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文字的相同與近似
1、 商標文字相同。文字的種類包括漢字、少數名族文字、拉丁文字等。文字相同,是指用同種文字且讀音及含義相同。若其變現形式不同,應屬近似商標。文字特別是漢字具有一字多音多義的特徵。當兩個商標文字相同,但讀音及含義不同時,因其外觀識別相同,但讀音及含義不同時,因其外觀識別相同,二者仍為近似商標,如“民樂minle”與“民樂minyue”。
商標文字相同,排列組合不同,其中只要有一商標不能確定認讀方向,即判為近似商標。如“多美”與“美多”。但是兩商標均能確定認讀方向,含義又能明顯區分,不應為近似商標。如“梅山MEISHAN+山圖”與“山梅+梅花圖形商標”。
2、 商標文字含義相同。商標文字含義相同基本判定為近似商標。此處所指是中文字詞與外文單詞(如英文、法文等)的含義基本相同或基本相同。如申請商標由“jet”和“fashion”兩部分組成,前半部分“jet”與引證商標“jet”相同,後半部分含義為(服飾的)流行式樣,以描繪服裝式樣的詞彙作為商標註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點,其整體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但商標文字含義相同並不完全判定為近似商標。如中文字詞的兩商標含義相同(指同種植物、動物或事物等),但讀音不同,外觀迥異,由於是本國語言,消費者較易辨別其中的差別,因其形、音上的不同,而不會將其混淆,一般不判斷為近似商標。如“四不像”與“麋鹿”。
3、 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文字不同,讀音相同,含以上不能明顯區分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如申請商標“囯喬”與引證商標“囯橋”讀音相同“喬”與“橋”字字形相近似,兩商標文字整體含義無法區分,構成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但是文字不同,讀音相同,含以上又能明顯區分,所指事物不同,不能判定為近似商標。如“白鷺”與“白露”。
4、 兩字與三字商標。兩字與三字商標是指以下三種商標:三字商標前兩字與兩字商標相同;三字商標後兩字與兩字商標相同;三字商標前後兩字與兩字商標相同。兩字商標與三字商標近似與否,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兩字商標加一字後明顯改變含義的,不判為近似商標。在不同商品與服務商判斷尺度應寬嚴不同。如在與一般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上,較易發生來源誤認的,就應從嚴掌握。而在服務及與一般消費者日常生活聯絡不大密切,或是透過批發市場與專業人員進行交易的商品,應從寬掌握。但兩商標文字所指事物相同,僅在前面加大或小一類副詞,在中間和詞尾加“爾”“而”等虛詞,無論使用在何種商品或服務上均應判為近似商標。如“天才”與“大天才”“小天才”、“富豪”與“大富豪”“大大富豪”等。
5、 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消費者誤認的,應判為近似商標。如直觀的誤認“紅塔山”與“紅塔”、“尖莊”與“坐莊”、“洋河”與“洋珂”;聯想式的誤認“大大”與“太大”。
6、 商標的兩部分為並列結構,無主次之分,兩者結合未產生任何新含義,且分別與享有在先權利的兩個商標文字相同,應為近似商標。如申請或註冊在先的“Carens”“萬寶”兩商標與申請在後的“Carens萬寶”商標。若兩者組合能產生完整的新含義,可不判為近似商標。如註冊在先的“花好”與“月圓”與註冊在後的“花好月圓”。
7、 數字商標排列順序相同,整體外觀近似的,判為近似商標;排列順序不同,外觀有明顯區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8、 無含義的拉丁字母臆造詞,字母相同或絕大部分相同,外形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的,應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圖形的相同與近似。
1、 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兩商標之間圖形相同或近似,文字雖有區別,仍判為近似商標。如申請商標由漢字“鴛鴦”及“鴛鴦圖形”組成;引證商標由英文“lovebirds(含義為性鳥)”及“鴛鴦圖形”組成,雖然兩商標文字不直接對應,但兩圖形所指事物相同“lovebird性鳥”是泛指一類鳥,當其與鴛鴦圖形組合使用時,消費者不易將其與申請商標鴛鴦相區分,從而造成產源誤認,兩商標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誤認。
2、 兩商標表現手法雷同,風格近似,整體外觀上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的,應判為近似商標。如申請的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均為服裝,為相同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均為圓形結構的圖形商標,內含人頭像,兩商標的頭像區別只是方向不同。因此兩商標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應判斷為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3、 兩商標圖形的顯著部分近似,應判為近似商標。
