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需要注意,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函[2009]507號),明確了下列四類使用費,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一、是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後服務的報酬;
二、是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三、是專門從事工程、管理、諮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由此可見,特許權使用費在定義上,目前仍然基本侷限於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各種許可所得。
(2)特許權適用情況
《協議》Article 8 (c)規定:“作為被估貨物的銷售條件,買方必須直接或間接支付與被估貨物有關的特許權利費,只要此特許權利費未包括在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應計入完稅價格。
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條件:
1、與被估貨物有關:
確定一項特許費是否與被估貨物有關,主要取決於具體的支付物件,這是一件比較複雜的事情。我們在分析被估貨物(有形貨物)和權利、資訊或服務等(無形貨物)的支付關係時,一般應把握一項基本的原則,進口商是否可以無需購買無形貨物就可得到有形貨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無關,此時應儘可能將它們分開計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有關。
進口貨物的複製權與被估貨物無關。
2、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3、買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之中
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特許費的支付必須是被估貨物的一項銷售條件,這是判斷該費用是否成為被估貨物完稅價格一部分的重要標準。這裡所說的銷售是指輸入進口國的出口銷售,因此有關貨物進口後,進口商在進口國內轉售該貨物時所引起的特許費,即使成為轉售的一項條件,也不能成為完稅價格的一部分。
特別需要注意,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函[2009]507號),明確了下列四類使用費,不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一、是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後服務的報酬;
二、是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三、是專門從事工程、管理、諮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由此可見,特許權使用費在定義上,目前仍然基本侷限於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各種許可所得。
(2)特許權適用情況
《協議》Article 8 (c)規定:“作為被估貨物的銷售條件,買方必須直接或間接支付與被估貨物有關的特許權利費,只要此特許權利費未包括在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應計入完稅價格。
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條件:
1、與被估貨物有關:
確定一項特許費是否與被估貨物有關,主要取決於具體的支付物件,這是一件比較複雜的事情。我們在分析被估貨物(有形貨物)和權利、資訊或服務等(無形貨物)的支付關係時,一般應把握一項基本的原則,進口商是否可以無需購買無形貨物就可得到有形貨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無關,此時應儘可能將它們分開計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可認定特許費與被估貨物有關。
進口貨物的複製權與被估貨物無關。
2、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3、買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之中
作為被估貨物銷售的一項條件:
特許費的支付必須是被估貨物的一項銷售條件,這是判斷該費用是否成為被估貨物完稅價格一部分的重要標準。這裡所說的銷售是指輸入進口國的出口銷售,因此有關貨物進口後,進口商在進口國內轉售該貨物時所引起的特許費,即使成為轉售的一項條件,也不能成為完稅價格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