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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欒川,“男子20年後打老師”案一審中,被告人常某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六個月,其當庭表示將上訴。2019年7月18日,常某父親與常某妻子到法院正式遞交上訴材料,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希望能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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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珝哥

    常某的案件有了新的發展,我一直站在常某這邊,但並不是認為常某沒有過錯,因為教師群體的討伐太可怕了,完全上升到迫害,有必要為法律的公平公正替常某說幾句,我儘量站在公平的立場來回顧一下經過。

    常某打老師。這點有視屏為證,也恰好有視屏為證。最初有人說常某毆打老師半個小時,因為當初發出來的視屏只有打幾巴掌的,後面怎麼毆打沒有!後面壓根就沒有打。這種言論,明顯別有用心,會讓人聯想後面各種毆打!具體過激行為,只有視屏部分!

    為什麼拍視屏?猜想,當年被老師毆打,心靈受到了傷害,拍個影片療傷,心痛的時候拿出來看看。並以此教育小孩,哪個老師毆打你,為她做主。這點從辱罵學生才理解的。

    當年老師有沒有毆打學生?有,絕對有!正常人會無緣故打老師嗎?常某打的時候,老師就道歉了,具體是否為常某所說,這不能肯定,需要老師承認,或者同學做證,但至少可以確定有毆打。所以老師們別以體罰為學生好開脫,這是毆打!

    老師被打後,什麼都沒有做,沒有報案,也沒有聲張,選擇沉默。既然前面確定有毆打常某,這反應正常,可能覺得是倒黴,也許是不知道如何處理好,或者是想如何以重罪處理。

    常某打人後,把視屏傳給了同學。為什麼要傳給同學?猜想,當年毆打是當著所有同學的面,自己的心靈傷害修復得差不多了,可恥辱還記在同學心裡。無非宣告自己洗刷了恥辱。

    視屏是如何擴大傳播的?同學沒有聽常某的警告,別傳播。猜想,視屏傳到了當校老師手裡,得知後和張老師計劃如何處理。

    首先以視屏為證據只是治安事件,所以必須要擴大影響和適合的罪名,最近查惡打黑比較緊,最好的罪名就是涉黑!懷疑視屏就是學校的人傳到網路擴大的?理由,單看視屏不痛不癢的幾巴掌,誰知道誰打的誰?肯定有文字配合,文筆也絕對不會差。18年12月15日視屏傳播開,16日馬上有學校誇大的控告信,其中描述,常某為地痞流氓,社會渣渣,欺壓鄉里!定義為涉黑涉惡案件。這動做之快,配合之巧妙,不得不讓人懷疑是迫害!再說常某會把自己的證據擴大,證明自己過錯?

    常某需要為視屏的擴大承擔責任嗎?假設常某把一塊石頭放在不該放的地方,某人為了擴大放錯的過錯,用石頭打傷老師。常某是否負責打傷的責任?

    常家為了正明非黑惡勢力,抖出了常某曾經幫助其他生病老師。還有村裡村民的簽字。

    19年6月12日開庭,據反應被神秘男子打斷常的唯一辯解機會。估計黑惡勢力這罪名套不上,沒宣判。

    19年7月10 判決尋釁滋事。對比五蓮中學打學生和商丹高新學校辱罵學生,這判決過重!

    所以常某必須承擔過激行為的責任,與其它無關!常某有上訴學校胡亂訟訴的權利和追究老師過錯的權利。

    所以支援上訴。

    過程有遺漏的請補充,其中猜想推測部分不必較真。

  • 2 # Alanyfgroeespan

    欠債還錢;殺人償命!

    天經地意!改什麼判?意思讓打老師的學生無罪釋放,對吧!

    個人觀念:

    做父母疼自己的孩子,也是天經地意的。關鍵是打人是犯法的!

    這先例開不得,往後誰還敢選擇老師職業呀?

    堅決不支援改判,維持原判!

