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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確山縣劉店鎮,一對姐弟因疑似感冒,在一診所打完針後“莫名其妙”的死了,公安機關隨即介入該事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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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粉紅豬小妹姐妹

    一,可能是注射的藥品過期了。

    二,可能是注射的藥品過量了。

    三,可能是誤診了,診所醫生資質不夠,看錯病情了,把急性腦膜炎等類似感冒的病狀當成普通感冒來治了。

    發生在我們村診所的也有一起,鄰居有一個男子肚子疼的劇烈,家人和鄰居一起把他帶到診所。醫生按照慣例診斷為肚子疼,隨後開了一些藥就讓他回去了。但是回去吃過藥了還是肚子疼的直打滾,有人建議去大醫院查查。說去就去了,一查胃穿孔。老老實實的住院治療了,然後就好了。

    當然事後並沒有怪罪診所醫生,畢竟村裡人窮,平時看個小病小痛的特別有效還便宜。只是連家人自己有時候都不知道自己得了多嚴重的病,大醫院上不起,隨便一套檢查下來,幾百上千塊沒了。

    以前年齡小,沒注意,現在發現不但小診所,還有可多小商店,都存在快要過期或者已經過期的商品仍然在銷售。所以現在給家裡人交代買食品一定要看生產日期。

  • 2 # 三農一姐

    姐弟2人診所就醫後先後死亡是什麼原因,你怎麼看?首先非常痛心,為這兩個天真爛漫的孩子的年齡孩子,感覺的惋惜,同時也讓我們深深的思索著一個問題,農村的醫療條件,醫療設施,醫療技術都是一個很大的隱患,就農村的這種就醫環境,每年導致了很多的人因為誤診而喪失了寶貴的生命。先來回顧一下,這個問題的基本情況,然後再做痛心的評論。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河南省駐馬店市確山縣劉店鎮一對姐弟倆,姐姐叫雅靜,今年9歲;弟弟叫張翰林,年僅6歲。8月9日早上,兩個孩子起床後,感到身體不適,症狀為:頭疼、嘔吐。其父親立馬帶著孩子到當地一個叫張紅亮私立診所就醫。下午,姐弟倆病情加重, 姐弟倆死亡。對於兩個孩子的去世,家人悲痛萬分。是什麼原因讓給弟弟離奇死亡呢?孩子的家長說是診所醫生工作失誤造成孩子死亡!給孩子看病的醫生張紅亮懷疑兩個孩子可能是因為磷化鋁中毒。既然大夫懷疑是中毒,那為什麼在看的過程中沒有給孩子進行治療?出現了事後的分析,這說明了這個醫生的不負責任性,或者沒有建議家長帶孩子去大醫院進行治療,這是誰的責任?目前,確山縣政府也成立了工作小組,涉事醫生張紅亮被公安機關控制,但孩子的死亡原因沒有最終查明。孰是孰非?孰對孰錯? 不能妄下定論,只能有法醫進行屍體解刨,查明死亡的原因!到底是中毒,還是所打的藥品的問題?總之,目前這件事發生的人命案,是關於兩個活潑可愛,天真爛漫的孩子的生命問題但是這事必須徹查,給去世的兩個小生命一個交代,給痛心的家人一個安慰,給大家一個合理的解釋。這個問題,也讓我們深深的反思,農村的醫療條件差,農村醫生的醫德和負責任性以及醫術高底,關係到農民的生命安全。

  • 3 # 郭廣吉律師

    上圖:姐姐雅靜,今年9歲;弟弟張翰林,年僅6歲

    對他們來說,8月9日是不幸的一天,他們的生命在那一天發生了不可逆的轉變!

    這天早上,兩個孩子起床後,感覺身體不適,並出現頭疼、嘔吐的症狀。

    孩子的父親就帶著他們來的確山縣城,在張紅亮私人診所進行了治療。

    看完病就回家了。

    當天下午,兩個孩子病情突然加重:僅相隔一個小時,姐弟兩個相繼死亡。

    孩子去世後,家長選擇了報警。

    目前,涉事醫生已被警方控制。

    兩個可愛的孩子離開了。留下的是家長無盡的遺憾和悲痛,是世人的不解!

    現在兩個孩子死亡的原因尚未經過司法鑑定確認,我們只能分析可能存在的情況:

    一、進行司法鑑定是查清兩個孩子死亡原因及責任的基礎

    屍檢包括屍表檢驗和屍體解剖,是指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進行屍體檢驗,主要是為了進行死亡原因的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對家長來說這是很殘忍的,但是也是必須做的。因為不確定孩子的死因,就無法確定導致孩子死亡的責任人是誰。

    二、兩個孩子同時出現頭疼、嘔吐的症狀,有沒有是因為飲食的原因

    由於兩個孩子同時出現相同的病情,那麼大致可以排除孩子自身身體方面的原因。

    同時出現相同的症狀,有可能是因為飲食、周圍環境方面的問題。

    在這樣的情況下,家長應該將孩子的飲食情況如實告知公安機關,以便公安部門有的放矢的進行調查,適時排除一些案外因素。

    三、診所的在沒有行醫資質情況下的法律責任

    如果兩個孩子就醫的診所或者診療醫生沒有合法的行醫執業資格,而經過司法鑑定,又是由於診療醫生的診療原因,導致兩個孩子死亡,那麼這個診療醫生就涉嫌了非法行醫罪,等待他的就是最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導致兩個人死亡的,無疑已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了。

    僱傭沒有執業資格的人行醫,被僱傭者屬於非法行醫罪之主體;對於僱主來說,明知受僱者不具備執業資格,仍然僱傭的,亦為非法行醫罪適格之主體。

    何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比如: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診所及診治醫生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情況下的法律責任

    如果兩個孩子就醫的診所或者診療醫生有合法的行醫執業資格,經過司法鑑定,確定是由於診療醫生的診療原因,導致兩個孩子死亡,那麼這個診療醫生就涉嫌了醫療事故罪。診療醫生需要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何為醫務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

    比如:1、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2、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等等。

  • 4 # 淺淡之夢

    《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這些後續工作的前提條件,只有解剖屍體才能知道死亡的原因,是因為吃食物不當有毒而死,還是醫生用了藥物?這一切只能等法醫解剖,以後才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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