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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廖彩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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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律師姜同良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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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昏迷不醒只是暫時沒有行為能力,那麼要等本人醒來之後自己做決定。
如果認為昏迷不醒是永久失去行為能力,那麼(法定)代理人的許可權也只能在有利於本人的範圍內有效。傷害身體,顯然不利於本人。
以上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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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涉嫌故意傷害、倒賣人體器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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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意島會理財
於情於理都是不合法的!
首先在情理上說,父親還在昏迷,即使說想要捐獻器官,也要等到清醒過來,徵得當事人的同意才能進行下一步的程式,而不是私自就把父親的器官給處理了。
其次在法律上來說,捐助器官是需要相關的手續和公證的,也是有相關部門的受理的,並不能私下做交易或者捐贈。如果沒有這些手續的話,怕是不合法的,而且如黑市的一些行為!即使說女兒作為老人合法的代理人,也不能夠這樣做!
除非是父親昏迷之前有所交代或者已經就此簽過協議等,這樣才是合法合規的,除此之外,給醫院一百個膽子也不會貿然接受這樣的捐器官!
還有就是,如果女兒在父親知情的情況下,堅持己見私自捐獻的話,那有悖道德,父親患病昏迷,就盼著父親早日歸西呢,這是何等不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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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夜雨如書
如果這種事情真的發生了,那麼女兒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了。
從法律上講。
女兒在未經父親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父親的腎臟“捐出去”,即便沒有因此盈利也觸犯了法律。輕則是故意傷害罪,若因此造成父親死亡,那麼還可能犯故意殺人罪。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無故損害或者剝奪他人的生命健康權,這不僅僅是法律的要求,而且也是底線。
試想一下,如果親人可以在對方昏迷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把他的器官“捐出去”,那麼因此產生的犯罪將會有很多,後果不堪設想。所以,這種行為絕對是法律嚴格禁止的。
此外,捐獻器官一般都需要經過本人同意,按理說在當事人昏迷的情況下,所謂的“捐獻”是不可能成功的。先不說有沒有捐贈者本人的同意,在手續不齊全的情況下,正規醫院的醫生是不可能做這種手術的。
從情理上講。
子女和父母之間應該是血濃於水的,女兒的做法不近人情。無論出於怎樣的目的,她都不應該擅自做主傷害昏迷中的父親。
還有一個疑問,不知道其他親人在哪裡,這樣重大的事情一個人是不可能做主的。
不知道這個問題是否真實存在,如果真的存在建議知情者報警處理,這裡所謂的“捐贈”恐怕沒那麼簡單。因為無論是捐贈還是手術都走正規程式的話,一來程式上通不過,二來不可能有正規醫院接這種手術。
綜上所述,這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違背最基本的倫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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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人外
肯定是不合法的,捐贈器官都要本人同意,是自願行為。在父親昏迷不醒的情況下把腎偷偷捐出去了,這種子女還有人性嗎?你是把腎捐了還是賣掉了只有你自己清楚了,良心過不過得去只有只有你知道。
法律上:
父親在昏迷的狀態,女兒不知道究竟是何居心把父親的腎以“捐”的名義弄走了,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要不然肯定又有一些沒沒良心的人形而上效,做出類似此類的違法事兒來圈錢,現醫院捐腎也不是你想捐就捐,還要匹配等一系列程式,都是需要本人完成,也不知道哪家黑心的醫院能做出這種事情。
情理上:
都說女兒是父親貼心的小棉襖,這種小棉襖是拿“黑心棉”做的吧,要不然怎麼會這麼無情把自己的家人置於死地,就算說女兒和父親有什麼仇恨或不和之類的,也不能在父親昏迷不醒的時候做這種違背良知的事情啊,今天能對養大自己的父親下毒手,明天不知道她的哪位家屬那麼“幸運”被強行捐腎捐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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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讀書文史
女兒在父親昏迷不醒的情況下,把父親的腎偷捐出去了(未經父親同意),這合法嗎?
嚴格上說,在沒有經過父親的同意下,把父親的腎捐出去,這是違法的。
中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捐獻器官需要本人同意才行,父親在昏迷不醒的狀態下,家屬沒有權利擅做主張將父親的器官捐獻出去。
相關刑法規定,違揹他人意願,強迫或欺騙他人捐獻器官,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醫院協助患者的女兒把患者的器官摘取捐獻出去,那麼醫院和家屬兩者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是在正規的醫院,這種情況肯定不可能發生,畢竟捐獻器官是一件非常嚴肅、嚴厲、嚴格的事情。個體同意捐獻器官,需要經過非常多的手續流程,在患者昏迷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沒有任何捐獻說明和證明材料的情況下,醫院肯定不敢“違規”操作,摘取患者的器官,即便是患者女兒的“授權”。父親的身體是屬於父親本人的,只有父親才有權決定自己的器官是捐還是留。人還沒有死,只是昏迷,女兒就想著把父親的腎給摘除“挪走”,這無異於謀殺。
簡單的從題目來看,這個女子過於冷血、無情、自私,這看起來完全不是親生的,自己擅自做主偷偷把父親的腎捐出去,不管其最終目的是什麼,這樣的做法都是不對的,也是不應該的,這已經違背了人性倫理道德,按理來看,這不是捐獻,而是倒賣。
總的來說,這個題目存在疑惑,按理來說,這樣的假設應該不存在,當然不排除個別黑心的醫院機構。
回覆列表
法律上,一切捐贈器官的行為,都至少必須經過本人同意,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細分來說,如果因為摘除器官構成傷害的,那麼就面臨故意傷害罪,如果直接會造成死亡的,那麼就涉嫌故意殺人罪。
因此這種父親昏迷不醒,把父親腎捐出去的行為,如果父親不會因為腎的失去而直接死亡,那麼就屬於故意傷害,如果直接死亡,就是故意殺人。
並且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未成人,自己同意捐贈呢,這種同意沒有法律作用,依然會算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
那麼如果對方是死刑犯呢?沒有經過本人同意,依然是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
那麼如果是死了後立刻取出來呢?這個就涉盜竊,侮辱屍體罪。
因此總而言之,一切未經過本人同意,(或摘取未滿18歲人的器官)都屬於犯法。
並不是你是他女兒,他昏迷不醒,他身體就隨便你處置,只要他有意識的時候沒有同意,那麼無論他是死是活,都沒有權利動用他的器官。
每個人其實都是獨立的生命個體也許這是個腦洞題,但是衍生來講,我想說,每個人其實都是獨立的生命個體。
因此從出生開始後,作為父母傷害,遺棄自己的孩子,或者把自己的孩子販賣出去也是犯法。
作為兒女,不管自己的父母,或者處置父母的身體也是犯法。
並不是作為親人,作為父女,母子等關係,就代表了你天然有傷害他人的權利。
哪怕是捐贈,都沒有,我們的身體當然只能自己做主,即使未滿18的時候,父母擁有的也不過是監護權,而不是完全的絕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