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氏家法三十三條
第一條裡立主事一人,副事兩人,管理內外諸事。內則敦睦九族,協和上下,約束弟侄,日出從事;照管老少應需之資,男女婚嫁之給;三時茶飯,節朔聚飲,如何布辦。紐配諸莊費用多寡,一依下項規則施行。此三人不拘長少,但擇謹慎才能之人任之,倘有年衰乞替,即擇賢替之,仍不論長少。
第二條立庫司二人作一家之綱領,為眾人之表率,握賞罰之二柄,主公私之兩途。懲勸上下,勾當莊宅,掌一戶版籍條稅糧及諸莊書契等。應每年送納王租公門費用,發給男女衣妝,考較諸莊課績,分使弟侄依下項規則施行。此二人也不以長幼拘,但擇公千剛毅之人,仍兼主莊之事。
第三條諸莊各立一人為首,一人為副,量其田地廣狹以次安排。弟侄各令首副約束,共同經營。仍不得父子同處,遠嫌疑也。凡出入歸省須候莊首指揮,給限期。自年四十以下歸家限一日,外赴須同例。執作農役,出入市肆買賣使錢須具帳目回赴庫司處算明,稍不遵命便加責懲。其或供應公私之外,田產添修倉廩充實者,莊首副衣妝上次第加賞。其怠惰以致敗閩者則剝落衣妝重加懲治。應每年收到谷斛至歲晚須個各莊帳目歸家,以待考對,並出庫司檢點。
第四條關弟侄十人名曰宅庫,付掌事手下共同勾當。一人主酒條醋條曲條櫱等。二人支倉條碓,交領諸莊供應谷斛並監管工人逐日舂米糧輪流上簿,掌事監之。二人支園條圃條牛條馬條豬條羊等事,輪日抽僱工人鋤佃蔬菜以充日用。一人支晨昏關鎖門戶早晚俟候弟侄出入勾當。四人管束近家四原田土,監收禾條谷條桑條拓條柴薪,以充日用,共酌量優劣一依主莊者次第施行。
第五條立勘司一人掌勘男女婚姻之事,並排定男女第行。置長生簿一本,逐年先抄每月大小節氣轉建於簿頭,候諸房誕充男女令書時申報,則當司隨時上簿至排定第行。男為—)行,女為一行。不以利條條侄條姑條叔,但依所生先後排定貴在簡要。自一至十週而復始。男年十八以上則與佔勘新婦,稍有吉宜付主事依則施行求問。至二十以上成納,皆只一室,不得置畜僕隸。女則候他家求問,也屬勘司著當。此一人須擇諳會陰陽者用之。
第六條丈夫除令出勾當外,並付管事手下管束。逐日隨管事吩咐去執作農役等,稍有不遵者,具名請家長處分科斷。
第七條弟侄除命出執作外,凡晨昏定省事,須具巾帶衫裳,稍有乖儀當行科斷。
第八條立書堂一所於東佳莊,弟侄子姓有賦性聰敏者,令修學。稍有學成應舉者,除現置書籍外,須令添置。於書生中立一人掌書籍,出入須令照管,不得遺失。
第九條一;立書屋一所於住宅之西,訓教童蒙;每年正月擇吉日起館,至冬月解散。童子年七歲令入學,至十五歲出學。有能者令入東佳。逐年於書堂內次第抽二人歸訓,一人為先生,一人為副。其紙筆墨硯並出宅庫管事收買應付。
第十條先祖道院一所,修道之子祀之。或有繼者眾遵之。令旦夕焚修。上以祝聖壽,下以保家門。應有齋醮事須差請者。
第十一條先祖筮法一所,歷代祀之。凡有起造屋宇,埋葬祈禱等事,悉委之從俗可也。
第十二條命二人學醫,以備老少疾病。須擇請識藥性方術者。藥材之資取給主事之人。
第十三條廚內令新婦八人掌庖炊之事。二人修羹菜,四人炊飯,二人支湯水及排布堂內諸事。此不限日月迎娶新婦則以次替之。
