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釋義】 本條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一、本條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二是建設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的批准許可權;三是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批准許可權;四、其他建設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批准許可權。
二、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是指現狀的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批後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增設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國家控制建設用地增長,保護農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採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國和各地區,名稱不盡相同,但含義基本相似。有的稱為“土地規劃許可”,有的稱為“建築用地許可”,還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決定農用地能否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據: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透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分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的條件,向社會公告。農用地能否轉為建設用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即在建設用地區範圍內,可以轉為建設用地,否則將不得轉為建設用地。但是,本法又規定,國務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規劃的,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檔案修改規劃,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與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的,也可以先批准專案用地,後修改規劃。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包括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計劃,是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的依據,即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必須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指標範圍之內,不得超計劃批准農用地轉用。
3.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國家透過制定建設用地的供應政策,不但有利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防止大量佔用農用地,同時,還可以最佳化投資結構,防止重複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建設用地政策將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對國家明確禁止建設的專案,要禁止為其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供地,對國家鼓勵投資的建設專案,應當優先為其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供地。在國家對建設用地供應不足的條件下,優先保證國家急需的建設專案用地,使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對國家經濟起到調控的輔助作用。
三、建設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的批准許可權。修改《土地管理法》對建設用地的供地方式作了根本性的改變,即由以前的分散按專案供地改為實行統一開發、集中供地的方式。因此,今後除一些特別的建設專案,必須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之外選址、並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外,都應當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統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用地轉用實行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按此原則,下列建設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並且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之外需要單獨選址並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專案。由國務院和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專案,也包括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專案的用地。雖然經國務院批准但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之內建設的將按城市建設統一辦理農用地轉用。
2.按照基本建設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能源、機場、水利、礦山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之外單獨選址,辦理農用地轉用的。
3.建設專案同時需佔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建設目的要求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並按照建設專案的批准許可權應由國務院批准的。
四、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規定,其批准許可權為:
1.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建設用地統一開發的,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2.除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建設用地統一開發的,縣和縣級市所在城鎮建設用地統一開發的,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農民宅基地、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佔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批准。其農用地轉用的批准許可權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准許可權相一致。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批准,即每個城市每年需要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不必按照建設專案逐個申請辦理,而可以集中分次分批由縣、市人民政府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採用“批發”的辦法。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對建設專案的具體供地,即“零售”,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需要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這樣使市、縣人民政府在取得農用地轉用後可以更加註意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統籌安排各業的發展,調動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土地的積極性。市、縣人民政府應對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土地合理規劃,並公佈土地的合理用途,明確土地的供應方式,利用市場經濟的機制,發揮土地資產的作用。
五、其他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有:
1.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批准建設的專案,包括地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縣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專案。
2.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除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以外,又確需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之外建設並單獨選址的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3.鄉鎮公共設施等使用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之外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釋義】 本條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一、本條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二是建設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的批准許可權;三是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批准許可權;四、其他建設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批准許可權。
二、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是指現狀的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批後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增設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國家控制建設用地增長,保護農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採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國和各地區,名稱不盡相同,但含義基本相似。有的稱為“土地規劃許可”,有的稱為“建築用地許可”,還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決定農用地能否轉為建設用地的依據: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透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分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的條件,向社會公告。農用地能否轉為建設用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即在建設用地區範圍內,可以轉為建設用地,否則將不得轉為建設用地。但是,本法又規定,國務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規劃的,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檔案修改規劃,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與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的,也可以先批准專案用地,後修改規劃。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包括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計劃,是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的依據,即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必須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指標範圍之內,不得超計劃批准農用地轉用。
3.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國家透過制定建設用地的供應政策,不但有利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防止大量佔用農用地,同時,還可以最佳化投資結構,防止重複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建設用地政策將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對國家明確禁止建設的專案,要禁止為其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供地,對國家鼓勵投資的建設專案,應當優先為其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供地。在國家對建設用地供應不足的條件下,優先保證國家急需的建設專案用地,使建設用地供應政策對國家經濟起到調控的輔助作用。
三、建設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的批准許可權。修改《土地管理法》對建設用地的供地方式作了根本性的改變,即由以前的分散按專案供地改為實行統一開發、集中供地的方式。因此,今後除一些特別的建設專案,必須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之外選址、並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外,都應當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統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用地轉用實行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按此原則,下列建設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並且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之外需要單獨選址並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專案。由國務院和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專案,也包括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專案的用地。雖然經國務院批准但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之內建設的將按城市建設統一辦理農用地轉用。
2.按照基本建設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能源、機場、水利、礦山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之外單獨選址,辦理農用地轉用的。
3.建設專案同時需佔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建設目的要求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並按照建設專案的批准許可權應由國務院批准的。
四、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規定,其批准許可權為:
1.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建設用地統一開發的,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2.除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建設用地統一開發的,縣和縣級市所在城鎮建設用地統一開發的,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的農民宅基地、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佔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批准。其農用地轉用的批准許可權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准許可權相一致。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批准,即每個城市每年需要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不必按照建設專案逐個申請辦理,而可以集中分次分批由縣、市人民政府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採用“批發”的辦法。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對建設專案的具體供地,即“零售”,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需要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這樣使市、縣人民政府在取得農用地轉用後可以更加註意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統籌安排各業的發展,調動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土地的積極性。市、縣人民政府應對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土地合理規劃,並公佈土地的合理用途,明確土地的供應方式,利用市場經濟的機制,發揮土地資產的作用。
五、其他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有:
1.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批准建設的專案,包括地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縣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專案。
2.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除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以外,又確需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之外建設並單獨選址的專案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3.鄉鎮公共設施等使用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之外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