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014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制定了一系列的鼓勵政策,包括四個方面:
一、國家無償向退耕戶提供糧食、現金補助。糧食和現金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50公斤;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00公斤。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20元。糧食和現金補助年限,還草補助按2年計算;還經濟林補助按5年計算;還生態林補助暫按8年計算。
二、國家向退耕戶提供種苗和造林費補助。種苗和造林費補助標準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畝50元計算。尚未承包到戶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納入退耕還林兌現錢糧補助政策的範圍,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畝50元標準給予種苗和造林費補助。
三、退耕地還林的農業稅徵收實行減免政策。凡退耕地屬於農業稅計稅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對補助糧達到原常年產量的,國家扣除農業稅部分後再將補助糧發放給農民;補助糧食標準未達到常年產量的,相應調減農業稅,合理減少扣除數量。退耕之前的常年產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產量平均計算。補助給農民的現金不計入補助糧食標準。退耕地原來不是農業稅計稅土地的,無論原來產量多少,都不得從補助糧食中扣除農業稅。退耕地的農業稅只能從補助糧食中扣除,不得向農民徵收。在停止糧食補助的年度,同時停止扣除農業稅。
四、退耕還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和造林後荒山荒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延長到50年。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流轉。承包經營權到期後,退耕還林者可以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
國務院2014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制定了一系列的鼓勵政策,包括四個方面:
一、國家無償向退耕戶提供糧食、現金補助。糧食和現金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50公斤;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00公斤。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20元。糧食和現金補助年限,還草補助按2年計算;還經濟林補助按5年計算;還生態林補助暫按8年計算。
二、國家向退耕戶提供種苗和造林費補助。種苗和造林費補助標準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畝50元計算。尚未承包到戶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納入退耕還林兌現錢糧補助政策的範圍,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畝50元標準給予種苗和造林費補助。
三、退耕地還林的農業稅徵收實行減免政策。凡退耕地屬於農業稅計稅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對補助糧達到原常年產量的,國家扣除農業稅部分後再將補助糧發放給農民;補助糧食標準未達到常年產量的,相應調減農業稅,合理減少扣除數量。退耕之前的常年產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產量平均計算。補助給農民的現金不計入補助糧食標準。退耕地原來不是農業稅計稅土地的,無論原來產量多少,都不得從補助糧食中扣除農業稅。退耕地的農業稅只能從補助糧食中扣除,不得向農民徵收。在停止糧食補助的年度,同時停止扣除農業稅。
四、退耕還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和造林後荒山荒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延長到50年。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流轉。承包經營權到期後,退耕還林者可以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