前車順序排隊的同時也應該開啟雙閃以防後車追尾。

    還有一個月就到年尾了,大家歸鄉心切的同時,一定要注意行車安全。

  • 2 # 汽車投訴網

    1、臨時停車

    如果有急事要臨時停靠在路邊(例如打個電話),此時一定要開啟雙閃燈,提示後方車輛和行人及時避讓;

    2、牽引故障機動車

    一般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車速都較低,無法跟上車流速度或者道路最低限速時很可能影響後車駕駛,因此也需要開啟雙閃燈進行提示;

    3、組成交警部門允許的車隊時

    經過向交警部門申報並且得到允許的車隊(例如婚車車隊)才能在行駛過程中使用雙閃,如果只是車隊而未進行報備則不被法律允許使用雙閃;開雙閃僅限於事先報批交警部門,並被允許的車隊,否則同樣屬於不符合規範的行為。

    4、高速公路上能見度低於100米,時速低於40km/h時

    中國法律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40km/h,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5、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時

    車輛如果遇到事故或者故障導致無法駕駛或者僅能低速駕駛時,一定要開啟雙閃進行提示,如果無法駕駛則還需在車輛後方恰當位置放置三角警示牌。

    6、運送危急病人時或其它特殊任務時

    搶送危急病人時應當開啟雙閃,並適時鳴笛,提醒過往車輛和行人注意安全;正在執行特殊任務或接送特殊嘉賓的公務車輛,通常也會開啟雙閃燈來提示道路上其他車輛。

    7、高速堵車行車緩慢時

    如果遇到高速堵車,車速緩慢跟隨車流排隊前行時同樣應當開啟雙閃燈,以防追尾。

    8,前方有突發路況,開啟雙閃提醒後車注意

    雙閃也屬於一種燈語,當你發現前方有事故,而在你後方的車輛卻被你擋住視野的情況下,不妨打幾下雙閃,給它個提醒唄。同理,在高速公路上遇交通受阻時,跟隨前車順序排隊的同時也應該開啟雙閃,以防後車追尾。

  • 3 # 天和Auto

    汽車危險報警閃光燈(雙閃)的適用場景全解析

    第一種: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車輛移動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如不具備移動車輛的條件,則應當持續開啟閃光燈,並在車位設定隨車工具中的反光三腳架,與車輛的距離可以隨道路的限速決定。(限速越高距離越遠,≤100米)

    上述規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條的解讀,這項規定理論上同樣適用堵車時的場景;這一規定的潛含義為車輛故障成為障礙物,開啟雙閃可提醒後車防止追尾,以起到保護後車的作用。而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堵車,此種狀態中車輛被動的成為後車障礙物,那麼從車主的角度分析則懼怕後車追尾,尤其是大型客貨車。以這一心態與實際需求分析,車輛想當然可以開啟雙閃提醒後車並保護己方的車輛,這是無口厚非的,所以如此使用閃光燈也從未出現過被處罰的案例。

    第二種:機動車在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在夜間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亦或者遇到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低的交通氣象條件時,車輛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簡而言之就是開啟車輛全部燈組。在同方向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跟車行駛),車輛不得使用遠光燈。

    此項規定出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58條,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霧天可以使用雙閃,並且新版本沒有說明對路段的限制以及速度的限制,所以只要有大霧天則不論在城市道路還是在高速公路都可以使用雙閃;這就等於破除了網傳所謂的只應該開啟霧燈,雙閃容易造成誤判的說法哦。其實大部分駕駛員在雨霧天氣都會使用雙閃,各自也心知肚明大家都是為了提醒安全才會如此用燈,故障車或駕駛技術不嫻熟的用車人一定要在道路兩側不影響其他車輛安全行駛位置停靠。

    第三種:牽引故障車時,牽引車和被牽引車都應該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這種場景已經很少出現,因為救援車輛也在專業化;救援拖車多為貨車改裝的平板施救車,被救援車輛一般都會上板;少部分本救援車輛以抬起前輪或後輪的方式拖車,這類場景多為清理違停車輛,在這種拖車狀態中無法開啟後車的危險報警閃光燈。

    不過不用認為用這種方式牽引拖車的行為會違章,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說明,在被救援車輛的轉向燈或訊號裝置失效的前提下,這類車輛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拽。規定已經明確說明了施救車輛需要專業車型,所以在後車無法開啟雙閃的前提下,普通社會車輛是不應該進行救援的,否則前後車都要接受處罰。

    以上三種為雙閃燈可以開啟的場景,還有一種使用場景雖然違章但往往被預設不處罰。

    這種情況為車隊出行。按照規定車隊出行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需要申報審批,在獲得交通部門的允許後可以組成雙閃出行。然而社會車輛組隊,在無特殊需求或用車目的與公共秩序等因素無關的前提下,這類車是不可能獲批使用雙閃的。但是有兩種車隊一般不會有人阻攔,第一種是婚車隊,第二種是喪車隊。

    很顯然這是規則對於傳統文化做出讓步,大部分人一生中要經歷的兩件大事無非是組兩次車隊,只是第二種情形往往不用操心了。面對這類車隊即使交警也會網開一面,而且基本形成了共識;不過在組隊出行時要注意控制車速,以婚車隊為主要儘量減少對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影響,因為其他車輛的讓行是出於善意,面對善意不能過火,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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