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田制
王田制是封建王朝時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制度,取法於《詩經》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真正得名是在王莽的一道詔書中。
西漢末期王莽掌權後,根據古書上記載的井田制度,於公元九年頒佈了一道著名的詔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御魑魅。
這道詔令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全國土地改稱王田,即廢除土地私有制,實行土地國有制,私人不得買賣;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畝;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過九百畝者,須將多出部分分給宗族鄰里;原來沒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將奴婢改稱私屬,不得買賣。詔令還規定,如果有人敢於攻擊井田制度,煽動人破壞法令,則將其流放至邊境地區。
但是在朝野一片反對聲中,王莽不得不在公元11年,即詔令釋出後的第三年,宣佈取消王田、私屬制度: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王田制,是王莽針對西漢以來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兩大社會問題提出來的解決辦法。從主觀上,王莽看到了農民失去土地是由於日益嚴重的土地兼併,而土地兼併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土地買賣。
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經出現六七百年的漢末,要廢除土地私有,實行土地國有,實在是不切實際的空想。他的一位叫區博的大臣就直接面諫他說:“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雖堯舜復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實行。”因此不幾年,就因為遭到豪強大地主們的反對而廢止了。
雖然王莽的“王田制”試圖恢復“井田制”失敗了,但是,“王田”的名號卻被後世帝王所沿用,於是有了天下百姓皆為皇帝子民的說法。
(2)屯田制
①屯田制目的:屯田制主要是為了戍邊和保證軍需。不少朝代都實行過,如西漢、東漢、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實行過。東漢末年,軍閥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在這種情況下,曹操推行屯田。後來,魏、蜀、吳也都實行屯田。
②屯田制特點: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國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含有兵農合一成分
軍屯:由士兵屯墾。
民屯則招募流亡農民進行屯墾。
屯田農民要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政府設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別不同情況按比例向官府交納收穫物,但他們不再負擔兵役。
④屯田制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農民,有利於穩定了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證了軍糧供應,為統一北方提供了物質條件。
(3)佔田制
佔田制是西晉頒佈的土地、賦稅制度。從佔田制的內容看,它是一種既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的一種土地制度。
佔田制並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將地主的田地授與農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壞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佔墾荒地,佔田制中對於官僚士族佔田、蔭客、蔭親屬等特權的規定,其主要精神不在於對官僚士族的特權加以限制,而在於確認和保護他們已佔到大量土地和戶口的既成事實,是戰國、秦漢以來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名田制是以商鞅變法之後的秦漢時期以軍功爵製為基礎的、在地廣人稀的條件下制定的有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隨著爵制的輕濫,人口的增加和墾田擴充套件的趨緩,名田制開始面臨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併。當名田制的田宅標準越來越脫離現實,又不能根據形勢而變革時,佔田過限的違法土地兼併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到了漢代,出現“限制田畝”政策;名田制對魏晉以後的土地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①佔田制內容
a、戶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戶的,納半數。邊郡民戶的戶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b、農民的佔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佔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佔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穀八升。不管田地是否佔足,均按此定額徵收。
c、士族地主佔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所蔭之人不需向國家賦稅):一品官有權佔田五十頃(一頃為一百畝),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佔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和蔭客:食客部分,六品以上可以蔭庇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御前護衛可蔭一人。至於佃客,一二品可蔭庇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九品一戶。
②佔田制影響
與曹魏時期的自耕農相比較,晉朝戶調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實際上還不止於此。因為曹魏的田租是校畝計徵,佔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徵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佔足規定的課田數額,都必須按法定的課田數交租。
a、佔田無年齡之分,課田有年齡、性別的區別,佔田數又高於課田數,這些規定可以鼓勵人們去佔田墾荒,有利於擴大耕地面積。《晉書·食貨志》雲:“是時天下無事,賦稅均平,人鹹安其業而樂其事。”這雖有誇大之處,但多少反映出佔用制實行後,太康年間的繁榮情況。
b、由於官吏自身及被蔭庇者皆不需向國家賦稅,朝廷收入減少。最後由一般齊民編戶負擔賦稅,這使得本身負擔不輕的農民紛紛投靠在大地主名下。久之世族掌握了經濟特權,與朝廷分庭抗禮,最後朝廷採取檢括戶籍的方式壓抑世族蔭客數。這個現象一直持續到南北朝。
(4)均田制
①均田制實行:均田制始於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鑑、吸取,其影響深遠。
a、目的: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
b、前提:政府掌握大量的無主荒地。社會上存在大量無主荒地和勞動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給農民,實行這種制度不觸及貴族地主利益,農民對國家承擔租賦徭役,貴族地主無此負擔。
②均田制內容:
a、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給農民一定數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應受田——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買賣——對土地兼併有所限制。
c、官吏得給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農民對封建國家的租、調、役負擔——貴族、地主卻無此負擔。
政府規定,一夫一婦要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納調帛一匹,產麻的地方納布一匹(不交帛)。此外,農民還要向政府承擔一定的徭役雜調。
e、作用: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均田制是中國古代一項比較完備的封建土地制度。
(1)王田制