4、 兩商標圖形所指事物不同,但外觀上易使消費者誤認的,應判為近似商標,如“玫瑰”與“月季”商標儘管文字不同,但所繪花形若基本相同又為其顯著部分時,應判為近似商標。但是兩商標圖形內涵不同,儘管文字有部分近似,但整體外觀能夠明顯區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如“hamptoninn”及“房屋圖形”,其含義指“漢普頓小旅店”;而“hampton”及“卡通小豬圖形”,指名叫“漢普頓的小豬”,二者可不判為近似商標。
現實生活中,商標的文字及圖形千差萬別,認定近似商標的方法實難統一,有必要掌握以下方法:
1)、整體觀察為主,部分觀察為輔。看兩個商標是否近似,一是從整體上進行觀察;二是將構成商標的主要部分抽出來進行比較,堅持以整體觀察為主,要部觀察為輔。方有助於準確地認定近似商標。從整體觀察是從整體看兩個商標是否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或混淆。
2)、隔離觀察與對比觀察。隔離觀察是指將商標置於不同的時間、地點進行觀察來認定商標是否為近似商標。對比觀察是將若干商標放在一起進行對比,來判斷商標是否近似。如果將若干商標放在一起進行對比觀察有些不同,但異時異地進行隔離觀察,消費者卻將它們混淆或誤認,這些商標就應認定為近似商標。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通常不會將有關商標收集、整理排列,然後予以對比觀察,往往是憑藉對以前使用或記憶中的商品的商標的印象,採取隔離觀察的方法加於比較,以選擇商品。因此,判定兩個商標是否近似,應以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為準。
3)、構成觀察與使用形態觀察。商標是否近似,應當根據商標本身的構成,客觀地進行觀察。但是,如果商標使用形態與商品的關係明確,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還應當考慮商標的使用形態。
4)、與商品的關係。商標是否近似,應觀察商標的屬性(如商品的種類、性質、形狀、構造、大小等),商品交易的階段,商品交易界的交易習慣等情況,客觀的進行判斷。
5)、以一般消費者的辨別力為準。上述四種方法,是以“物的標準”來判斷,以一般消費者的辨別力則是以“人的標準”來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所謂一般消費者是就大多數的消費者而言,以他們在購買商品時對商品的認識水平、經驗狀態為判斷標準。這種判斷標準是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一致的
一、商標文字的相同與近似
1、 商標文字相同。文字的種類包括漢字、少數名族文字、拉丁文字等。文字相同,是指用同種文字且讀音及含義相同。若其變現形式不同,應屬近似商標。文字特別是漢字具有一字多音多義的特徵。當兩個商標文字相同,但讀音及含義不同時,因其外觀識別相同,但讀音及含義不同時,因其外觀識別相同,二者仍為近似商標,如“民樂minle”與“民樂minyue”。
商標文字相同,排列組合不同,其中只要有一商標不能確定認讀方向,即判為近似商標。如“多美”與“美多”。但是兩商標均能確定認讀方向,含義又能明顯區分,不應為近似商標。如“梅山MEISHAN+山圖”與“山梅+梅花圖形商標”。
2、 商標文字含義相同。商標文字含義相同基本判定為近似商標。此處所指是中文字詞與外文單詞(如英文、法文等)的含義基本相同或基本相同。如申請商標由“jet”和“fashion”兩部分組成,前半部分“jet”與引證商標“jet”相同,後半部分含義為(服飾的)流行式樣,以描繪服裝式樣的詞彙作為商標註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點,其整體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但商標文字含義相同並不完全判定為近似商標。如中文字詞的兩商標含義相同(指同種植物、動物或事物等),但讀音不同,外觀迥異,由於是本國語言,消費者較易辨別其中的差別,因其形、音上的不同,而不會將其混淆,一般不判斷為近似商標。如“四不像”與“麋鹿”。
3、 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文字不同,讀音相同,含以上不能明顯區分的應判定為近似商標。如申請商標“囯喬”與引證商標“囯橋”讀音相同“喬”與“橋”字字形相近似,兩商標文字整體含義無法區分,構成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但是文字不同,讀音相同,含以上又能明顯區分,所指事物不同,不能判定為近似商標。如“白鷺”與“白露”。
4、 兩字與三字商標。兩字與三字商標是指以下三種商標:三字商標前兩字與兩字商標相同;三字商標後兩字與兩字商標相同;三字商標前後兩字與兩字商標相同。兩字商標與三字商標近似與否,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兩字商標加一字後明顯改變含義的,不判為近似商標。在不同商品與服務商判斷尺度應寬嚴不同。如在與一般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上,較易發生來源誤認的,就應從嚴掌握。而在服務及與一般消費者日常生活聯絡不大密切,或是透過批發市場與專業人員進行交易的商品,應從寬掌握。但兩商標文字所指事物相同,僅在前面加大或小一類副詞,在中間和詞尾加“爾”“而”等虛詞,無論使用在何種商品或服務上均應判為近似商標。如“天才”與“大天才”“小天才”、“富豪”與“大富豪”“大大富豪”等。
