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王幼柏律師
-
2 # 西安屈律師
這個問題問得過大了。既然決定回答,我就將大部分情形列出。
一、原則上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是一人一半,平均分割。
二、一方有過錯在分配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過錯在法律上指的是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有以上四種情形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提出兩種要求:一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方進行照顧;要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比如說精神賠償等之類的。
三、淨身出戶。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隱瞞等行為的這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離婚時,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這裡要注意,即便你們夫妻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協議約定歸一方來承擔債務,那麼在法律上也無法對抗債權人找不承擔債務的一方要錢。
二、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三、夫妻一方在結婚後,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為了預防一方偽造債務,在離婚時法院會著重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法院會按照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及到庭的情況,借款的金額債權憑證,款項是否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的變動情況,以及各方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真實發生。同時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
3 # 擅長情感領域創作
法律規定離婚財產一人一半,如果倆人協議誰願意少要也行。至於孩子,正常情況下都會給父親,但是誰的能力好應該給誰撫養,另一方應該負責生活費及斬不斷的那份親情。
-
4 # 悅兒見
財產這個看法律怎麼判決,根據實際來分配的,一般房產都是一人一半。
至於孩子跟誰,看雙方意願。如果雙方都想要孩子,那麼根據夫妻那一方的能力強一些,或者是孩子更願意跟誰。假如孩子不滿3歲,一般都會判給母親,因為孩子更需要母親。
-
5 # 潛水看你嗨
婚前財產是不用分的,各自的還是各自的,過後財產有些也不會分的,比如受傷賠償等,其他的一人一半。孩子的話要看雙方的自願,如果雙方都想扶養孩子,那可能就會根據各自的經濟情況來判斷
回覆列表
離婚財產怎麼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1、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本法的基本原則。以下是對不同情況下孩子撫養權的劃分:
2、當子女不足兩週歲時。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以及兩週歲以下尚處於哺乳期的子女,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3、當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時,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例如孩子長期同祖父母生活,如果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孩子不利;再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等。
4、另外還可以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5、由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