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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車子194229416

    不一定都要上訴。如果一審宣判結果和自己預想的結果相同,法庭判決使自己心服口服,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的都會選擇不提起上訴。 如果一審結果宣判以後,和自己事先預料的結果相差甚遠,證據不足,表示不服。那麼,大多數民眾都會選擇上訴。

  • 2 # 吳竹兵律師

    問題意見

    被告人有權決定是否上訴,可以決定上訴,也可以不上訴。

    上訴權是被告人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中國實行兩審終審的司法審判制度,刑事案件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重新予以審判。

    上訴權作為一項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在中國,上訴權基本沒有限制,被告人甚至可以“無理由”上訴。但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表示服判,就不會上訴,上訴不是必須的。上訴權不是一項強制性的權利。

    問題簡析

    受制於有限的訴訟資源,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以後啟動二審程式(複審程式)。二審程式是指初審(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享有啟動程式的訴訟主體的審判請求,審判初審(一審)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裁判或者其他決定的程式,在中國,也是終審程式。

    上訴自由原則,鑑於案件是否得到公正處理,最有發言權的是當事人,特別是是裁判於其利益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在一審裁判宣告後自動放棄了上訴,這雖然不排除一審有公正之處,但只要當事人不是被迫放棄,就說明公正目標已經基本實現,法律允許當事人享有自由行使上訴權的權利!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等。

    拋磚引玉。

  • 3 # 廣州王如僧律師

    這要看你上訴的目的是什麼。

    一、為了避免送監獄服刑,有的人會上訴

    我曾經見過一個當事人被控販賣毒品的案件,這位仁兄被認定販賣冰毒數量好像是3克多一點,一審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六個月,判決下來時,剩餘的執行刑罰還有五個多月。

    這位仁兄是本地人,不想被送往監獄服刑,希望在看守所呆完這五個多月。

    怎麼辦呢?

    他的方法就是上訴,等到二審結果下來時,剩餘的執行刑期就少於三個月了,根據規定,剩餘執行刑期大於三個月的,才需要送監獄服刑。

    二、為了表明態度,有的人會上訴

    我曾經見過一個被告人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案件,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沒有上訴。

    過了一段時間,其姐姐去監獄探望他,他交待姐姐幫他申訴,其姐姐就找了一個律師去幫他申訴了,但是三兩下就被法院駁回了。

    法院其中一個駁回理由很有意思,大概內容就是說,當時你都沒上訴,說明你當時是服判的,現在又來申訴,什麼意思啊。兄弟,你不厚道啊。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時候明知上訴都是維持的,但還是要上訴,為的就是要表明自己的態度,以後申請再審用得上。

    三、有理有據的,一定要上訴

    對於一審判決,沒有人能擔保一審判決就是正確的,換一句話就是說,每一個判決都有可能是錯誤的,那怎麼辦啊,總不能將錯就錯啊。

    刑事訴訟法的方法,就是設定二審程式,給被告人一個救濟渠道。

    上訴是一審被告人的權利,你要是躺在權利上睡覺,就是變相認可了一審的錯誤判決,放棄自救了。

    很多人可能會說,我知道一審判錯了,但上訴有什麼用,法官又不會改判,還不如算了。

    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1.上訴是不用交訴訟費的。

    2.上訴的話,可能維持;沒有上訴的話,一定維持。你沒有試過,怎麼知道一定維持原判呢。

    舉個例子。

    我以前辦過一個當事人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的案件,這個案件我自己也覺得是癌症末期,只剩下對他進行人道主義關懷的份了。

    家屬來找我的時候,哭得啪啦啪啦的,我看了一下遍判決書:

    這傢伙多次販賣,數量達到三千多克,而且第二次販賣毒品被抓的,棘手的是,這傢伙還是個組織領導者,難怪會判處死刑。

    我拿著判決書,看了好幾遍,法官這麼判,沒有任何問題啊,數量這麼大,還是個毒品再犯,如果我是法官,估計也是判他死刑了。

    我跟當事人家屬說,這個案件你來找我,我也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刀下留人,這個人基本上沒得救了。

    當事人家屬傷心歸傷心,但是挺理性的,對我說:"我知道的,我問過好幾個律師了,也私下給一些法官看過,都說沒得救了。如果我們盡力了,還有判死刑,我也沒辦法了,同時也沒遺憾了,他也不能怪我們了。"

    接受委託之後,我就去法院那裡卷宗影印回來,發現了一個這樣的細節:

    他的同夥被抓後,這傢伙跑到廣西,隱姓埋名,在一間酒吧裡打DJ為生,在廣西他認識了一個林某某,長期從林某某那裡購買毒品吸食,這位林某小腿上刻著一條龍,住在什麼什麼地方,老婆是個越南人,他的毒品聽說是從越南走私進來的。

    當事人這些話不是檢舉揭發嗎,如果核實了,這可是立功啊!

    可是卷宗之中,除了當事人這份筆錄之外,沒有任何其他關於這位林某某的材料:

    公安有沒有去找過林某某了?不知道。

    公安有沒有抓住林某某了?不知道。

    公安有沒有核實過林某某是不是真的販賣毒品?不知道。

    根據我的辦案經驗,我覺得公安應該會去找林某某的,因為根據當事人的說法,林某某是一條大魚啊,公安怎麼可能放棄呢?

    為了這個發現,我專程去看守所見了一次當事人,向他了解一下關於林某某的事情。

    這次會見有個大發現啊。

    原來公安後來找過他,把林某某的相片混在一大堆相片當中,叫他認出來,這不是辯認筆錄嗎?

    從看守所出來後,急急忙忙寫了一份申請書給法官,請求法官核實一下當事人這個立功成立與否的事情。

    法官收到申請後,也是挺重視的,叫檢察官去核實,檢察官又去找公安了。

    果然不出所料,公安去找林某某了,還從林某某家裡搜了一批毒品出來,既然如此,那當事人構成立功也就沒什麼爭議了。

    法官收到公安的材料後,很爽快的改判了,大概意思是說,當事人販賣毒品次數多,數量大,是個主犯,又是個毒品再犯,依法應予以嚴懲,鑑於當事人到案後,檢舉他人犯罪,構成立功,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二審法官的是直接改判,而不是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這一點也要給一個大大的贊。

    至此,當事人撿回了一條命。

    辦完這個案件,我的最大感受就是不要僅憑判決書就判定一個案件有沒有空間,因為判決書無法反映案件的全部資訊。

    辦完這個案件,我的最大疑惑就是為什麼一審律師、一審檢察官、一審法官沒有注意到這個當事人可能構成立功呢?

    我猜可能是因為公安沒有把林某某的相關材料附卷。

    為什麼沒有附卷呢?

    我猜可能公安沒有認識到這是立功,同時,林某某與我的當事人之間不是共同犯罪,而是屬於另外一個獨立的案件,所以就不附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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