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小楊廣州說房
-
2 # 重慶小陳律師
關於房屋租賃是民事行為中十分常見的,下面小陳律師為大家免費科普一下租賃合同咱們應該注意那些地方,以商用租賃為例。
(一)對出租主體的審查
對出租主體的審查,除稽核出租人的主體資格外,還應審查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標的物,可以查驗對方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二)審查合同是否有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內容
如承租的房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承租違法建築等。
(三)租賃標的物的準確描述
合同中應約定租賃房屋所處的準確位置(如門牌號)以及租賃物的概要情況,如承租的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樓層等,最好附圖。
(四)租賃標的物用途
在租賃房屋前,應首先核實租賃房屋房產證上所載的用途,做到租賃協議上約定的用途不與規定用途相沖突。
(五)關於租賃標的物周邊環境的約定
如果公司承租的房屋用於營業或辦公,則應審查合同中關於擬租賃房屋的周圍環境的相關約定,如是否有適當的停車地點,周圍是否有娛樂場所影響辦公等。
(六)租賃期限的審查
審查合同應寫明租賃期限及具體的起止日期。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七)租賃標的物交付的約定
審查是否有房屋移交方面的具體約定,如是否有關於租賃物的移交狀態、移交租賃物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清單及移交時間的約定等。
(八)租金條款的審查
審查有關租金的約定是否約定明確。
(九)裝修及免租期的約定
審查合同是否有關於租賃房屋裝修改造的約定。如涉及裝修改造,應在合同中約定。
(十)關於宣傳廣告事項的約定
對於租賃房屋用途為營業、辦公的,承租方一般會懸掛公司名牌或進行其他廣告。
(十一)關於維修、修繕的約定
審查合同是否有關於房屋維修、修繕、更換和改良的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當租賃物影響承租方正常使用時,出租方應負責對租賃物及時進行維護、維修,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但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的維修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十二)關於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減少租金及費用的約定
審查合同時,注意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當供電、空調、供暖等一項或多項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影響承租方正常營業時,承租方有權拒付相應期間內的租金及水、電、空調等相應使用費。
(十三)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儘可能具體和量化
違約責任方面,應注意約定出租人延遲交付租賃標的物、交付的租賃物有瑕疵(包括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等方面)的違約責任及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等。為增加違約責任的可操作性,可以約定一方違約後計算損失的範圍,也可約定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或比例。
(十四)關於承諾保證條款
租賃合同中一般應有出租人有權出租租賃標的物的保證條款,出租方應保證租賃標的物在交付時沒有產權糾紛或其他糾紛,且應保證沒有第三方就此主張權利。
(十五)關於租賃登記備案的約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第53條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因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由出租人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承擔相關費用。
(十六)審查是否明確約定租賃期滿後優先續租及其適用條件
-
3 # 琅琅木鐸之音
(一)對出租主體的審查
對出租主體的審查,除稽核出租人的主體資格外,還應審查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標的物,可以查驗對方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二)審查合同是否有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內容
如承租的房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承租違法建築等。
(三)租賃標的物的準確描述
合同中應約定租賃房屋所處的準確位置(如門牌號)以及租賃物的概要情況,如承租的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樓層等,最好附圖。
(四)租賃標的物用途
在租賃房屋前,應首先核實租賃房屋房產證上所載的用途,做到租賃協議上約定的用途不與規定用途相沖突。
(五)關於租賃標的物周邊環境的約定
如果公司承租的房屋用於營業或辦公,則應審查合同中關於擬租賃房屋的周圍環境的相關約定,如是否有適當的停車地點,周圍是否有娛樂場所影響辦公等。
(六)租賃期限的審查
審查合同應寫明租賃期限及具體的起止日期。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七)租賃標的物交付的約定
審查是否有房屋移交方面的具體約定,如是否有關於租賃物的移交狀態、移交租賃物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清單及移交時間的約定等。
(八)租金條款的審查
審查有關租金的約定是否約定明確。
(九)裝修及免租期的約定
審查合同是否有關於租賃房屋裝修改造的約定。如涉及裝修改造,應在合同中約定。
(十)關於宣傳廣告事項的約定
對於租賃房屋用途為營業、辦公的,承租方一般會懸掛公司名牌或進行其他廣告。
(十一)關於維修、修繕的約定
審查合同是否有關於房屋維修、修繕、更換和改良的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當租賃物影響承租方正常使用時,出租方應負責對租賃物及時進行維護、維修,費用由出租方承擔(但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的維修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十二)關於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減少租金及費用的約定
審查合同時,注意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當供電、空調、供暖等一項或多項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影響承租方正常營業時,承租方有權拒付相應期間內的租金及水、電、空調等相應使用費。
(十三)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儘可能具體和量化
違約責任方面,應注意約定出租人延遲交付租賃標的物、交付的租賃物有瑕疵(包括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等方面)的違約責任及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等。為增加違約責任的可操作性,可以約定一方違約後計算損失的範圍,也可約定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或比例。
(十四)關於承諾保證條款
租賃合同中一般應有出租人有權出租租賃標的物的保證條款,出租方應保證租賃標的物在交付時沒有產權糾紛或其他糾紛,且應保證沒有第三方就此主張權利。
(十五)關於租賃登記備案的約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第53條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因此,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由出租人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承擔相關費用。
(十六)審查是否明確約定租賃期滿後優先續租及其適用條件
回覆列表
如果是手寫的合同,那就得去律師事務所公證才有效。未明確的根據法律來說,看土地使用權在誰手上,也就是說房產證上的名字