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共有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業主共有資金是指根據《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資金。
第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共有物業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的示範文字,建立物業管理資訊平臺,指導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業主共有資金資訊的公開進行監督管理。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依照《條例》負責監督轄區範圍內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戶資訊的公開,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業主大會實施本辦法,對本轄區內業主共有資金日常使用與管理進行指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業主共有資金的收支情況組織審計。
第五條 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開戶單位(以下簡稱賬戶開戶單位)負責共有資金賬戶管理,按規定公開賬戶財務資料資訊,委託資料共享銀行監管大額資金轉賬。
資料共享銀行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對大額資金轉賬的監管義務。
第六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業主共有資金進行監督。
第七條 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包括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和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開設其中一種業主共有資金賬戶。
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是指業主大會在取得社會統一信用程式碼證後,在資料共享銀行開設的賬戶;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是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資料共享銀行開設的,或者業主大會委託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資料共享銀行開設的賬戶。
第八條 賬戶開戶單位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時,應當與資料共享銀行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賬戶資訊的共享方式、共享內容、業主共有資金監管的服務內容以及大額資金轉賬的監管方式等。
第九條 新的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或者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開設後十五日內,原共有資金管理單位應當將業主共有資金轉入新賬戶。
第十條 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移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月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應當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下設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子賬戶,按照《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參照住房和建設部門釋出的示範文字擬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共有物業和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辦法,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二條 管理規約或者共有物業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中可以規定利用共有物業收益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依法使用共有物業收益的情形。
第十三條 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外,業主大會可以在一定金額範圍內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
業主委員會、佔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提案,按規定程式提交業主大會進行表決。使用提案應當包括業主共有資金用途、預算、專案實施時間安排、監督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審計等內容。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物業管理費的標準、業主人數,並綜合考慮業主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與財務人員的工作情況,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執行秘書與財務人員薪酬的標準,從業主共有資金中列支。
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不領取津貼。
第十五條 賬戶開戶單位應當建立業主共有資金財務檔案並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財務原始憑證及相關會計資料。
第十六條 賬戶開戶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資訊平臺上向全體業主實時公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的基本資訊及交易明細。
前款所稱基本資訊包括賬戶賬號、賬戶名稱、開戶銀行等。
第十七條 賬戶開戶單位應當每月與資料共享銀行核對業主共有資金賬目,並按季度公示以下業主共有資金賬目資訊:
(一)業主共有資金繳存和結餘情況;
(二)收支專案明細、具體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
(三)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情況;
(四)業主共有資金存入、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對業主共有資金的大額資金支出,賬戶開戶單位應當提前十日公示資金支出需求,資料共享銀行在收到資金支出需求後,應當核實相關公示編號,並對符合監管協議約定的資金支出進行轉賬操作。
業主、監事會或者監事對大額資金的支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提出異議,賬戶開戶單位應當書面答覆異議並進行相關資金轉賬操作。
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達到一定金額標準的資金參照大額資金支出方式委託資料共享銀行進行監管。
第十九條 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共有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業主大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欠費業主發出欠費繳納通知單,欠費繳納通知單應當寫明欠費金額、繳費期限、滯納金以及計算方法、繳費賬戶、繳費方法、相關後果等內容。
欠費業主經催繳後三十日內仍不繳納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業主大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業主對業主大會委託審計的報告有異議的,經物業管理區域佔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佔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聯名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異議後,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另行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聯名業主先行墊付。審計結果異議成立的,審計費用從業主共有資金中列支;審計結果異議不成立的,審計費用由聯名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物業因不可抗力或者拆遷改造等原因滅失的,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在物業滅失後十五日內依法進行結算。結算後的結餘資金按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計算進行分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結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額資金是指十萬元以上的業主共有資金。
(二)資料共享銀行是指已經與我市物業管理資訊平臺進行資料共享,並在物業管理資訊平臺公示名單內的銀行。
(三)賬戶開戶單位是指在資料共享銀行開戶的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
