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
2 # 京平律師事務所
1、村委會職責
村委會,即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集體土地徵收的有權主體
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進行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程式可以簡單總結為四個步驟:市、縣級政府報批——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告——擬定補償安置方案。擬徵地公告、徵詢村民意見、實地調查登記、擬定一書四方案並報批、張貼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並報批以及批准、土地補償登記、實施徵地補償與支付補償款,這些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
由此可見,村委會無權徵收土地或實施徵收行為。
3、注意事項
遇到徵收拆遷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徵地審批前程式:
①張貼擬徵地公告。需行張貼公告,告知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標準、徵地用途等。村民有意見的,可以申請聽證,並表達意見。
②製作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表。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實地調查被徵收村民土地情況,並將土地用途、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記錄清楚製表,並經村民簽字確認。
(2)徵地實施程式:
①徵收土地公告。拿到徵地批文後,徵收部門應當將徵地公告進行張貼。徵地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徵地批准機關、徵地批准文號、時間和用途;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徵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以及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②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3)籤協議階段:
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並留原件。以口頭承諾補償的方式,不和村民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或者簽了協議不給村民留協議原件,這些情形一定要注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需明確約定數額、支付期限、違約責任等。最後,一定要留一份協議原件。
同時提示大家,基於拆遷維權的專業性和複雜性,不懂的一定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避免錯失時機,錯過了法定的維權時效。
-
3 # 京師刑事律師張忠啟
首先,村委會是一個自治組織,並沒有徵收土地的權利或者實施徵收的權利。
其次,依據土裡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最後,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兩公告一登記工作。徵用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
回覆列表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一、 村民委員會職責是什麼?
村民委員會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援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援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群建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經營方案;5、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9、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由此可知村民委員會並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二、村民委員會是否是徵地拆遷主體?
(一)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1、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
3、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1、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2、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訴,村民委員會並不是徵地拆遷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