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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嚮往少年

    距離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橋、窄路、陡坡、隧道口等50米內禁止停放車輛。

    一、關於速度類

    20公里/小時

    在高速公路上能見度小於50米,限速20公里/小時。

    30公里/小時

    1.在彎路、掉頭和下陡坡時,或者經過鐵路道口、窄橋、窄路、進出非機動車道等任何複雜道路的最高限速。

    2.惡劣天氣時能見度不足50米的最高限速。

    3.在冰雪泥濘路面行駛時最高行駛速度。

    4.牽引故障車時最高時速。

    5.無中心線(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城市路最高限速。

    40公里/小時

    1.沒有中心線的城市以外的公路的限速40公里/小時。

    2.在高速公路上能見度小於l00米的限速40公里/小時。

    50公里/小時

    有中心線(一個方向一條車道)的城市道路限速50公里/小時。

    60公里/小時

    1.在高速公路上能見度200米以內時最高限速。

    2.高速公路右道的最低限速,也是中國高速公路正常行駛的最低限速。

    70公里/小時

    1.只有中心線(一個方向一條車道)的城市以外的會路限速70公里/小時。

    2.最高時速達不到70公里/小時的機動車禁止駛入高速公路。

    90公里/小時

    同一方向三條或以上車道的高速公路中間車道最低限速。

    100公里/小時

    同一方向兩條車道的高速公路左道最低車速。

    110公里/小時

    同一方向三條或以上車道的高速公路最左側車道最低車速。

    120公里/小時

    高速路小客車最高速度,也是高速公路最高限速。

    二、關於距離類

    1.5米

    在高速公路上車速達到或超過100公里/小時超車時,與被超的車輛橫向間距(兩車的橫向距離),不能小於1.5米。

    30米

    距離公交站、電車站、加油站、急救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口30米內禁止停車車輛。

    50米

    1.距離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橋、窄路、陡坡、隧道口等50米內禁止停放車輛。

    2.普通道路能見度小於50米時,限速30公里/小時。

    3.在高速公路上能見度小於50米,限速20公里/小時。

    4.在高速公路上車速低於100公里/小時,與前車的最小距離不得少於50米(注:50米為危險車距)。

    5.車輛在一般道路發生故障,應在車後50至l00米放置危險警示牌。

    100米

    在高速公路上能見度小於l00米,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車速達到100公里/小時,與前車距離保持不得小於l00米。

    150米

    1.車輛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應在來車方向150米以上處設定警告標誌。

    2.夜間會車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開始使用近光燈。

    200米

    在高速公路上能見度小於200m,限速60公里/小時。

    三、關於時間類

    2秒

    行車時視線不能離開行駛方向2秒以上。

    3秒

    變更車道需提前至少3秒開啟轉向燈。

    20分鐘

    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不得少於20分鐘。

    3小時

    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並參加不少於3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天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7天

    被記12分的駕駛人須參加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和教育。

    10天

    1.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第二次或以上被記12分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10日內考科目三。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5天

    1.違章繳交罰款的期限為15天。

    2.被記12分的駕駛人15天內去到公安機關接受為期7天的學習教育,逾期不去的公告駕駛證停止使用。

    3.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20天

    記12分的駕駛人參加7天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20天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一個月(30天)

    1.駕駛證資訊發生變化應在30日向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2.機動車被扣留後應30日內來接受處理。

    3.60歲週歲以上的駕駛人應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30天內體檢,1年1次。

    3個月(90天)

    1.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天內換證。

    2.機動車被扣留後30日內不來接受處理,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依法拍賣被扣機動車。

    半年(6個月)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年(12個月)

    1.60歲週歲以上的駕駛人1年1次體檢。

    2.超過6年的小型車每年1檢。

    3.一個記分週期為12個月。

    4.領取駕駛證的頭12個月為實習期。

    5.車輛保險週期為1年,每年投保一次。

    6.駕駛證逾期1年未年審、換證,登出駕駛證。

    2年

    小型機動車從註冊登記之日起,6年以內2年1檢。

    3年(重點*牢記!)

    發生交通事故(沒有逃逸)如需追究刑事責任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沒有致人死亡的判3至7年,致人死亡判7至15年。

    5年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10年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6年、10年、長期

    駕駛證的有效期分別為6年、10年和長期。

    終生

    1.交通肇事逃逸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重新申領。

    2.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終生禁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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