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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852119704223

    收到信用證後檢查和稽核的要點: (一).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 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 的: 1.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證由於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 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於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 受;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 撤消的; 2.應該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 3.信用證未生效; 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後才能生效”。 5.信用證密押不符; 6.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 7.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 8.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二).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 1.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後若干天內或見票後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 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貴司的要求. 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 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 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 由於我們無法掌 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 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 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證中的裝船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 中,應將裝船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 匯。 (三).檢查信用證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準確。 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其印就好的檔案上的名稱和地址內 容相一致.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確?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證 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確,將會給今後的 收匯帶來不便。 (四).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證規定裝期的運輸單據將構成不符點, 銀行有權不付款. *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幾點: 1.能否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並按期出運;如來證收到時裝期太近,無法按 期裝運,應及時與客戶聯絡修改。 2.實際裝期與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 3.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 出運,以後各期即告失效; (五).檢查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交單。 如來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 提單日期後若干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據不齊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 *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 1.信用證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 2.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21天; *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 1.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 2.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 3.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 4.申領出口許可證/FA產地證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5.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 6.船期安排情況。 7.到商會和/ 或領事館辦理認證或出具有關證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8.申領檢驗證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 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證等所需的時 間。 9.製造、整理、稽核信用證規定的檔案所需的時間。 10.單據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據送交銀行後經稽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 (六).檢查信用證內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證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麼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 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註明,並寫明是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 500號即<<跟單信用證統一 慣例解釋通則》,那麼,該電文是可以被當作有效信用證執行 (七).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證一般是透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保兌行通知給受益人的。這種方式的 信用證通知比較安全,因為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 則》的有關規定,通知行應對所通知的信用證的真實性負責; 如果不是這樣寄交的,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特別注意: 1.信用證是直接從海外寄給您單位的,那麼您單位應該小心查明它的來歷。 2.信用證是從本地某個地址寄出,要求您單位把貨運單據寄往海外,而您單位並不 瞭解他們指定的那家銀行。 對於上述情況,應該首先透過銀行調查核實。 (八).檢查信用證的金額、幣制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主要檢查內容有: 1.信用證金額是否正確。 2.信用證的金額應該與事先協商的相一致。 3.信用證中的單價與總值要準確,大小寫並用內容要一致。 4.如數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縮,那麼,信用證也應相應規定在支付金 額時允許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額前使用了“大約”一詞,其意思是允許金額有10%的伸縮。 6.檢查幣制是否正確。 如合同中規定的幣制是“英鎊”,而信用證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檢查信用證的數量是否與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注意以下幾點: 1.除非信用證規定數量不得有增減,那麼,在付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可以容許有5%的增減。 2.特別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貨物數量可以有5%增減的規定一般適用於大宗 貨物,對於以包裝單位或以個體為計算單位的貨物不 適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襯衫)由於數量單位是 “件”,實際交貨時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減。 (十).檢查價格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不同的價格條款涉及到具體的費用如運費、保險費由誰分擔。如:合同中規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據此價格條款有關的運費和保險費由買方即開證人承擔;如 果信用證中的價格條款沒有按合同的規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規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對此條款如不及時修改,那麼受益人將承擔有關的運費和保險費。 (十一).檢查貨物是否允許分批出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分批付運的。特別注意:如信用證中規定了每一批貨 物出運的確切時間,則必須按此照辦,如不能辦到,必須修改。 (十二).檢查貨物是否允許轉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轉運的。 (十三).檢查有關的費用條款。 主要內容有: 1.信用證中規定的有關費用如運費或檢驗費等應事先協商一致,否則,對 於額外的費用原則上不應承擔; 2.銀行費用如事先未商定,應以雙方共同承擔 (十四).檢查有關信用證是否受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 則》的約束.明確信用證受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約 束可以使我們在具體處理信用證業務中,對於信用證的有關規定有一個公認的解釋和理 解. 避免因對某一規定的不同理解產生的爭議. (十五).對某一問題有疑問,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詢,得到他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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