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函〔2014〕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一直以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參照軍人傷亡撫卹的有關法規政策執行,民政部1989年印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卹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和2004年印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卹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先後對此進行了明確,保證了這部分人員有關待遇的落實。2004年以來,軍人傷亡撫卹法規政策不斷修訂完善,部分舊的法規政策被新的法規政策代替,為確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工作依法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按照《傷殘撫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評殘和撫卹;其評殘條件、傷殘性質的認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卹金標準等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擬評定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由其所在單位或地區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發放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1〕317號),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和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人民警察的傷亡撫卹工作按照民政部等9部門《關於印發〈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10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函〔2014〕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一直以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參照軍人傷亡撫卹的有關法規政策執行,民政部1989年印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卹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和2004年印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卹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先後對此進行了明確,保證了這部分人員有關待遇的落實。2004年以來,軍人傷亡撫卹法規政策不斷修訂完善,部分舊的法規政策被新的法規政策代替,為確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工作依法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按照《傷殘撫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評殘和撫卹;其評殘條件、傷殘性質的認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卹金標準等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擬評定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由其所在單位或地區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發放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1〕317號),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和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人民警察的傷亡撫卹工作按照民政部等9部門《關於印發〈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10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