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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居然還重名

    禁區內守方球員犯規應是應該判罰點球的,情節嚴重還會得到黃牌或者紅牌。

    當比賽進行中,一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於違反了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被判罰任意球,應執行罰球點球。

    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犯規共有十種情況,規則列舉這十種情況時分為前六種和後四種,在前六種情況前冠以一段話,即“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這意味著裁判員在對“踢、絆摔、跳向、衝撞、打、推”這六種情況進行判斷時,應考慮到其動作是否是“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要恰當地握好這個尺度。

    (一)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踢球是一場比賽中運用次數最多的動作,在激烈對抗的情況下,往往發生踢人的現象。因此,裁判員必須瞭解踢球技術動作要領,準確地觀察與判斷。所謂“企圖踢對方隊員”,是指已作出踢人動作,只是由於沒有踢到或因被踢者躲閃而未踢到,對此仍應判罰直接任意球。

    (二)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它是指隊員用腳或腿勾絆對方下肢,或用身體的蹲伏動作絆摔對方,從而使對方推動平衡的犯規行為。

    (三)跳向對方隊員

    它是指隊員跳起的目的不是爭搶球,而是向對方身體進行衝撞或蹬踏,屬犯規行為。

    (四)衝撞對方隊員

    足球比賽快速、激烈,隊員間避免不了身體接觸,因此在接觸的方式上允許做合理衝撞,但不允許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進行衝撞。

    合理衝撞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衝撞的目的在於獲得球。

    2、 衝撞時,球須在雙方控制範圍內(一般指2米範圍以內)。

    3、 一般用肩至肘關節這個部位衝撞對方的相應部位,且上臂須貼住身體。

    4、 衝撞時,並非是草率的、魯莽的,也沒有使用過分的力量。

    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還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觸不到球,此時對方隊員為了踢到球可以進行衝撞。

    “衝撞對方隊員”這一條款中,也包括了衝撞對方的守門員(在國際足聯過去的規則版本中,曾規定不得衝撞守門員,以及不得故意用身體衝撞在對方球門區內的對方守門員,自1997年後,國際足聯沒有再對此進行專門規定)。裁判員在判斷是否衝撞對方守門員時,也應依照“衝撞對方隊員”的尺度,準確區別衝撞犯規與合理衝撞。

    (五)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打人是嚴懲的狠規行為,裁判員應予以處罰,對行為惡劣者應罰令出場。至於在比賽中有時發生隊員的手臂無意地碰觸他人的動作,則不予判罰犯規。 (六)推對方隊員

    這是指隊員用手或臂推對方隊員的犯規。

    (六)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控制的球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這與前六種犯規不同,這是指隊員目的是為了球而在搶截過程中於觸球前觸及到對方隊員的犯規。

    隊員搶截球的方式,除了禁止用手和臂部(規則的有關規定除外)以外,用身體的其他部位都是允許的。在搶截過程中出現踢、絆、衝撞等觸及對方隊員的犯規現象,裁判員對此應有準確的判斷和適度的判罰。

    1、隊員從正面、側面、後面進行搶截,只要未觸及對方隊員,或並非危險動作,以及沒有危及對方隊員的安全,都是允許的,這並不犯規。

    2、該搶截在未觸球、觸球前、觸球的同時,或觸球后以附加動作觸及了對方隊員,如果沒有危險,也沒有危及對方隊員的安全,則是一般犯規,應判為直接任意球。

    3、該搶截如果觸及了對方隊員,製造了一些“危險”,但尚未(也可能由於對方隊員的及時躲閃)危及對方隊員的安全,應判為直接任意球並以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警告該犯規隊員。

    (七)拉扯對方隊員

    這是指隊員用手或臂部拉扯對方隊員,阻礙對方隊員自由行動的犯規。

    (八)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應將該犯規隊員罰令出場並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九)

    這是指隊員故意用手或臂部觸球,以非法獲益的犯規行為。裁判員應正確理解這條規則精神,嚴格區分故意與無意。凡故意或蓄意手球應予判罰,無意或意外手球則不予判罰。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

    (十)其他嚴重的犯規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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