第十四條每日三時茶飯,丈夫於外庭坐,作兩次。自年四十以下至十五歲者作先座,取其出赴勾當故在前也。自年四十以上至家長同坐後次,以其閒緩故在後也。並令新冠後生二人排布祗候茶湯等事。婦人則在後堂坐,長幼亦作兩次,並出廚中新婦祗候茶湯等。其鹽醬蔬菜腥鮮出正副掌事取給酌當。
第十五條節序眷屬會飲於大廳同坐。掌事至時命後生二十人排布祗候。先次學生童子一座,次未束髮女孩一座,已束髮績女孩一座,次婆母新婦一座,丈夫一座。至費和物資惟冬至條歲節條清明掌事分派諸莊供應。餘節出逢宅庫,隨其所有,佈置許令周全者。
第十六條非節序丈夫出外勾當者五夜一會,酒一磁甌,所以勞其勤也。尊長取便,仍令支酒人掌別釀好酒,好俟老上取給。
第十七條諸房令掌事每月各給油一斤,茶鹽等以備老疾取便。須周全。
第十八條會賓客,凡嫁娶令掌事紐配諸莊供應布辦,其餘吉凶筵席官員遠客迎送之禮並出自宅庫司,令如法周全。仍逐月抽書生一人歸支客o。
第十九條新婦歸寧者三年之內春秋兩度發遣,限一十五日回。三年外者至歲節一例發遣,限二十日回。在掌事者指揮,饋送之禮臨時酌當。
第二十條男女婚嫁之禮,凡儀用釵子一對,緋綠彩二段,響儀錢五貫,色絹五匹,彩絹一束,酒肉臨時酌當。迎娶者花粉匣條繡履條箱籠等各一付,巾帶錢一貫,並出管事。紐配女則銀十兩隨意打造物件,市買錢三貫,出庫司分派諸莊供應。
第二十一條男女冠笄之,男事則年十五裹頭各給巾帶一付,女則年十四合頭髻,各給釵子一雙,並出庫司紐計。
第二十二條養蠶事,若不節制,則慮多寡不均。今立都蠶院一所,每年春首每莊抽後生丈夫一人歸事桑拓,中擇長者一人為首,管轄修理蠶飼等事,婆母自年四十五以上至五十八者名曰蠶婆。四十五以下者曰蠶婦。于都蠶院內每蠶婆各給房一間,蠶婦二人同看。桑拓仰蠶首紐配,諸莊應付。成繭後同共抽取卻令蠶院首將絲綿等均平給付之以見成功。其有得繭多者,除給付外別賞之,所以相激勸也。其蠶種仰都蠶院首留下,候至春首每蠶婆給二兩,女孩各令於蠶母房內同看,桑拓仰都蠶院均給平者。
第二十三條每年織造帛絹,仰庫司分派諸莊絲綿歸與婦女織。造。新婦自年四十八以下另織二匹條帛一匹。女孩一匹。婆嫂四十八以上者免。
第二十四條屍,丈夫衣妝,三月中給春衣,每人各給付絲一十兩。夏各給麻葛衫一領。秋給寒衣,自年四十以上及尊長各給絹一定條綿五兩,四十以下各給絲一十兩,綿五兩。冬各給頭巾一頂,並出庫司分派者。每年給麻鞋,冬至條歲節條清明三時各給一雙。
第二十五條婦人脂槍針花等事每冬至\歲節條清明仰庫司專人收買給
第二十六條婦女染帛每年各與染一段,任意染色,錢出庫司分派諸莊應付,專擇一人勾當。
第二十七條草蓆每年冬庫司分派諸莊每房各給一付
第二十八條立刑杖廳一所,凡弟侄有過必加刑責,等差列後。
第二十九條諸誤過失酗飲而不幹人者雖書雲:“有過無大”,倘既不加責,無以懲勸,此等各笞五十。
第三十條恃酒幹人,及無禮妄觸犯人者各決杖五十。
第三十一條不遵家法,不從家長令,妄作是非,農諸賭博鬥爭傷損者,各決杖一十五下,剝落衣裝歸役一年,改則復之。
第三十二條妄使莊司錢穀入於市肆,淫於酒色行止耽濫,勾當敗缺者,各決杖二十,剝落衣裝歸役一年,改則復之。
第三十三條大唐大順元年庚戍七世長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右散騎常侍守江州長史兼御史大夫賜紫金魚袋崇立。
