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對網際網路人身險可售產品範圍做出了調整,除護理險外的健康險,以及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壽險和年金險明確納入範圍。此外,提高了銷售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壽險和年金險的保險機構門檻,要求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
《徵求意見稿》共三大方面20條,對公司資質、產品管理、監管方式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滿足5個條件才能經營網際網路人身險業務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經營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五個條件:
一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
二是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三是人身保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於100%,財產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回溯未出現不利進展;
四是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五是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保險機構應具備的業務系統、財務系統、線上運營能力以及服務標準。
其中:
要求保險公司設立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專用賬戶,對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實行獨立核算;
要求保險公司保障每日無間斷線上服務,消費者諮詢或服務請求接通率不低於90%;
明確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線上申請退保,應在1日核心定並通知申請人,如遇複雜情形,可將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
此外,《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委託專業中介機構代銷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的,應審慎篩選合作方,並進行嚴格管理。
申請審批或備案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專屬產品的6個條件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經營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應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專屬產品。
專屬產品範圍限於:
● 意外險
● 健康險(除護理險)
● 定期壽險
● 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
● 獲得中國銀保監會同意開展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專屬產品,應符合六個條件:
一是產品名稱包含“網際網路專屬”字樣,透過網際網路渠道銷售和經營;
二是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預定費用率不得高於35%,一年期以上專屬產品不得設定直接佣金和間接佣金,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25%;
三是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每期繳費金額應為一致;
四是產品設計應做到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不得透過退保費用、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五是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最低現金價值計算,應當採用未滿期保費的計算方法。
其計算公式為:最低現金價值=實收保費×(1-m/n),其中, m為已生效天數,n為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六是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年期以上年金險銷售門檻提高
《徵求意見稿》強調,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專屬產品,需在償付能力、風險評級、公司治理評級等方面符合相應條件。
具體來看:
一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
二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
三是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
四是上年度未因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和回溯受到行政處罰;
五是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
此外,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網際網路專屬產品,除符合前述基本條件,還需在經營區域內設立省級分公司,或與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機構合作經營,確保銷售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應建立健全產品回溯機制。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對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承擔直接責任,包括:
● 在產品開發時恪守精算職責,科學審慎定價;
● 在回溯工作中確保所用資料全面真實,計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時有效。
同時,為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調整空間,《徵求意見稿》對已經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給予了過渡期。
保險公司應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充分評估、提前預案的前提下完成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整改,並於2022年1月1日前符合《徵求意見稿》各項要求。
1月6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對網際網路人身險可售產品範圍做出了調整,除護理險外的健康險,以及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壽險和年金險明確納入範圍。此外,提高了銷售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壽險和年金險的保險機構門檻,要求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
《徵求意見稿》共三大方面20條,對公司資質、產品管理、監管方式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滿足5個條件才能經營網際網路人身險業務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經營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五個條件:
一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
二是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三是人身保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於100%,財產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回溯未出現不利進展;
四是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五是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保險機構應具備的業務系統、財務系統、線上運營能力以及服務標準。
其中:
要求保險公司設立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專用賬戶,對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實行獨立核算;
要求保險公司保障每日無間斷線上服務,消費者諮詢或服務請求接通率不低於90%;
明確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線上申請退保,應在1日核心定並通知申請人,如遇複雜情形,可將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
此外,《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委託專業中介機構代銷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的,應審慎篩選合作方,並進行嚴格管理。
申請審批或備案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專屬產品的6個條件
《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經營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應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專屬產品。
專屬產品範圍限於:
● 意外險
● 健康險(除護理險)
● 定期壽險
● 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
● 獲得中國銀保監會同意開展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網際網路人身保險專屬產品,應符合六個條件:
一是產品名稱包含“網際網路專屬”字樣,透過網際網路渠道銷售和經營;
二是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預定費用率不得高於35%,一年期以上專屬產品不得設定直接佣金和間接佣金,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25%;
三是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每期繳費金額應為一致;
四是產品設計應做到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不得透過退保費用、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五是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最低現金價值計算,應當採用未滿期保費的計算方法。
其計算公式為:最低現金價值=實收保費×(1-m/n),其中, m為已生效天數,n為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六是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年期以上年金險銷售門檻提高
《徵求意見稿》強調,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專屬產品,需在償付能力、風險評級、公司治理評級等方面符合相應條件。
具體來看:
一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
二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
三是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
四是上年度未因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和回溯受到行政處罰;
五是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
六是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網際網路專屬產品,除符合前述基本條件,還需在經營區域內設立省級分公司,或與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機構合作經營,確保銷售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應建立健全產品回溯機制。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對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承擔直接責任,包括:
● 在產品開發時恪守精算職責,科學審慎定價;
● 在回溯工作中確保所用資料全面真實,計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時有效。
同時,為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調整空間,《徵求意見稿》對已經開展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給予了過渡期。
保險公司應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充分評估、提前預案的前提下完成網際網路人身保險業務整改,並於2022年1月1日前符合《徵求意見稿》各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