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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鞅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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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蔣昊商業觀
蔣老師觀點:在2019年10月21日正式實施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之後,部分民間借貸行為會被認定位非法經營,但題主說到的2年內5次放貸,年利率24%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關於民間借貸第一,民間借貸的定義
民間借貸簡單來說就是人與人之間、人與組織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存在的借貸關係,民間借貸區別於金融借貸,這裡的組織不能是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經過相關機構批准的,獲得放貸資格的金融機構。
第二,民間借貸關係的生效
民間借貸不一定要簽訂借貸款合同,有的時候是借貸款雙反透過口頭約定確定的民間借貸關係,而金融借貸則是必須簽訂借貸款合同的。金融借貸是以合同約定日期為借貸款關係生效日期,而民間借貸往往沒有合同,民間借貸關係的生效就要以出款方提供借貸款的時間為準了。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就算已經簽訂了借貸款協議,最後被出款方並沒有提供借貸款,那麼這個協議也是無效的。
第三,民間借貸的利率
要知道在金融借貸關係中,借款人肯定是需要向金融機構支付利息的,但是這個利率是比較穩定的,因為金融機構畢竟受到相關部門的監管。而民間借貸的利率就不好說了,只要沒有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視為沒有利息,約定有利息的,借貸款利率也不得違反相關規定。
如果年利率超過了36%,那麼就會被認定為高利貸,要知道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年利率超出36%的部分,法律是不會支援的。另外年利率在24%以下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借款人不按時還款,出款人可以透過法律程式追回借貸款。如果約定的利率在24%到36%之間,借款人已經還款,超出24%那也要不回來,借款人只按24%還款,被借款人也不能索要超出24%的部分利息。
由此可以得知,民間借貸行為是可以收取利息的,但是利息要在合法的範圍內,那麼關於民間貸款和非法經營之間的關係,我們再來了解一下非法經營。
關於非法經營第一,非法經營的定義
非法經營從字面上面理解就好,就是超出法律規定進行的經營,都可以算是非法經營,而要是情節嚴重則會被判定為非法經營罪。其實非法經營的情況有很多,比如說擺地攤,擺地攤不違法,但是違規,擺地攤屬於非法經營,但是不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第二,非法經營罪
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判定還是比較複雜的,就拿擺地攤來說,正常肯定是不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但是如果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比如把地攤擺到別人商場門口,那就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了。還有如果你出售的商品或者是提供的服務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而你沒有,那麼你也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關鍵在於是非違反國家規定,如果僅違反地方性法律法規也不能被定罪。
第三,非法經營罪的判刑
並不是所有的非法經營都會被判刑,很多時候都是進行罰款就行了,需要根據非法經營的金額或者影響決定是否判刑,比如非法進行資金結算業務,涉及的金額在200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資金在5萬以上才會被判刑,另外像信用卡逾期、非法經營保險、非法經營證券之類的也都是需要達到一定金額才會被判刑的。
相關條例規定關於民間借貸是否涉及非法經營罪,今年實施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可以給我們參考。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一,兩年給5人放貸
這句話在《意見》中對應的標準是“經常性地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具體解釋則是“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很明顯,題主說到了兩年給5人放貸沒有達到非法經營罪的定罪條件,所以是不會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
第二,收取24%的年息
之前就說到利率在24%以下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是在國家規定範圍之內的利率,所以收取24%的年息是肯定沒有問題的。
要知道一般只有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會經過監管部門審批,這些金融機構只能在資質條件內發放貸款。雖然自然人之間的民間貸款是合法的,但是還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要是違反了相關條件還是會被判定為非法經營罪的。
綜上所述:民間貸款收取利息是很正常的,在一定條件內是不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的,另外兩年給5人放貸,收取24的年息是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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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美景美境美人
民間借貸有合法的和非法的,凡是他的法定利率在24%以內或者之前說相對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的都屬於合法的民間借貸,當然只要雙方願意且年利率在36%以內也是屬於合法化的,但是年利率高於36%了,不管是願意和不願意都是不合法經營的。
回覆列表
民間借貸一般以不超過銀行貸款的3倍為紅線,也就是以2分利為最高利率水平,超過其標準為違規。但這還不算嚴重非法經營,只不過在不支付或不願支付時,在透過法律途徑進行處理債務問題時,法官會以24%為最高限額作為參考標準,超出部分可以得到法院不予支付判決的可能。
可是在民間借貸中,一般的正常有抵押物借貸能夠達到12%就已經是不錯的回報,在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正常無抵押借貸中,能夠達到24%的利息也是接近了瓶頸。超過了24%,甚至是3分利、4分利的借貸其實早已不是普通的民間借貸,而是實實在在的高利貸。而高利貸會採用另外一種模式來規避風險,比如高利貸10萬半年內還,那麼或許或在上面寫好利息不高於24%,而且白紙黑字寫在上面。可私底下說好是3分利,那麼在取錢的時候10萬就只有拿到8.2萬元,其中1.8萬元早已按3分利先扣除。到期後又會以同樣的方式來重做一次,不怕借款人不還,因為後面還有幾十種不同的催債方式等著借款人。而借條上寫著的都是規規矩矩、合理合法的內容,即便打官司也是找不到任何的好處。
現在的銀行資金主要還是用於錦上添花,至於一些企業想融資借款也是道路艱難。不過也怨不來銀行,哪個銀行不是對這種預期不還的情況教訓深刻。可有一塊借款市場是為居民大開方便之門,不說大家也知道,那就是個人房地產按揭貸款,個人住房貸款高達20多萬億。佔到了全國總融資額度的10%以上,也算是對居民個人融資傾向性的一部分吧。
其他的很多融資就是要靠網際網路借貸、民間借貸、抵押物借貸和個人信用借貸,可是特別是一些短期性、應急性貸款,還是會去選擇民間借貸。可是這就是一個無底洞,一旦陷入進去很可能就是會傾家蕩產。
我們就以3分利為例,每年的利率為36%。10萬元到了第三年末就達到了25萬元,6年就可以達到60多萬元。四分利更是可怕,6年可以讓10萬元借貸變成了100萬的債務。
總之,民間高利貸為什麼會屢禁不止?古往今來也是一直有之。這跟市場上對借款的需求,以及放貸者的高利驅動有關。甚至還有可能打擊力度越大,操作越隱秘,利息還會更高。可如今雖然有不超過三倍利率的規定,可真正被處罰的人卻是少之又少,放貸者要規避這種風險其實也是非常的簡單,只要不出現的協議上就更難取證,借款人也就是隻能受困於借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