陳氏家法三十三條
第一條裡立主事一人,副事兩人,管理內外諸事。內則敦睦九族,協和上下,約束弟侄,日出從事;照管老少應需之資,男女婚嫁之給;三時茶飯,節朔聚飲,如何布辦。紐配諸莊費用多寡,一依下項規則施行。此三人不拘長少,但擇謹慎才能之人任之,倘有年衰乞替,即擇賢替之,仍不論長少。
第二條立庫司二人作一家之綱領,為眾人之表率,握賞罰之二柄,主公私之兩途。懲勸上下,勾當莊宅,掌一戶版籍條稅糧及諸莊書契等。應每年送納王租公門費用,發給男女衣妝,考較諸莊課績,分使弟侄依下項規則施行。此二人也不以長幼拘,但擇公千剛毅之人,仍兼主莊之事。
第三條諸莊各立一人為首,一人為副,量其田地廣狹以次安排。弟侄各令首副約束,共同經營。仍不得父子同處,遠嫌疑也。凡出入歸省須候莊首指揮,給限期。自年四十以下歸家限一日,外赴須同例。執作農役,出入市肆買賣使錢須具帳目回赴庫司處算明,稍不遵命便加責懲。其或供應公私之外,田產添修倉廩充實者,莊首副衣妝上次第加賞。其怠惰以致敗閩者則剝落衣妝重加懲治。應每年收到谷斛至歲晚須個各莊帳目歸家,以待考對,並出庫司檢點。
第四條關弟侄十人名曰宅庫,付掌事手下共同勾當。一人主酒條醋條曲條櫱等。二人支倉條碓,交領諸莊供應谷斛並監管工人逐日舂米糧輪流上簿,掌事監之。二人支園條圃條牛條馬條豬條羊等事,輪日抽僱工人鋤佃蔬菜以充日用。一人支晨昏關鎖門戶早晚俟候弟侄出入勾當。四人管束近家四原田土,監收禾條谷條桑條拓條柴薪,以充日用,共酌量優劣一依主莊者次第施行。
第五條立勘司一人掌勘男女婚姻之事,並排定男女第行。置長生簿一本,逐年先抄每月大小節氣轉建於簿頭,候諸房誕充男女令書時申報,則當司隨時上簿至排定第行。男為—)行,女為一行。不以利條條侄條姑條叔,但依所生先後排定貴在簡要。自一至十週而復始。男年十八以上則與佔勘新婦,稍有吉宜付主事依則施行求問。至二十以上成納,皆只一室,不得置畜僕隸。女則候他家求問,也屬勘司著當。此一人須擇諳會陰陽者用之。
第六條丈夫除令出勾當外,並付管事手下管束。逐日隨管事吩咐去執作農役等,稍有不遵者,具名請家長處分科斷。
第七條弟侄除命出執作外,凡晨昏定省事,須具巾帶衫裳,稍有乖儀當行科斷。
第八條立書堂一所於東佳莊,弟侄子姓有賦性聰敏者,令修學。稍有學成應舉者,除現置書籍外,須令添置。於書生中立一人掌書籍,出入須令照管,不得遺失。
第九條一;立書屋一所於住宅之西,訓教童蒙;每年正月擇吉日起館,至冬月解散。童子年七歲令入學,至十五歲出學。有能者令入東佳。逐年於書堂內次第抽二人歸訓,一人為先生,一人為副。其紙筆墨硯並出宅庫管事收買應付。
第十條先祖道院一所,修道之子祀之。或有繼者眾遵之。令旦夕焚修。上以祝聖壽,下以保家門。應有齋醮事須差請者。
第十一條先祖筮法一所,歷代祀之。凡有起造屋宇,埋葬祈禱等事,悉委之從俗可也。
第十二條命二人學醫,以備老少疾病。須擇請識藥性方術者。藥材之資取給主事之人。
第十三條廚內令新婦八人掌庖炊之事。二人修羹菜,四人炊飯,二人支湯水及排布堂內諸事。此不限日月迎娶新婦則以次替之。
第十四條每日三時茶飯,丈夫於外庭坐,作兩次。自年四十以下至十五歲者作先座,取其出赴勾當故在前也。自年四十以上至家長同坐後次,以其閒緩故在後也。並令新冠後生二人排布祗候茶湯等事。婦人則在後堂坐,長幼亦作兩次,並出廚中新婦祗候茶湯等。其鹽醬蔬菜腥鮮出正副掌事取給酌當。