5、 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消費者誤認的,應判為近似商標。如直觀的誤認“紅塔山”與“紅塔”、“尖莊”與“坐莊”、“洋河”與“洋珂”;聯想式的誤認“大大”與“太大”。
6、 商標的兩部分為並列結構,無主次之分,兩者結合未產生任何新含義,且分別與享有在先權利的兩個商標文字相同,應為近似商標。如申請或註冊在先的“Carens”“萬寶”兩商標與申請在後的“Carens萬寶”商標。若兩者組合能產生完整的新含義,可不判為近似商標。如註冊在先的“花好”與“月圓”與註冊在後的“花好月圓”。
7、 數字商標排列順序相同,整體外觀近似的,判為近似商標;排列順序不同,外觀有明顯區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8、 無含義的拉丁字母臆造詞,字母相同或絕大部分相同,外形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的,應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圖形的相同與近似。
1、 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兩商標之間圖形相同或近似,文字雖有區別,仍判為近似商標。如申請商標由漢字“鴛鴦”及“鴛鴦圖形”組成;引證商標由英文“lovebirds(含義為性鳥)”及“鴛鴦圖形”組成,雖然兩商標文字不直接對應,但兩圖形所指事物相同“lovebird性鳥”是泛指一類鳥,當其與鴛鴦圖形組合使用時,消費者不易將其與申請商標鴛鴦相區分,從而造成產源誤認,兩商標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誤認。
2、 兩商標表現手法雷同,風格近似,整體外觀上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的,應判為近似商標。如申請的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均為服裝,為相同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均為圓形結構的圖形商標,內含人頭像,兩商標的頭像區別只是方向不同。因此兩商標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應判斷為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3、 兩商標圖形的顯著部分近似,應判為近似商標。
4、 兩商標圖形所指事物不同,但外觀上易使消費者誤認的,應判為近似商標,如“玫瑰”與“月季”商標儘管文字不同,但所繪花形若基本相同又為其顯著部分時,應判為近似商標。但是兩商標圖形內涵不同,儘管文字有部分近似,但整體外觀能夠明顯區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如“hamptoninn”及“房屋圖形”,其含義指“漢普頓小旅店”;而“hampton”及“卡通小豬圖形”,指名叫“漢普頓的小豬”,二者可不判為近似商標。
現實生活中,商標的文字及圖形千差萬別,認定近似商標的方法實難統一,有必要掌握以下方法:
1)、整體觀察為主,部分觀察為輔。看兩個商標是否近似,一是從整體上進行觀察;二是將構成商標的主要部分抽出來進行比較,堅持以整體觀察為主,要部觀察為輔。方有助於準確地認定近似商標。從整體觀察是從整體看兩個商標是否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或混淆。
2)、隔離觀察與對比觀察。隔離觀察是指將商標置於不同的時間、地點進行觀察來認定商標是否為近似商標。對比觀察是將若干商標放在一起進行對比,來判斷商標是否近似。如果將若干商標放在一起進行對比觀察有些不同,但異時異地進行隔離觀察,消費者卻將它們混淆或誤認,這些商標就應認定為近似商標。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通常不會將有關商標收集、整理排列,然後予以對比觀察,往往是憑藉對以前使用或記憶中的商品的商標的印象,採取隔離觀察的方法加於比較,以選擇商品。因此,判定兩個商標是否近似,應以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為準。
3)、構成觀察與使用形態觀察。商標是否近似,應當根據商標本身的構成,客觀地進行觀察。但是,如果商標使用形態與商品的關係明確,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還應當考慮商標的使用形態。
4)、與商品的關係。商標是否近似,應觀察商標的屬性(如商品的種類、性質、形狀、構造、大小等),商品交易的階段,商品交易界的交易習慣等情況,客觀的進行判斷。
5)、以一般消費者的辨別力為準。上述四種方法,是以“物的標準”來判斷,以一般消費者的辨別力則是以“人的標準”來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所謂一般消費者是就大多數的消費者而言,以他們在購買商品時對商品的認識水平、經驗狀態為判斷標準。這種判斷標準是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