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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驗收程式為:

      申請→受理→組織驗收→綜合評定→擬定驗收意見→審批→製作驗收意見書→送達。

      1、申請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它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將竣工驗收報告等規定要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②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④有防火效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檔案、出廠合格證;

      ⑤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檔案;

      ⑥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檔案;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受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視窗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稽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書面憑證。

      3、組織驗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透過資料審查、現場抽樣性檢查和功能測試的方法,組織消防驗收評定檢查。

      4、綜合評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透過資料審查、現場抽樣性檢查和功能測試的方法,組織消防驗收評定檢查。

      5、擬定驗收意見

      消防驗收人員根據驗收綜合評定結論擬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驗收意見。

      6、審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主官根據驗收綜合評定結論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7、製作驗收意見書

      消防驗收人員根據審批決定的驗收意見,製作《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8、送達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在法定期限內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透過視窗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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