第十五條節序眷屬會飲於大廳同坐。掌事至時命後生二十人排布祗候。先次學生童子一座,次未束髮女孩一座,已束髮績女孩一座,次婆母新婦一座,丈夫一座。至費和物資惟冬至條歲節條清明掌事分派諸莊供應。餘節出逢宅庫,隨其所有,佈置許令周全者。
第十六條非節序丈夫出外勾當者五夜一會,酒一磁甌,所以勞其勤也。尊長取便,仍令支酒人掌別釀好酒,好俟老上取給。
第十七條諸房令掌事每月各給油一斤,茶鹽等以備老疾取便。須周全。
第十八條會賓客,凡嫁娶令掌事紐配諸莊供應布辦,其餘吉凶筵席官員遠客迎送之禮並出自宅庫司,令如法周全。仍逐月抽書生一人歸支客o。
第十九條新婦歸寧者三年之內春秋兩度發遣,限一十五日回。三年外者至歲節一例發遣,限二十日回。在掌事者指揮,饋送之禮臨時酌當。
第二十條男女婚嫁之禮,凡儀用釵子一對,緋綠彩二段,響儀錢五貫,色絹五匹,彩絹一束,酒肉臨時酌當。迎娶者花粉匣條繡履條箱籠等各一付,巾帶錢一貫,並出管事。紐配女則銀十兩隨意打造物件,市買錢三貫,出庫司分派諸莊供應。
第二十一條男女冠笄之,男事則年十五裹頭各給巾帶一付,女則年十四合頭髻,各給釵子一雙,並出庫司紐計。
第二十二條養蠶事,若不節制,則慮多寡不均。今立都蠶院一所,每年春首每莊抽後生丈夫一人歸事桑拓,中擇長者一人為首,管轄修理蠶飼等事,婆母自年四十五以上至五十八者名曰蠶婆。四十五以下者曰蠶婦。于都蠶院內每蠶婆各給房一間,蠶婦二人同看。桑拓仰蠶首紐配,諸莊應付。成繭後同共抽取卻令蠶院首將絲綿等均平給付之以見成功。其有得繭多者,除給付外別賞之,所以相激勸也。其蠶種仰都蠶院首留下,候至春首每蠶婆給二兩,女孩各令於蠶母房內同看,桑拓仰都蠶院均給平者。
第二十三條每年織造帛絹,仰庫司分派諸莊絲綿歸與婦女織。造。新婦自年四十八以下另織二匹條帛一匹。女孩一匹。婆嫂四十八以上者免。
第二十四條屍,丈夫衣妝,三月中給春衣,每人各給付絲一十兩。夏各給麻葛衫一領。秋給寒衣,自年四十以上及尊長各給絹一定條綿五兩,四十以下各給絲一十兩,綿五兩。冬各給頭巾一頂,並出庫司分派者。每年給麻鞋,冬至條歲節條清明三時各給一雙。
第二十五條婦人脂槍針花等事每冬至\歲節條清明仰庫司專人收買給
第二十六條婦女染帛每年各與染一段,任意染色,錢出庫司分派諸莊應付,專擇一人勾當。
第二十七條草蓆每年冬庫司分派諸莊每房各給一付
第二十八條立刑杖廳一所,凡弟侄有過必加刑責,等差列後。
第二十九條諸誤過失酗飲而不幹人者雖書雲:“有過無大”,倘既不加責,無以懲勸,此等各笞五十。
第三十條恃酒幹人,及無禮妄觸犯人者各決杖五十。
第三十一條不遵家法,不從家長令,妄作是非,農諸賭博鬥爭傷損者,各決杖一十五下,剝落衣裝歸役一年,改則復之。
第三十二條妄使莊司錢穀入於市肆,淫於酒色行止耽濫,勾當敗缺者,各決杖二十,剝落衣裝歸役一年,改則復之。
第三十三條大唐大順元年庚戍七世長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右散騎常侍守江州長史兼御史大夫賜紫金魚袋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