  • 3 # 雲在藍天8480

    常某上訴無所謂支不支援,這是常某應有的權利,支援也好,不支援也罷,都不會影響其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這一點,無所謂。

    改判,個人認為根本不可能。

    因為改判需要有改判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改判要麼就是事實不清晰,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要麼就是適用法律不正確,判罰出現錯誤。而這個案件兩者都不符合。

    其次,尋釁滋事有輕重之分,輕的屬於治安事件,背行政處罰,最重也就是拘留十五天,罰款一萬元。重的那就是刑事案件,背刑事責任,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其實現在網友們在量刑上討論的焦點在於這個事件到底屬於治安事件還是刑事案件。這兩者之間有著天淵之別。

    在這裡,我需要指出一點,刑責層面的尋釁滋事罪,需要滿足兩點,第一,是主觀故意,這一點不用說了,常某是不是主觀故意,影片有證明。第二,明知自己的行為發生會破壞社會秩序,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一點從常某將打人影片在網上散佈,也能證明。所以尋釁滋事罪根本無可辯駁。

    其實,常某有沒有機會減刑?有的,而且本應該有很大的機會減刑。這個機會就是在一審中做減刑辯護,深刻認識自己的罪行,對受害的張老師做積極賠償。是有可能將判罰改到更低甚至緩刑的。但常某那邊居然死守無罪辯護,這個辯護方向就出了大問題。

    在這裡跟大家普個法,刑事辯護需要法官在控方和辯方之間做一個選擇。控方要求的是以尋釁滋事罪判處一年半到三年的有期徒刑,辯方要求的是無罪,而不做任何妥協,而這個案件怎麼看都不是無罪,那麼自然不能選擇辯方的訴求。不能選擇辯方訴求,就只能選擇控方要求,在控方給出的量刑建議中做一個選擇。但如果辯方在認罪的前提下,做減刑辯護,積極賠償,認清自己的錯誤,取得張老師的諒解同意書,是可能輕判的。

    很可惜,這個機會被常某一家人完美錯過。上訴首先不是辯護,也不是認錯,而是上級法院審查下級法院在這起案件中有沒有錯誤,就像我剛才所說的,事實是否清晰,量刑是否適當。有問題就發回重審,沒有問題就維持原判。很明顯,這兩點下級法院都沒有問題,沒有問題就應該維持原判,常某根本等不來重審的機會,連認錯和做減刑辯護的機會都沒有。維持原判已經可以預期。

    這裡還想說一下,張老師有沒有過錯和本案沒有直接聯絡,二十年前的事,誰是誰非已經無從考證。常某這個事件退一萬步說,就算受害人張老師有過錯,那也是常某在執行私刑,執行私刑你放到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是不可能被允許的,張扣扣的死刑已經是前車之鑑,法治社會,不要用你那半吊子的所謂正義,去挑戰法律的權威,你挑戰不起。

    最後說一下常某所要承擔的後果。由於常某揹負的是刑事責任,坐牢自不必說。常某一生都將揹負刑事責任記錄,出國不用想,貸款也比其他人難,好在他有自己的買賣,不用去做保安之類的工作。但其子甚至其孫不可能透過任何政審,也就是說,常某之後兩代,不能參軍(自然所有軍校類大學不能報考),不能從政(公務員想都不要想),不能進入國家企事業單位(編制內教師,菸草,電力的編制內職工)一句話,鐵飯碗,他們家三代無緣。

    一時衝動,累三代。

    害人害己害家人害後代。

  • 4 # 嫦娥姐姐61

    我不支援常某上訴,原因如下:

    一、你上訴,也是徒勞,根本改變不了事實。

    二、你打老師有影片為證,傳播網路有瀏覽量為證,這兩點罪你是怎麼洗也洗不掉的事實。

    三、即使老師當年有打你,那也是教育你,且過了追述期,你很難找到新的證據,證明老師當年有過分行為。

    四、常某一家人到今天都沒明白,他為什麼被判一年六個月?

    五、法院對常某的判決已經酌情~減輕判決。

    六、家屬說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純屬是放屁。

    綜上所述,沒有一點是能支援你上訴的理由,就更別說會改判了。

    好心的奉勸一句,現在木已成舟,不要再做垂死掙扎,請你和你的家人,放下仇恨,好好反省,重新做人,早日脫離牢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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