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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使女算是主人家的私有財產嗎?他可以任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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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冬日向暖待花開

    使女,即我們常說的貼身丫鬟。一般來說,使女都是主人花錢買來的,是簽過賣身契的。所以,使女不但沒有人身自由,也沒有獨立的人格,她們只是主人的“物件”,既是“物件”,那她們就只能任由主人擺佈。

    潘金蓮是清河縣張大戶妻子餘氏買的使女,長大後的潘金蓮頗有些姿色。張大戶要纏她,潘金蓮去告訴餘氏,意思是不肯依從。餘氏知道後,與張大戶攘罵了數日,將潘金蓮甚是苦打。大戶知不容此女,欲賭氣倒賠房奩,要尋嫁得一個相應的人家。大戶家下人都說武大忠厚,見無妻小,又住著宅內房兒,堪可與他。於是潘金蓮就成了武大的老婆。 所以說潘金蓮的命運是無法自己掌控的。

  • 2 # 大獅

    潘金蓮在張大戶家中做使女之時,只因美色惹禍,得罪主母,便被倒賠嫁妝嫁給三寸丁榆樹皮的武大郎,若問使女是否一點自主權都沒有,筆者可告訴各位,真的沒有!

    使女者,奴也、婢女也,有人常將其與奴隸掛鉤,實則奴婢跟奴隸還是有本質區別的,但不可否認,奴婢同時屬於奴隸階層的一個另類。在古代,奴婢的社會地位無疑是最低賤的,是其主人家中的附屬品,不過是一件“會說話”的財產罷了,主人打也打的,罵也罵的,辱也辱的,縱使主人殺了奴婢也不會有什麼大礙,不過是交點罰銀罷了。

    在某種程度上來講,奴婢的甚至比不上娼妓、優伶以及乞丐。娼妓尚且有一點自身的價值,有賣與不賣的自由;優伶也是如此,若是橫下心,也可不去大戶家中賣弄風情;乞丐更是自由,不想討飯便可睡到日上三竿,而奴婢卻沒有這些自由,哪怕你一百個不願意,只要主人一句話,你須乖乖的遵命行事,稍有埋怨便招來一通打罵。

    若主人非禮奴婢,奴婢也是沒有反抗權利的,如若反抗,古代律法便將其視為犯上作亂,定要遭到嚴厲處罰。如清代文獻《刑案匯覽》中所記載,在乾隆年間,有大戶飲酒之後,在庭院當場將婢女去衣,強行無禮,因婢女掙扎之時不慎將主人下體弄傷,便被赤條條遊街示眾,送交官衙之後,打了板子收了監,而後將其流放千里之外,理由為婢女乃主人之財產,主人可隨心所欲任其使用,主人慾行無禮那是抬舉,不從其奸便是不識抬舉。不識抬舉,便是不尊主人,因此便要受罰。

    另有清代文獻《堅瓠秘集》記載,安徽亳州有大戶趁老妻不再家時,強行對婢女無禮,事後被妻知曉。那刁婦怒火中燒,將其婢女痛打一番之後,用大蒜搗爛成漿汁,強行灌入婢女私戶之中,而後用粗線縫合,將其倒縛於當院之中,任其哭嚎。由此可見,婢女在當時是多麼沒有尊嚴,也可見主人對奴婢的欺辱是多麼的令人髮指。

    潘金蓮便是如此,她小時候便被賣入張大戶家中,自此成為主人家中私產,長成之後嬌美無雙,主人有非分之想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對其無禮。這一點對於潘金蓮來說是不幸的,但隨後發生的事情,對其來說也是一種解脫。張大戶的夫人,也就是潘金蓮的主母知道此事後,將小潘毒打一通,而後自己出錢將其許配給武大郎。雖然小潘是一朵鮮花插在牛糞上,但好歹換了個自由身子,以後再不用受人使喚。嫁給這個長相奇醜又無情趣的男人是件無奈之選,由不得自己不願意,因此在武松出現後,潘金蓮的心活了,後來遇到西門大官人,小潘更是放肆。細細想來,小潘的所作所為無非是自己的一種生理和心理的宣洩罷了,只不過有些狠了點,弄得老公死翹翹,自己最終也落個慘死的下場。

