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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巨劍時代

    1)法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源於法德等大陸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認為是具有正式意義上的淵源,法被理解為抽象規範;海洋法也稱為普通法,源於英國,盛於美國,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

    (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

    (3)在適用法律的技術方面不同:在大陸法系,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海洋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後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4)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程式法,進入20世紀後又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等公私法兩種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無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訴訟程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審理方式,以法官為中心,奉行干涉主義;海洋法系採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角色。

    基於以上:大陸法系採用的是列舉制,明確規定什麼能做或不能做。列舉能做的,做了就沒事,沒列舉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復程度了,依據法不既往,應該沒事;列舉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沒列舉的,按照法無禁止則允許,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們現行法律並不能與一些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的法律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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