(四)公示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開張貼並同時在物業管理資訊平臺釋出,時間不少於十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共有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業主共有資金是指根據《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資金。
第四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共有物業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的示範文字,建立物業管理資訊平臺,指導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業主共有資金資訊的公開進行監督管理。
區住房和建設部門依照《條例》負責監督轄區範圍內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戶資訊的公開,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業主大會實施本辦法,對本轄區內業主共有資金日常使用與管理進行指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業主共有資金的收支情況組織審計。
第五條 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開戶單位(以下簡稱賬戶開戶單位)負責共有資金賬戶管理,按規定公開賬戶財務資料資訊,委託資料共享銀行監管大額資金轉賬。
資料共享銀行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對大額資金轉賬的監管義務。
第六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業主共有資金進行監督。
第七條 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包括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和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開設其中一種業主共有資金賬戶。
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是指業主大會在取得社會統一信用程式碼證後,在資料共享銀行開設的賬戶;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是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資料共享銀行開設的,或者業主大會委託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資料共享銀行開設的賬戶。
第八條 賬戶開戶單位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時,應當與資料共享銀行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賬戶資訊的共享方式、共享內容、業主共有資金監管的服務內容以及大額資金轉賬的監管方式等。
第九條 新的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或者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開設後十五日內,原共有資金管理單位應當將業主共有資金轉入新賬戶。
第十條 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移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月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應當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下設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子賬戶,按照《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參照住房和建設部門釋出的示範文字擬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共有物業和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辦法,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二條 管理規約或者共有物業和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中可以規定利用共有物業收益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依法使用共有物業收益的情形。
第十三條 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外,業主大會可以在一定金額範圍內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
業主委員會、佔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業主共有資金的使用提案,按規定程式提交業主大會進行表決。使用提案應當包括業主共有資金用途、預算、專案實施時間安排、監督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審計等內容。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物業管理費的標準、業主人數,並綜合考慮業主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與財務人員的工作情況,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執行秘書與財務人員薪酬的標準,從業主共有資金中列支。
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不領取津貼。
第十五條 賬戶開戶單位應當建立業主共有資金財務檔案並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管財務原始憑證及相關會計資料。
第十六條 賬戶開戶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資訊平臺上向全體業主實時公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的基本資訊及交易明細。
前款所稱基本資訊包括賬戶賬號、賬戶名稱、開戶銀行等。
第十七條 賬戶開戶單位應當每月與資料共享銀行核對業主共有資金賬目,並按季度公示以下業主共有資金賬目資訊:
(一)業主共有資金繳存和結餘情況;
(二)收支專案明細、具體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
(三)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情況;
(四)業主共有資金存入、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對業主共有資金的大額資金支出,賬戶開戶單位應當提前十日公示資金支出需求,資料共享銀行在收到資金支出需求後,應當核實相關公示編號,並對符合監管協議約定的資金支出進行轉賬操作。
業主、監事會或者監事對大額資金的支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提出異議,賬戶開戶單位應當書面答覆異議並進行相關資金轉賬操作。
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達到一定金額標準的資金參照大額資金支出方式委託資料共享銀行進行監管。
第十九條 業主欠繳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共有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業主大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欠費業主發出欠費繳納通知單,欠費繳納通知單應當寫明欠費金額、繳費期限、滯納金以及計算方法、繳費賬戶、繳費方法、相關後果等內容。
欠費業主經催繳後三十日內仍不繳納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業主大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業主對業主大會委託審計的報告有異議的,經物業管理區域佔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佔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聯名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異議後,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另行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聯名業主先行墊付。審計結果異議成立的,審計費用從業主共有資金中列支;審計結果異議不成立的,審計費用由聯名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物業因不可抗力或者拆遷改造等原因滅失的,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在物業滅失後十五日內依法進行結算。結算後的結餘資金按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計算進行分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結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額資金是指十萬元以上的業主共有資金。
(二)資料共享銀行是指已經與我市物業管理資訊平臺進行資料共享,並在物業管理資訊平臺公示名單內的銀行。
(三)賬戶開戶單位是指在資料共享銀行開戶的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
(四)公示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開張貼並同時在物業管理資訊平臺釋出,時間不少於十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