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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訊,前不久江蘇某小學在廣泛徵求意見、多次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教育懲戒的指導建議”引發社會關注,也讓教師該不該擁有懲戒權再次成為熱門話題。對此,你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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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63301199612

    一個園藝工人對他管理的花草樹木有沒有修剪權?他若不修剪不符合園藝要求的花草樹木的枝葉,他是不是失職?一個國家要不要交通警察?沒有交警,道路能有序通行嗎?一個國家要不要治安警察?沒有治安警察的巡邏,我們能安全出行嗎?一個國家要不要監獄?沒有監獄教破壞社會規矩的人重新學規矩,人人都隨心所欲破壞社會,對他人造成危害,這還是一個有序社嗎?學校是教孩子成人的地方,孩子身上長出了會危害他人的“枝葉”,老師不剪除誰剪除?你說老師對學生該不該有懲戒權?

  • 2 # 渤海大蝦

    什麼叫懲戒?要有具體標準,毆打學生算懲戒嗎?老師怎麼把握不濫用懲戒,有條件的學校教室應安監控裝置,出了糾紛有據可查。

  • 3 # 夢想在飛72585

    不管是教師還是其他職業人,只要是管理人的一切職業必須擁有懲罰權。因為被管理物件經常會出現屢教不改的異類,不懲罰根本不足以震懾其他蠢蠢欲動之人。所以教師作為一個管理人的職業,必須擁有懲罰權。至於教師應該擁有什麼樣的懲罰權,那是教育主管部門和人民代表大會的事了。

  • 4 # 待客來

    我始終認為,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一種不完全的教育。我們在讓學生享受愛的教育的同時,也需要透過“懲戒”讓學生學會對自己行為負責,讓學生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對犯錯誤的學生一味“激勵”,只是“說服”,只會讓“師愛”變成“溺愛”,把“感化”變成“縱容”。一些教師凜遵 “不準體罰和變相體罰”的規定並將之無限擴大,對違規的學生不願管、不敢管,生怕碰觸“體罰學生”的高壓線——這也是對教師“懲戒權”的誤讀。

    其實,“懲戒”並不等同於簡單、粗暴的“體罰和變相體罰”,它以“有利於學生髮展”為根本出發點,是教師職業賦予教師的基本教育權利——隨意放棄這種權利與濫用這種權利同樣是不負責任的——“虎媽”“狼爸”的所謂成功雖然不足為訓,但認為只靠“說服”“感化”就能教育好孩子同樣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實施“懲戒”的是主體素質各異、水平不一的教師,其“懲戒”也往往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和個人感情色彩,稍有不慎,就可能過崗過線,真的變成了“體罰和變相體罰”。因此,作為教師,實施“懲戒”時要注意兩點:一要“適度”, 必須以“不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為尺度;二要充分考慮到學生的性格、考慮到學生可能會對“懲罰”作出的反應及其後果,考慮到學生的認知偏差和接受程度,從而因“材”施懲。

  • 5 # 大白話說金融

    教師當然不應該擁有懲戒權。很多人覺得應該,我不理解,現在還有人說要“舉戒尺、揚教鞭”的教育方式,兩千年前師徒以這種方式教育,兩千年後還要以這種方式教育麼?那說明兩千年來我們的教育方式還在原地踏步,沒有任何改變。懲戒權可以有,但不應該給老師,而是應該給學校,這樣有兩個好處,一,老師不直接懲戒學生,避免了老師和學生以及家長的尖銳矛盾,二,保護老師自身,學生都是獨立的個體,同一種懲戒,因學生個體素質差異不同而不同,比如同樣是打一個大嘴巴,有的學生一點事沒有,有的就會直接打暈過去,同時不同教師之間,情感之間都會對老師的懲戒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基於兩點,老師沒有懲戒權其實在在保護老師。那麼,學生該如何管理?我的想法是把懲戒權交給學校,有學校制定詳細嚴格的規章制度,用來制約學生的出格行為,但是這裡不應該包含精神上的侮辱和肉體上的傷害,簡單的說,懲戒應該止於侮辱和打,比如學生逃課,可以懲戒其打掃衛生一星期甚至更長,用勞動等方式懲戒代替侮辱打罵,個別極難管教的學生,應該由其家長帶回代為管教,總之,用規章制度來代替戒尺和教鞭,才是我們現在的教育和以前教育的本質區別,讓學校掌管學生,讓老師不在顧忌如何教學生,才是我們現在的真正素質教育。

