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專案名稱
特種裝置設計單位資格許可及設計檔案鑑定
二、設定依據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檔案,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用於製造。”
三、設計單位資格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特種裝置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註冊證件;
(二)有與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
(三)有與設計相適應的設計工作機構、場所、裝備和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並能有效運轉;
(五)有與設計範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範、標準,並能認真執行;
(六)有一定的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設計的能力,能夠保證設計產品的安全效能符合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基本要求。
學會、協會、諮詢性公司、社會中介機構、檢驗檢測機構,以及與設計、製造、安裝無關的單位不能申請設計資格。
設計單位的具體許可條件見相關的設計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四、實施機關
(一)下列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實施:
1.固定式壓力容器(A級);
2.移動式壓力容器(C級);
3.利用分析設計方法(SAD)設計的壓力容器。
(二)下列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
固定式壓力容器(D級)。
五、許可程式
特種裝置設計許可包括申請、受理、試設計、鑑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式:
(一)申請
需要取得設計許可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受理、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註冊證件影印件;
2.安全技術規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籤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試設計
對所申請的設計範圍沒有相應設計或者製造經歷的,應當進行試設計。試設計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範。
(四)約請鑑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攜帶經批准受理的申請資料,約請鑑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鑑定評審(鑑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佈)。
鑑定評審按照相應的規則進行,鑑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鑑定評審工作後,向許可實施機關出具鑑定評審報告。
(五)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裝置設計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專案,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特種裝置許可證辦公室(地址、電話、電子郵箱在相關網站上公佈)負責申請書的接受和許可證的發放。
具體的程式見設計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六、許可期限
(一)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
(二)鑑定評審機構在接到約請後5日內作出工作安排,在3個月內完成鑑定評審工作,並在鑑定評審工作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鑑定評審報告。
(三)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鑑定評審報告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准手續,並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申請書被批准受理後,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鑑定評審機構完成鑑定評審工作,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七、許可增項
獲證單位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專案、種類、類別、品種等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鑑定評審程式。
八、複查換證
設計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式和要求辦理複查換證。複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證單位如因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佈),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換髮許可證。
(二)獲證單位在按照規定辦理複查申請後,由於單位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已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十、設計檔案的鑑定程式和要求
設計檔案鑑定由國家質檢總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或者社團組織進行,具體承擔機構及其承擔的範圍由國家質檢總局公佈。
設計檔案鑑定包括申請、審查鑑定、出具鑑定報告等程式:
特種裝置設計單位填寫設計檔案鑑定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佈),並攜帶以下設計檔案,向設計檔案鑑定機構提出設計檔案鑑定申請:
1.設計圖紙;
2.設計說明書;
3.設計計算書;
4.產品安裝、使用、維修說明書;
5.安全技術規範需要的其他資料。
需要送交的設計檔案詳見相應的設計檔案鑑定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設計資料不便於寄送的,設計單位可以申請設計檔案鑑定機構到生產場所進行設計檔案鑑定。
(二)審查鑑定
設計檔案鑑定機構應當按照設計檔案鑑定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組織對設計檔案進行審查鑑定,比較簡單的設計檔案應當在15個工作日完成,比較複雜的設計檔案一般不應當超過30個工作日。
(三)出具鑑定報告
經審查鑑定符合要求的設計檔案,設計檔案鑑定機構在總圖等相關檔案上蓋注設計檔案鑑定專用章,並出具設計檔案鑑定報告,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書面給予說明。
(四)變更
設計檔案需變動影響安全效能的主要結構、主要部件的,應當重新辦理鑑定手續。因原設計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需要更改設計檔案上的設計單位名稱,設計單位可以憑名稱變更證明向鑑定機構申請變更。
具體程式見相關的設計檔案鑑定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十一、收費依據
一、許可專案名稱
特種裝置設計單位資格許可及設計檔案鑑定
