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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蹬剪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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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肥啕子
漢承秦制,秦朝作為一個承上啟下的朝代,對於後世的影響是巨大的。漢朝的大部分制度都是繼承於秦的。
首先就是郡縣制了。我們常說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何為封建制度呢?所謂封建就是分封建國。在中國歷史上只有夏商周三代是分封制的。秦朝開創郡縣制之後一直被歷朝歷代所沿用。
其次是皇帝的稱呼和自稱了。在秦朝之前是沒有皇帝和朕這些稱呼的。都是從秦始皇這裡開始的。
第三,統一文字和度量衡。這雖然是秦朝的制度可是因為秦朝統一時間太短,真正得到完全的推行和普及卻是在漢朝了。
第四,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機構以皇帝為首,實行“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這一制度也被後世所繼承了。
這一整套的制度構成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被後世所繼承。漢朝的大部分制度都是在秦制的基礎上發展完善而來的。
粗淺見識,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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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禮書生
漢朝基本都是承襲了秦朝的制度,漢朝繼承秦朝的制度有:
一:承襲秦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於中央。
二:承襲秦朝的監察制。秦朝開始形成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漢武帝發展為刺史制度,監察郡國等地方高官。東漢時,刺史地位進一步提高,後成為地方長官,掌軍政。
三:承襲秦朝的郡縣制,郡守縣令的任免權歸皇帝。漢朝沒有大量分封諸侯,項羽分封18路諸侯,最後搞的天下大亂。劉邦剷除了異形諸侯王。但也因為分封同姓諸侯王而最後導致漢景帝時候的七國之亂,可以說劉邦並沒有完全繼承秦朝的郡縣制,這一點劉邦不如秦始皇。劉邦認為都是自己親人,不會反自己,但是他不清楚,他在的時候沒有人敢造反,但是他死後,他的子孫互相都不服誰,都認為自己可以坐皇帝。
四:承襲秦的田租、戶賦徭役、兵役制。西漢發展為編戶制度,以加強對人民的管理和控制。漢代封建國家直接控制的平民。兩漢對百姓的管理,由漢武帝時期開始推行的編戶制度。為保證賦役制度的實行,漢代政府實行極嚴密的戶籍制度。編戶齊民具有獨立的身份,依據資產多少承擔國家的賦稅和徭役、兵役。《居延漢簡》曾記載編戶齊民戶籍情況,如戶主徐宗:“居延西道里徐宗,年50,妻1人。男同產2人,婦同產2人。宅一區值3000。田50畝值5000。用牛2值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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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九州歷史匯
楚漢戰爭的大贏家劉邦所建立的西漢王朝,其制度大多是繼承和發展了秦朝的舊制。但凡各個行政機構,官僚制度和律法,基本都繼承於秦朝。
一:西漢行政組織西漢的行政組織,上到中央,下到各地完全和秦朝一樣,不過到漢景帝以後名稱上發生了改變。
三公官丞相有時改稱相國,太尉稱大司馬,御史大夫有時稱大司空。九卿,奉常改稱太常,郎中令改稱光祿勳,廷尉改稱大理,衛尉改稱中大夫令,後又改稱大鴻臚,宗正改稱宗伯,治粟內史改稱大農令,又改稱大司農(太僕、少府未改)。在地方,郡縣鄉亭各級,只是郡級不設監御史,改由丞相隨時派員一人監察數郡;郡守改為太守,郡尉改稱都尉,職守與秦相同。但漢在實施郡縣制度同時,又有封國制的存在,這是同秦不一樣的。
二:西漢封國制劉邦即漢王位後第五年(公元前202年)為止,被封王者共有七人。這些王擁兵據地,成為心腹之患。劉邦先發制人,逐個加以剷除,又怕各地統治不穩,便又分封同姓子弟為王。另外,劉邦的許多功臣,則沿秦制又多被封為候爵。王所受封的郡為王國,在等級上王國與郡相同,侯所受封的縣為侯國,在等級上侯國相同。王國的政治機構與朝廷相同。
除太傅(王的輔佐)、相國(掌管王國軍事)由朝廷派遣外,御史大夫以下官職,均由諸侯王自行任免。侯國內設相,相的職位相當於縣的令(長),秩祿與縣令長完全相同。所以,漢的封國制是郡縣制基礎上的分封,並不改變郡縣制的地方行政機構,不過,漢初王國有獨立的財政和軍隊,與直屬中央的郡縣互相交錯,這就造成了統一政權的割據局面。
三:西漢任官制西漢任官制度也是沿襲秦朝又有所發展。秦商鞅變法,制定爵二十級,因軍功而授官爵。在制度中又規定:"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後來又有“粟爵粟任”,許多地主就有了參與政權的階梯。秦統一後,更加明顯,一般官吏都從富有者當中推舉出來。許多官僚,大半由郎、吏出身。郎為皇帝身邊的侍衛集團,他們一部分來自家裡資金富有者(五百萬錢以上)的子弟。吏為各級官吏的辦事人員,這些小吏的選拔,也必須家庭資產在十萬以上方可,後來又規定家產在四萬以上起始,可被推選為吏。
此外,西漢皇帝還令郡守察舉"賢良方正"、"孝弟力田",沒有家庭資產的限制,當然他們不會是貧賤者。透過察舉制選拔地主階級人才,以擴大西漢政權的社會基礎,所以從國家機構任官制度上看,西漢在秦的基礎上得到了發展。
四:西漢律法漢朝法律也沿襲秦朝。劉邦參加過農民起義,瞭解人民對秦朝苛法的憎恨,所以他入關後曾宣佈"除秦苛法"、"約法三章"。但那不過是收買人心的權宜之計。他建立起統一王朝後,所謂"夷三族"、"具五刑"、"挾書之律"、"妖言令"依舊執行。後來,他又令蕭何根據秦律,制訂漢律九章。
過去人們對秦律並無所知,自一九七五年湖北雲夢秦簡出土後,對秦律真貌才真正開始有所認識。原來以為秦律即李悝的《法經》六篇,然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例如雲夢秦簡中已有廄苑律,它說明九章律中的廄律當然不是漢的創制,而是秦律的延續和發展。蕭何九章律之外,叔孫通又作漢律傍章十八篇,以及後來又有許多新律不斷增加,合成漢律的全部內容。
漢律的基本目的在於維護封建統治秩序,法令條文不僅官吏可以隨意解釋,而且皇帝隨時可以用命令加以改變、補充或取消,皇帝的命令凌駕於法律之上。對地主階級來說,法律也只是有條件的適用,在制訂法律一開始就有用金錢、入粟贖罪的規定,漢惠帝時期就有交納六萬錢,即可免死的情況。
五:西漢國家軍制西漢封建國家軍制,也完全繼承秦朝。漢初在長安設有南北軍兩支駐屯部隊,守衛京師。南軍由衛士組成,由朝廷直屬各郡的屯兵輪番充當,在衛尉統率下,擔任宮城城門的警衛,皇帝出巡時扈從,是皇帝的近衛軍。北軍由材官、騎士組成,徵發三輔地區的青壯年擔任。北軍職務是京師宿衛,由中尉指揮。在地方郡國設有輕車、騎士、材官、樓船等兵種,郡由郡守、郡尉統領,王國由中尉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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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承襲秦朝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②承襲秦朝的監察制。漢武帝發展為刺史制 度,監察郡國等地方高官。東漢時,刺史地位進一步提高,後成為地方長官,掌軍政。
④承襲秦的田租、戶賦徭役、兵役制,西漢發展為編戶制度,以加強對人民的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