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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燃油火化機的一般構成 1.1燃油式火化機一般由以下部份組成: 1.1.1主燃燒爐(簡稱主燃爐) 1.1.2再燃燒爐(簡稱再燃爐) 1.1.3鼓風機 1.1.4油罐 1.1.5油路系統 1.1.6風路系統 1.1.7電氣控制箱(簡稱電控箱) 1.1.8排煙裝置 1.1.9送屍車 1.1.10其它 1.2主燃爐是燃油式火化機的主要部份。

    主燃爐的結構、效能決定燃油式火化機的使用效果。1.3再燃爐是主燃爐的補充部分,在主燃爐產生的未燃燒物體透過再燃爐第二次燃燒達到完全燃燒的目的,根據主燃爐結構特點也可不採用再燃爐。1.4鼓風機是把燃燒所需空氣送往燃燒室的部件。根據需要確定風壓、風量。有時按爐體結構採用自然通風。1.5油罐是燃油式火化機燃料的短期貯存部件。燃油式火化機必需具備油罐。1.6油路系統包括送油管路、各種控制閥門及噴油嘴。油路系統特別是噴油嘴的工作效能直接影響燃油式火化機的燃燒效能。1.7風路系統包括風管和各種閥門。根據設計要求可以通冷風,也可以通熱風。1.8電氣控制箱是燃油式火化機各部份的控制電路及控制儀表、元件的集中部份。根據自動化要求程度的不同,其結構形式及大小規模也不同。1.9排煙裝置使爐內的被燃燒物燃燒後產生的氣體排到大氣中去,並造成爐內正常工作壓力,即負壓。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用磚砌高煙筒。1.10送屍車是往主燃爐內送進屍體的裝置。根據文明、衛生及機械化、自動化要求進行設計。2 技術要求 2.1燃油式火化機結構、效能必須符合文明、耐用、美觀的要求,並按照經規定程式批准的產品圖樣和技術檔案製造。2.2燃油式火化機所用燃料根據不同地區和氣候條件採用0-10號柴油或燃料重油。2.3燃油式火化機的耗油量不得超過平均每具屍體8公斤。2.4燃油式火化機屍體火化時間不得超過平均每具屍體45分鐘。為保證文明火化,在正常火化過程中不許動用勾子、耙子等工具翻動屍體。2.5燃油式火化機排放的汙染物標準濃度限制值(略) 2.5.1煙塵系“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3095-82中提出的總懸浮微粒、飄塵的統稱。2.5.2硫化氫、氨是產生臭氣的主要成份。2.5.3燃油式火化機在正常執行情況下,排煙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一級;在超動、清爐等特殊情況下,排煙黑度超過林格曼二級的時間在八小時內累計不得超過十分鐘,但不得超過林格曼三級。2.5.4煙筒排放汙染物的容許量(略) 2.6燃油式火化機要達到文明火化的使用要求,保證不許混骨灰;保證骨灰質量。2.6.1混骨灰指一屍的骨灰中混入它屍的塊狀骨灰。2.6.2骨灰質量指外觀質量達到白色骨灰。2.7燃油式火化機產生的噪音強度限制值(略) 2.8燃油式火化機工作的火化間內不許存在火化屍體的明顯臭味。2.9燃油式火化機所用的零件、部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2.10燃油式火化機效能應穩定、可靠,零件、部件的連線應牢靠。2.11燃油式火化機不得漏油、漏水、漏氣,符合文明衛生要求。2.11.1漏水指屍體火化過程中產生的液體外流。2.11.2漏氣指屍體火化過程中或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煙氣向爐外冒出。2.12主燃爐、再燃爐的外表平均溫升不允許超過50℃。2.13要保證爐膛的保溫效能。停爐16小時後爐膛溫度應高於300℃。2.14燃油式火化機的外觀要美觀、大方。2.15燃油式火化機應考慮防火等安全措施。