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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連郭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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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家採暖我做主
熱損是住宅樓的結構導致的。他們怎麼不認為我們幫他們阻擋了冷氣呢?如果把中間的房子抽掉,他們還敢保證供熱房間的溫度嗎?熱損的反面就是阻冷。那麼我們也可以收租冷費,是不是這樣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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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興晶銳新能源
建議按照熱量用量計量收費,不要安面積計費。如果這樣就沒有溫度糾紛和公攤面積陽臺取暖等問題了。如果某一個小區某一個樓居民大部分同意個人可以不交取暖費,哪麼物業和供暖公司沒有利益驅動,就會同意個別使用者都不交取暖費。如果大部分居民都想停暖,那就乾脆不要供了。糾紛的難點是利益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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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雙吸一口熱水
合理,如果提前半年報停不會有多大影響,如果在供暖前一個月報停,就會有影響整體的供暖規劃,當然也要看報停的戶數。
單個住戶在供暖範圍內是有繳費義務的,當個住戶不繳供暖費,房間裡也不會冷,這些熱量哪裡來呢?想一下們其實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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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逍遙說房
空置房收取20%熱損的規定,既違法,又違反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還違理。
1,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法”)。消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居民既然申請停用取暖,不消費不用熱,就不應該收費。
2、於理不合:原來規定的20%熱損是因為當初的供暖系統為串聯,主管道都要經過每個住戶,不住人確實主管道在居民家中也有熱損。而現在多數小區(包括我們小區)已經“串改並”,實行“一管到戶”,將主管道移出了居民家,在居民家之外就已經關掉空置房的熱水閥門,居民已經享受不到“熱損”了,還要收熱損失費,顯然與現實不吻合,對消費者也非常不公平。因此說此規定於理也說不過去。
3、用數學中的“反證法”來證明也是錯誤的。試想,假設收20%是對的,那麼,如果石家莊所有居民都申請暫停暖氣,那麼供熱公司什麼也不幹就可以淨掙20%的“熱損費”了。真是“不勞而獲”,“無本萬利”啊!這也嚴重地違反了社會主義“按勞分配”“按勞取酬”原則。
4、“空置房熱損”、“熱傳導”等提法的錯誤還在於:取得了合法手續、驗收合格的建築物,其隔熱引數等都已經在國家法律、規範要求的範圍內了,就如同測量儀器允許存在一定的誤差一樣,這樣的建築的“熱損失”、“熱傳導”是在允許的範圍內的,所以有關部門以“傳導熱”為依據收取熱損失費是站不住腳的。如果按照這種理論推理,假設我的鄰居夏天總不開空調,我們開空調的鄰居們是否可以找他收取20%的“冷損失費”呢?所以我們只要多想一丁點兒,就發現這個規定不但經不起推敲,而且可笑至極!
5、自然損耗(正常損耗、誤差允許範圍內的損耗)應該包含在單價裡了。請問電業公司能把線路(含變壓器等)對電能的損耗讓不用電的居民承擔嗎?賣雞蛋的商販能夠把正常損耗的雞蛋讓不買雞蛋的顧客承擔嗎?同理,熱力公司能夠把正常的熱損讓不用熱的居民承擔嗎?
6、根據《消法》第九條,“消費者有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假設某居民今冬很少在家,偶爾回來一兩次,完全可以選擇用空調或電暖氣臨時取暖,既方便又節省,同時為國家節省能源,節能減排做出了貢獻,這要比24小時集中供暖(在某些角度上可以稱作24小時浪費,如廚房、廁所,儲藏間等)強得多。
7、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條文: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8、結論:強烈要求取消對並聯戶居民不用熱收取20%的熱損的規定!對串聯使用者居民不用熱的收費也應適減少,因為它似乎合理,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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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暖氣報停仍然收取20%的取暖費合理嗎?
集中供暖系統在北方屬於城市公用設施,絕大部分的城市都有,當然因為網路的關係,市區偏遠區域可能沒有覆蓋到。
對於提問人所提出的收取20%報停取暖費是否合理的問題,筆者是這樣看的,收與不收取暖費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其關鍵性的因素在於制定的規則時,意見有無經廣泛徵詢並經過當地政府的批准。
任何規章制度在充分考慮、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就供暖收與不收報停取暖費,需經過了當地民眾的充分考量。規則一旦制定一定是有利於大多數人的願望,對於少部分的願望那就抱歉了。
對於大多數取暖正常的居民,當然是要求因報停而造成的供暖熱損,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而報停戶認為因報停造成的熱損,應秉承公平原則,誰用誰付費,這部分損失,應該由供暖公司承擔而非自己。
供熱公司對某一棟樓或一個小區集中供暖,系統管路佈設、管徑等是以一棟樓(小區)為供熱單元、同時使用時計算的。當某戶不用、申請停供暖後,其戶上下左右鄰居都在供暖,其熱量還是透過左右牆壁,上下樓板,依然會傳導到到這一戶,那麼會出現以下現象:
1、上下左右鄰居家達到設計供暖溫度要花更長時間,即達到熱平衡需要更久,甚至一直不平衡,因為熱量一直自鄰居家在向這一戶內流失,供暖體驗感就差。
2、如果不收20%報停取暖費,那麼會有更多的居住戶辦理了停供暖手續,卻依然被動享受著供暖的溫度,只不過溫度較低。
3、供暖公司的運營成本逐年上增,與已繳費供暖面積相比非同步上漲,很明顯供暖的經濟性下降。
供暖公司是屬於季節性運營,每年的運營成本不固定,對於收費運營一般採取的是費用預收制,供暖季結束後統一結算費用,一般餘款會轉下一供暖季。
供暖公司的收費單價是供暖運營成本加公司管理利潤之和,再除以供暖總面積,才得出每平方米的供熱單價。如果報停戶過多,隱形供暖面積就增多,其收費單價就不得不提高,供暖公司絕不會有自我消化供暖熱損的覺悟,這一部分損失不是報停戶承擔,就是供暖戶承擔。
房子首先是來住的,作為公用設施的集中供暖是北方住房的必備措施,其與供水電不完全一樣,不能完全切割作為獨立的一個使用者終端。這就是為什麼供暖規定要求某一棟或某一小區,必須達到一定的入住率以後才考慮集中供暖,如果因為入住率低,供暖經濟性就差,其核算成本不會為大多數人能夠承受的。
如同《物權法》所規定,業主不得以未享受權利而拒絕承擔義務。在供暖這件事上,所以集中供暖戶的一份子必須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多數城市收取20%甚至更多的報停取暖費的道理就在於此,所以其合理性是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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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時光友人1
這個由頭都是供熱企業想出來的,他們供熱不達標,用這個當藉口,不要上他們的當了,沒有蹭熱這一說!根本蹭不了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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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取暖氣20%是基於你家停供以後會吸收周圍鄰居家的熱量,為保證你家周圍鄰居室溫達標,供暖企業需要增加熱能消耗,收取20%是增加熱能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