    時至民國時期,大戶人家家中仍使奴喚婢,明清時節優勝他朝,明朝萬曆首輔張居正家中光是豢養的家妓和婢女就數十人之多。自譽坐懷不亂的清代名臣劉墉家中也蓄養婢女七、八個,並且納婢女為妾。那位風流才子紀曉嵐大人就更別提了,他在自己的筆記中就曾寫下自己與十數個婢女孌合之事,而且自譽天下風流人士。這在古代並不稀奇,若是大戶家中沒有奴婢才真的令人稀奇。

    如今雖無婢女一詞,但形式依舊在,你有錢就有人願意給你做奴做婢,窮哈哈們是無法想象那種畫面和場景的。當然,你縱使羨慕也沒用,誰讓自己沒錢呢。因此,多多賺錢吧,有錢才有尊嚴,別說什麼有錢買不到幸福,那都是騙人的毒雞湯。有錢固然買不到幸福,但沒有錢,就真的不會幸福!

  • 3 # 青春男主角

    在古代尊卑關係特別明確,婢女說難聽點,和西方奴隸差不多,特別是女性,地位低下,根本沒有說話權利,潘金蓮其實就是古代等級制度受害者中的一名。

  • 4 # 豆爺145590401

    使女是Y環,是主人買來的,有賣身契約,沒有人身自由,更談不上什麼人權了。她太漂亮,又不甘給張大戶做妾,主母也排斥,張大戶為了報復她,倒貼嫁妝,把她嫁給又矮又醜的武大郎了,讓一朵鮮花插在了牛糞上。她的出軌,於此有關,夫不相配,至於別人勾引,立場不穩,結果成了人人指罵的淫婦,蕩婦。下場相當的可悲。自古紅顏多人薄命,都是漂亮惹的禍。

  • 5 # 蕭武

    至少在被張大戶佔有和被嫁給武大郎這兩件事上,作為使女的潘金蓮是一點反對的權利都沒有的,因為她是從小被賣到張大戶家的,是奴婢身份,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如果她有權利反對,那麼她是不會接受嫁給武大郎這個結果的,正因為她沒有權利反對,所以即使她很不滿意,也只能接受。所以這叫法權。

    潘金蓮碰到的這種情況在封建社會是常態,很多窮人家兒女太多,自己養不活了,都會賣掉,有些是賣給大戶人家,有些是賣給普通人家,還有些是賣給戲班子或者雜耍,曲藝社團,只要能給口飯吃,能活下去就可以了。而且這是相當普遍的情況,一直到解放前,這種情況都是存在的,而且很多。

    郭德綱和曹雲金在發生爭論的時候,郭德綱認為曹雲金從小在在他們家吃飯,學藝,是兒徒,也就是青樓裡的老鴇子和所謂的女兒的關係,所以曹雲金學成之後必須給郭德綱效力,掙錢,因為養他長大,教他學藝就是為了以後能掙錢。而曹雲金則試圖用那個發票證明,他是交錢學藝,只是師生關係,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

    這和現在足球,籃球這種球員與俱樂部的關係不一樣。雖然球員在合同期內的所有權屬於俱樂部,俱樂部可以將球員賣掉,但是這種所有權只限於工作範圍,工作之外的事球員自己完全可以做主,婚喪嫁娶都是球員自己的事,俱樂部管不著。所以這是平等的契約關係,不是賣身契,和舊社會那種人身依附基礎上的關係不一樣。

    禁止人身依附基礎上的人身權利買賣,這是舊社會與新社會最基本的區別。所以,曹雲金在反駁郭德綱的時候說,郭德綱是企圖用舊社會的邏輯來和徒弟們建立人身依附關係,所以他不接受。無論曹雲金本身人品,以及後來的表現如何,至少劉這一點來說,曹雲金並沒有說錯,因為這是中國革命的最基本成果。

    潘金蓮的情況就是在舊社會那種情況下,家裡養活不了,賣給了張大戶家裡,失去了人身權利。不過,從漢朝起就已經用法律規定,主人不能虐殺奴婢,如果殺死奴婢,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只是一開始不用抵命,懲罰比較輕,而後來懲罰一直在不斷加重。

    但是到宋朝的時候,賣身為奴也是喪失了人身權利的,所以張大戶是把潘金蓮賣給武大郎的,而不是出嫁。即使張大戶倒貼了錢,本質上也只是一樁財產轉讓,只不過交易的物件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一個奴婢,是會說話的人。但在這個過程中,潘金蓮本人是沒有權利發表意見的,無論她是否願意,都必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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