3 監測方法及驗收規則 3.1本標準中各項汙染物監測分析方法如下: 煙塵:濾筒減差法 二氧化硫:鹽酸付玫瑰苯胺比色法 氧化氨:鹽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一氧化碳:奧氏氣體分析儀吸收法、紅外分析氣相色譜法、汞置換法 硫化氫:亞甲基蘭比色法、碘量法 氨:中和滴定法 3.2燃油式火化機在工作過程中必然排放汙染物,從宏觀來看是大氣環境的汙染源。因此,其監測布點、取樣、分析、資料處理等具體方法和工作程式按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進行。3.3部件出廠試驗: 3.3.1加工完畢檢查合格的零件,部件,每批任抽10(但不少於2臺)進行對接試驗,以保證互換性。對接時允許人工調整,但不允許補充加工。如有一臺不合格則應全部對接檢查。3.3.2每臺電控箱裝配完畢後進行控制電路通電試驗,以檢查電器零件裝配質量。3.3.3出廠前進行鼓風機的風壓、風量試驗,檢查鼓風機的效能質量。3.3.4出廠前進行送屍車的動作靈活性試驗,檢查製造、裝配質量。3.4安裝質量檢查: 3.4.1裝置的安裝質量直接影響燃油式火化機的整體效能,必須要保證安裝質量。3.4.2按圖紙、安裝工藝規範進行安裝全過程的質量檢查。3.4.3全部裝置安裝完畢必須烘爐,烘爐嚴格按工藝要求進行。3.4.4最後進行試燒、除錯。在除錯中檢查整機的效能。3.5對於交貨的燃油式火化機,訂貨方代表有權按本標準的技術要求(除燃油式火化機排放汙染物標準濃度限制值一條外)驗收。3.6新設計或改進設計的燃油式火化機必須按本標準進行型式試驗。成批生產的燃油式火化機,每兩年按本標準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可在安裝使用單位進行。3.6.1型式試驗前保持爐膛800-850℃持續8小時後停爐保溫16小時再連續焚化屍體一個班次(8小時)。從該班次中測取資料並停爐保溫16小時,檢驗保溫效能。如未能在一個班次中全部測試完畢,允許從同樣條件下的連續焚化班次中補測。3.6.2型式試驗按本標準第二章中各條考核。如有不合格專案允許加倍複檢,如仍有不合格則定為型式試驗不合格,產品為不合格品。3.6.3型式試驗的一個班次的總耗油量除以焚化屍體總數商值為平均每具屍體實際耗油量。試驗班次中第一具屍體入爐至最後一具屍體出灰間總時間除以焚化屍體總數的商值為平均每具屍體實際焚化時間。3.6.4型式試驗應按表1、表2內容檢測排放汙染物資料。如燃油式火化機在設計上不採用解釋煙氣的方式時,表2中的專案可以免測。3.6.5型式試驗班次開始四不時後測爐表溫升。將爐本體表面大致按每平方米分割槽,每區內取表面溫度的高點一點測值。各測值的平均值與室溫之差為實際爐表平均溫升。3.6.6型式試驗除上述內容外還應著重本標準2.5.3,2.6,2.8,2.10,2.11,2.13,各條款的檢驗。3.6.7在複核或抽檢時允許在爐溫800-850℃保持兩小時後連續焚化三具屍體,從第一具入爐到第三具入爐之間計數檢測(按具屍體計算)。4 燃油式火化機產品鑑定質量等級標準 4.1本標準中“燃油式火化機排放的汙染物標準濃度限值”做為分別質量等級的主要依據。4.2質量等級分為三級 優等品:排放汙染物濃度達到一級標準以上者。一等品:排放汙染物濃度達到二級標準以上者。合格品:排放汙染物濃度達到三級標準以上者。4.3排放汙染物濃度達不到三級標準為不合格品。不合格產品不準生產、使用。4.4汙染物的監測資料以由主管部門指定的監測單位監測的結果為準。4.5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 3095-82規定,按不同環境地區安裝不同質量等級的燃油式火化機,其安裝使用地區規定如下: 優等品一般安裝一類以下地區使用。二等品一般安裝二類以下地區使用。合格品一般安裝三類以下地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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