  • 6 # 少兒心理課堂

    教育心理專報觀點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教師必須擁有懲戒權。

    法規政策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後,沒有明確賦予教師懲戒權,導致教師在教育管理中面對不服管教的學生束手無策,教育教學秩序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於法規政策對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的禁止,以及社會上對體罰與變相體罰定義的無限擴大,加之部分學生及家長“維權”意識的增強,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老師涉嫌體罰的嚴厲處罰,導致相當一部分老師在管教學生方面越來越束手無策、甚至是心驚膽戰。教師管理地位的弱化,使得相當一部分教師不敢管學生、不願管學生,甚至對教師行業的職業認同感也逐步降低。有些老師為了自保,甚至消極對待學生管理。有網友爆料,某些農村中學,因留守少年兒童較多,學生難以管教,相當一部分學生基本放棄了學習,個別班級僅有10%左右的孩子認真學習。而作為老師,面對不服從管教的學生,許多人束手無策、聽之任之。

    美國學者德肯沃指出:“無論教師的消極態度對教師個體及學校組織產生什麼樣的後果,這些教師的學生才是最終的犧牲者”。可以說,因學生教育管理問題造成的教師消極對待教育教學情況不在少數。長此以往,最終真的會毀了孩子。

    如何使教師懲戒權落到實處

    建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加強未成年人違紀問題糾治。賦予教師合理的懲戒權之後,要儘快細化實施細則,認真貫徹落實,防止教師因擔心違紀而不敢管理,也防止學生及家長蓄意誣陷和無理糾纏。成立專門機構,依據教師懲戒學生的動機、懲戒方式和尺度、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協同學校、家庭等相關方面參加,做好對體罰與變相體罰行為的認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加大移送工讀學校力度;對有體罰與變相體罰行為的教師合理進行懲戒,絕不能因為學生家長及輿論因素而對教師制裁過重。

  • 7 # 教育思享

    德高為師,品高為範。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

    俗話說嚴師出高徒,這裡所謂的“嚴”又要從何談起呢?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老師不僅要維護正常的教學管理規章制度還要“嚴格”限制和約束學生在校的不良相關行為。

    “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教書育人,只教書,不育人,那教書又有何用呢?

    當今社會每個成年人都擁有個人權利,不是照樣需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來規範自己的言行嗎?倘若言行涉及侵犯國家法律法規,必定受到相關法律應有的懲罰。

    學校也有自己的日常管理辦法,而作為一名學生,也必然要遵守,倘若有人違反了它的相關規定,無疑肯定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和懲戒的。

    當然說到懲戒,在講究個人權利的今天,每個人都擁有個人的權利和自尊,老師在學生犯錯時,在言行中不能對學生進行精神攻擊,更不能拳腳相加,暴力施教。犯錯誤就要懲罰,不管在家還是在學校,懲罰也是老師的一種教育孩子的方式,但懲罰可與表揚不同,如果方式方法運用不恰當,不僅會失去原有的效果,還會給孩子心靈帶來傷害。

    但是正確的引導,運用恰當的懲罰,不僅可以糾正孩子錯誤,還能幫助孩子積極上進。老師對孩子的錯,要“嚴加管教”要因勢利導,循循善誘,切不可當頭一棒,去挫傷孩子的好奇心和自尊心。一定要把握好這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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