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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狀看樓市

    代持股權90%,作為顯名股東,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一般是不會有風險的。但特殊型別公司,比如帶資質的公司,會有一定風險。

    第一、代持股權會有哪些風險?

    01、民事責任。我們都知道,作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後,責任也就到頂了,不會再產生額外產生經濟、民事責任。

    那麼,問題也就來了,現在公司註冊資本普遍採用認繳制。也就是說,公司成立後,股東出資責任普遍都沒有到位。一旦公司對外負債,股東出資又沒有到位,那這個責任自然就是股東承擔。

    直白點的說法就是別人讓你去掛名當股東,佔股90%,假如註冊資金100萬,公司成立後,註冊資金沒有實繳到位,只是認繳出資。後來公司對外負了債務,公司又沒有償債能力,債權人就會要求股東承擔責任,這個時候你面臨的風險就是承擔90萬以內的債務責任。

    02、行政責任。如果公司違規經營,觸犯了行政管理法規,公司會受到行政處罰,比如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之類的,相應的股東或法人代表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比如罰款、警告、行政拘留之類的。

    同時,這些處罰記錄會在工商系統中查詢到,影響你本人的信用記錄,影響你以後開辦自己的公司。

    03、刑事責任。如果公司經營活動觸犯了刑法,掛名股東肯定是首先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你們開了家科技公司,幫別人開發了遊戲軟體,而這個遊戲軟體又是涉賭博的,那麼你作為掛名股東就是單位犯罪的責任人,會受到刑事處罰,比如拘役、罰金、有期徒刑都有可能。

    第二、一般代持哪些公司股權容易爆發風險?

    正常經營的公司一般都是不會有風險的,實際經營者為人、公司經營業態和公司資質是很關鍵的。

    01、出資不到位的公司。出資不到位,去幫別人代持股權,等於就是幫別人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道理是一樣的,風險也是一樣的。

    02、違法經營的公司。開公司就是為了開展違法業務,獲取灰色收入,比如開家科技公司,幫人開發賭博軟體,那基本就不是代持股權那麼簡單,其實就是共同犯罪了。

    03、帶資質的公司。很多帶資質的公司都是需要有職業資格證的人掛名股東,比如評估公司,需要3年以上證書的估價師掛名股東才行,實際投資是別人。如果評估失實,虛假評估,首先承擔責任的就是股東估價師,意味著估價師的執業資格證保不住了。

    04、老賴開的公司或不誠信的實際控制人開的公司。這就是投資人選擇問題,如果公司實際控制人就是老賴、不誠信的人,你去幫他代持股權,不是明擺著羊入虎口嗎?

    第三、如何規避這些風險?

    絕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有限的,只有不代持股權才能絕對控制風險,一旦代持股權,風險只能儘量降低,而不能絕對控制。

    01、簽署代持股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明確各類責任的承擔,出現各類責任的賠償辦法。

    不要小看這個代持股協議,有時候會救命!特別是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和管理,只是掛個名字的股東,平時還對公司業務一無所知的那種,有這個協議在,出現刑事責任時,分情況不同,多數時候都是可以免責的。

    而出現民事賠償責任時,代持股協議又能成為掛名股東追償實際投資人的依據,還是蠻重要的。

    02、繳納保證金。還是回到註冊資金100萬的例子,代持股90%,民事賠償責任的限額就是90萬,因此,如果你老是擔心,可以讓實際投資人繳納90萬保證金到你這裡,至少民事賠償責任就全部免除了。

    03、避開高風險型別的公司。如果是上面說的風險比較高的型別的公司,就不要去代持股權了,尤其還是代持90%股權。如果只是一般的貿易公司,餐飲企業,代持股的風險就很小。

    最後、小菜建言

    不管是掛名股東,還是實際控制人,大家相互走到一起,就是緣分,也是信任。公司本質上是“資合”+“人合”,也就是資金和信任的結合。只有知根知底,值得信任的人才值得去掛名,基於利益去掛名的,風險性都是比較大的。

  • 2 # 中年老劉聊財經

    股權代持指的是實際出資股東與代持人約定,由代持人在公司章程中體現而不參與實際出資的形式。代持人實際是“傀儡”,一般不參與公司政策的制定,也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僅僅是實際出資股東的代理人。

    代持人代持的股份可以是一個實際股東的股份,也可以是N個實際股東的股份。比如你在公司章程中查詢到A持有某公司股份80%,那麼A可能代持的是B80%的股份,也可能是B+C+D三人或者N個人所有的股份。如果代持的是多人股份,可以私下籤署協議明確每個人實際所持有的股份。

    上文中我們說到,代持人僅僅是“代理人”,又對公司沒有決策權和經營權,那麼“代理人”代持股份有風險嗎?答案是有,代持人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

    1.認繳出資制度

    我們都知道現在成立公司都是認繳制,公司成立之初並不需要實際出資,而是約定出資期限,比如約定10年後出資,那麼2030年1月4號之前把出資款繳齊就行。

    如果在實際出資之前公司發生經營風險,欠下了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公司的資產償還債務,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債怎麼辦?這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償還債務,因為股東欠了公司的實繳註冊資金,而公司欠了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當然可以要求股東代償債務。遇到這種情況,作為代持人有承擔責任的義務。

    有人會說,我作為代持人可以私下與實際股東簽署協議啊,可以籤合同規定我僅僅是代持人,不承擔責任也不參與分紅不行嗎?可以明確一點的是,私下協議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對抗公司法,因此代持人仍然有承擔債務的義務。

    2.銀行風險

    公司高層管理者、股東、法人等在公司經營時都承擔著法律風險和債務風險。打個比方說:假如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借了一筆款,這筆款並沒有要求股東簽署個人擔保,但是不要以為作為股東對這筆貸款沒有任何風險。如果貸款發生損失,銀行依然可能將股東接入黑名單,這裡的黑名單不是指個人徵信黑名單,而是放款銀行自己的內部系統(不與其他銀行系統聯網)。如果股東以後再以個人名義向這家銀行申請貸款,那麼這家銀行會以你在銀行黑名單為由拒絕發放貸款。

    總結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見解,注意這僅僅是你作為代持人不籤個人擔保、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參與公司經營、不在股東大會投票,盡力規避自己的風險而還會存在的風險點。如果你作為代持人又履行了實際股東履行的責任,那你的風險等同於實際股東。

    被代持的股東之所以要找人代持股份基本都是迫不得已的,一是可能身份特殊,二是已經已經背上了鉅額債務或者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所以代持人的風險還是極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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