王田制是封建王朝時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制度,取法於《詩經》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真正得名是在王莽的一道詔書中。
西漢末期王莽掌權後,根據古書上記載的井田制度,於公元九年頒佈了一道著名的詔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御魑魅。
這道詔令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全國土地改稱王田,即廢除土地私有制,實行土地國有制,私人不得買賣;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畝;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過九百畝者,須將多出部分分給宗族鄰里;原來沒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將奴婢改稱私屬,不得買賣。詔令還規定,如果有人敢於攻擊井田制度,煽動人破壞法令,則將其流放至邊境地區。
但是在朝野一片反對聲中,王莽不得不在公元11年,即詔令釋出後的第三年,宣佈取消王田、私屬制度: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王田制,是王莽針對西漢以來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兩大社會問題提出來的解決辦法。從主觀上,王莽看到了農民失去土地是由於日益嚴重的土地兼併,而土地兼併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土地買賣。
然而,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經出現六七百年的漢末,要廢除土地私有,實行土地國有,實在是不切實際的空想。他的一位叫區博的大臣就直接面諫他說:“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雖堯舜復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實行。”因此不幾年,就因為遭到豪強大地主們的反對而廢止了。
雖然王莽的“王田制”試圖恢復“井田制”失敗了,但是,“王田”的名號卻被後世帝王所沿用,於是有了天下百姓皆為皇帝子民的說法。
(2)屯田制
①屯田制目的:屯田制主要是為了戍邊和保證軍需。不少朝代都實行過,如西漢、東漢、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實行過。東漢末年,軍閥混戰,農民背井離鄉,土地荒蕪,在這種情況下,曹操推行屯田。後來,魏、蜀、吳也都實行屯田。
②屯田制特點: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國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含有兵農合一成分
軍屯:由士兵屯墾。
民屯則招募流亡農民進行屯墾。
屯田農民要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政府設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別不同情況按比例向官府交納收穫物,但他們不再負擔兵役。
④屯田制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農民,有利於穩定了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證了軍糧供應,為統一北方提供了物質條件。
(3)佔田制
佔田制是西晉頒佈的土地、賦稅制度。從佔田制的內容看,它是一種既保證政府收入,又保護士族特權的一種土地制度。
佔田制並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將地主的田地授與農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壞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佔墾荒地,佔田制中對於官僚士族佔田、蔭客、蔭親屬等特權的規定,其主要精神不在於對官僚士族的特權加以限制,而在於確認和保護他們已佔到大量土地和戶口的既成事實,是戰國、秦漢以來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名田制是以商鞅變法之後的秦漢時期以軍功爵製為基礎的、在地廣人稀的條件下制定的有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隨著爵制的輕濫,人口的增加和墾田擴充套件的趨緩,名田制開始面臨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併。當名田制的田宅標準越來越脫離現實,又不能根據形勢而變革時,佔田過限的違法土地兼併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到了漢代,出現“限制田畝”政策;名田制對魏晉以後的土地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①佔田制內容
a、戶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戶的,納半數。邊郡民戶的戶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b、農民的佔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佔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佔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稅,這叫課田。每畝課田穀八升。不管田地是否佔足,均按此定額徵收。
c、士族地主佔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所蔭之人不需向國家賦稅):一品官有權佔田五十頃(一頃為一百畝),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佔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和蔭客:食客部分,六品以上可以蔭庇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御前護衛可蔭一人。至於佃客,一二品可蔭庇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九品一戶。
②佔田制影響
與曹魏時期的自耕農相比較,晉朝戶調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實際上還不止於此。因為曹魏的田租是校畝計徵,佔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徵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佔足規定的課田數額,都必須按法定的課田數交租。
a、佔田無年齡之分,課田有年齡、性別的區別,佔田數又高於課田數,這些規定可以鼓勵人們去佔田墾荒,有利於擴大耕地面積。《晉書·食貨志》雲:“是時天下無事,賦稅均平,人鹹安其業而樂其事。”這雖有誇大之處,但多少反映出佔用制實行後,太康年間的繁榮情況。
b、由於官吏自身及被蔭庇者皆不需向國家賦稅,朝廷收入減少。最後由一般齊民編戶負擔賦稅,這使得本身負擔不輕的農民紛紛投靠在大地主名下。久之世族掌握了經濟特權,與朝廷分庭抗禮,最後朝廷採取檢括戶籍的方式壓抑世族蔭客數。這個現象一直持續到南北朝。
(4)均田制
①均田制實行:均田制始於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鑑、吸取,其影響深遠。
a、目的: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
b、前提:政府掌握大量的無主荒地。社會上存在大量無主荒地和勞動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給農民,實行這種制度不觸及貴族地主利益,農民對國家承擔租賦徭役,貴族地主無此負擔。
②均田制內容:
a、國家將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給農民一定數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應受田——有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買賣——對土地兼併有所限制。
c、官吏得給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農民對封建國家的租、調、役負擔——貴族、地主卻無此負擔。
政府規定,一夫一婦要向國家納租粟二石,納調帛一匹,產麻的地方納布一匹(不交帛)。此外,農民還要向政府承擔一定的徭役雜調。
e、作用:授田時,既不觸動地主的土地,又能使農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和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保證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促進了北方少數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均田制是中國古代一項比較完備的封建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