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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建立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用工行為,而不必是簽訂勞動合同。

    這樣,認定工傷就應先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舉證在勞動者工作過程中,用人單位有管理行為、有發放工資、考勤等情形就是關鍵。

  • 2 # Jsmine在鄭州

    即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認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自動建立勞動關係,符合工傷死亡認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工傷死亡認定,要求用工單位進行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 3 #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本律師辦理工傷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要分兩種情況處理,

    第1種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而導致死亡,這種情況下屬於因公死亡可以得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2種情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以視同為工傷,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的。工傷待遇。

    第3。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認定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必然的法律關聯性。只需要勞動者家屬在申請工傷認定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就可以。

  • 4 # 冷丫頭1994

    如勞動者正常死亡,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體檢不存在因果關係,用人單位不用為勞動者的正常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應該為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賠償。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安排體檢的懲罰(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除外),體檢只是單位福利的其中之一。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未與死亡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死亡勞動者的家屬可以代替追究對方不籤合同的責任。

  • 5 # 創世影視剪輯

    如勞動者正常死亡,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體檢不存在因果關係,用人單位不用為勞動者的正常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應該為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賠償。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對用人單位沒有安排體檢的懲罰(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除外),體檢只是單位福利的其中之一。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未與死亡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死亡勞動者的家屬可以代替追究對方不籤合同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已經針對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補償做出明確規定,維權途徑:

    (一)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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