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合同標準: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等。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等等。
工程監理合同標準: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等。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