二、設定依據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檔案,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用於製造。”
三、設計單位資格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特種裝置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註冊證件;
(二)有與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
(三)有與設計相適應的設計工作機構、場所、裝備和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並能有效運轉;
(五)有與設計範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範、標準,並能認真執行;
(六)有一定的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設計的能力,能夠保證設計產品的安全效能符合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的基本要求。
學會、協會、諮詢性公司、社會中介機構、檢驗檢測機構,以及與設計、製造、安裝無關的單位不能申請設計資格。
設計單位的具體許可條件見相關的設計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四、實施機關
(一)下列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實施:
1.固定式壓力容器(A級);
2.移動式壓力容器(C級);
3.利用分析設計方法(SAD)設計的壓力容器。
(二)下列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
固定式壓力容器(D級)。
五、許可程式
特種裝置設計許可包括申請、受理、試設計、鑑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式:
(一)申請
需要取得設計許可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受理、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註冊證件影印件;
2.安全技術規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籤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試設計
對所申請的設計範圍沒有相應設計或者製造經歷的,應當進行試設計。試設計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範。
(四)約請鑑定評審機構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攜帶經批准受理的申請資料,約請鑑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鑑定評審(鑑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相關網站上公佈)。
鑑定評審按照相應的規則進行,鑑定評審機構在完成現場實地鑑定評審工作後,向許可實施機關出具鑑定評審報告。
(五)審批、發證
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裝置設計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審批的許可專案,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特種裝置許可證辦公室(地址、電話、電子郵箱在相關網站上公佈)負責申請書的接受和許可證的發放。
具體的程式見設計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六、許可期限
(一)許可實施機關接到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工作。
(二)鑑定評審機構在接到約請後5日內作出工作安排,在3個月內完成鑑定評審工作,並在鑑定評審工作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鑑定評審報告。
(三)許可實施機關在接到鑑定評審報告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准手續,並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許可證。
(四)申請書被批准受理後,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鑑定評審機構完成鑑定評審工作,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
七、許可增項
獲證單位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專案、種類、類別、品種等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手續,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鑑定評審程式。
八、複查換證
設計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式和要求辦理複查換證。複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
九、變更與延續
(一)獲證單位如因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化,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佈),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發證機關換髮許可證。
(二)獲證單位在按照規定辦理複查申請後,由於單位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已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30日前辦理延續手續,但延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十、設計檔案的鑑定程式和要求
設計檔案鑑定由國家質檢總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或者社團組織進行,具體承擔機構及其承擔的範圍由國家質檢總局公佈。
設計檔案鑑定包括申請、審查鑑定、出具鑑定報告等程式:
(一)申請
特種裝置設計單位填寫設計檔案鑑定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佈),並攜帶以下設計檔案,向設計檔案鑑定機構提出設計檔案鑑定申請:
1.設計圖紙;
2.設計說明書;
3.設計計算書;
4.產品安裝、使用、維修說明書;
5.安全技術規範需要的其他資料。
需要送交的設計檔案詳見相應的設計檔案鑑定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設計資料不便於寄送的,設計單位可以申請設計檔案鑑定機構到生產場所進行設計檔案鑑定。
(二)審查鑑定
設計檔案鑑定機構應當按照設計檔案鑑定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組織對設計檔案進行審查鑑定,比較簡單的設計檔案應當在15個工作日完成,比較複雜的設計檔案一般不應當超過30個工作日。
(三)出具鑑定報告
經審查鑑定符合要求的設計檔案,設計檔案鑑定機構在總圖等相關檔案上蓋注設計檔案鑑定專用章,並出具設計檔案鑑定報告,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書面給予說明。
(四)變更
設計檔案需變動影響安全效能的主要結構、主要部件的,應當重新辦理鑑定手續。因原設計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需要更改設計檔案上的設計單位名稱,設計單位可以憑名稱變更證明向鑑定機構申請變更。
具體程式見相關的設計檔案鑑定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
十一、收費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